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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外作业(三)(6)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思考讨论内容题: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应如何确定?复议机关是否应当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28.1999年5月,四川省金堂县公证处为原告黄泽富生母文常清办理了遗嘱公证。1999年6月文常清病逝。2000年1月第三人黄萍(系文常清孙女)以文常清晚年有病不能正常表达其真实意思为由向金堂县司法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公证。司法局受理后认为文常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了该公证文书。原告不服向金堂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由司法局认定,司法局的决定证据不足,撤销了司法局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思考讨论内容: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29.尹建庭系株州第二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出现了“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尹建庭向学生推销过上述作品。株州市教育局对该事件查处后,于2000年8月31日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年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内含“株州市内所有学校不得聘用尹建庭当教师”的意见。尹建庭不服,向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教育局的行政决定超越职权,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遂判决撤销。
思考讨论内容: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30.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刘燕文,于1994年4月27日通过学校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1995年12月22日,刘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二者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1996年1月10日,刘以全票7票通过了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的决议。同月19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以 12A同意、1人不同意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刘博士学位。同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16人,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因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之后,北京大学没有授予刘博士学位,也没有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而是为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刘在得知其学位论文没有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通过后,先后向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校长询问,得到的答复分别是“无可奉告”和“研究一下”;向当时的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被告知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却一直未得到消息。同年9月24日,刘分别以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同时,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为原告刘燕文颁发的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思考讨论内容: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以及司法审查的原则和界限是什么?司法能动性与学术领域自律的关系如何?
31.1990年9月24日与10月8日原告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电影出版社和天津市艺丰广告部签订协议,由后两者为其印制广告挂历共25000册。该批挂历无准印证号、书号,封面印有“中美史克赠”和“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的字样,内有原告产品广告4种。该广告挂历仅办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批准手续,而未办理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挂历准印手续。原告在向有关单位发送该广告挂历时,被被告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发现。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未经市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广告挂历,属非法出版。根据国发(1987)6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1988)第3号令《天津市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于1991年2月7日作出津新出图字(1991)50号处罚决定,给予原告9万元罚款。原告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告未向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准印证而印制上述广告挂历是非法出版活动,除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天津市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违反了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的有关规定,在增加适用了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的基础上,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讨论内容: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2.上诉人广州市美苑公司因办学许可证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1)东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广州岭南美术专修学院系于1993年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1998年12月,上诉人美苑公司以岭南美术专修学院举办者的身份向广东省高等教育局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后广东省高等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学校名称为岭南美术专修学院,举办者和主管机关为上诉人美苑公司。1999年9月13日,该学院董事会向广东省高等教育局报告称,上诉人冒名申请骗取办学许可证。广东省高等教育局和被上诉人广东省教育厅(省高等教育局于2000年机构改革后与省教育厅合并,其职能由省教育厅行使)遂对此事进行调查。2000年2月14日,上诉人将办学许可证交回省教育厅,请求督促学院归还其投入的办学资金。2000年9月12日,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许可证。尔后,被上诉人省教育厅根据第三人的申报材料,同意该学院重新领取办学许可证,并另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美苑公司上诉后,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申领办学许可证时,因未经岭南美术专修学院或其董事会授权,被上诉人收回其原发出的办学许可证,并无不妥,上诉人请求发还该证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根据第三人岭南美术专修学院的申请发出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合法的,上诉人请求撤销该证的理由亦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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