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一)
一、 名词解释:
1. 公共行政
2.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 听证制度
4.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5. 重复处理行为
二、 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它的标号写在括号内)
1.不属于行政处分具体种类的有:
A.警告 B.罚款
C.撤职 D.开除
2.下列各项中,无权制定地方规章的机关是:
A.青岛市人民政府
B.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C.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D.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3.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罚金 B.拘役
C.劳动教养 D.管制
5.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多少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 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6.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间是:
A.第二审庭审结束之前
B.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C.第一审庭审开始之前
D.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
7.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的,应当:
A、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B、判决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C、依法改判 D、驳回起诉
8.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是:
A.书证、物证
B.视听资料
C .鉴定结论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
9.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受理。
A 应当 B、可以 C、不能 D、法律无规定
10.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应是在:
A、行政案件立案之后 B、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C、行政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D、终审判决之前
三、 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个是正确的,将其全部选出并把他们的标号写在括号内)。
1.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 )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适当 C.程序合法 D.行为对象合法
2.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和许可的有( )
A.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B.司法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C.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 D.卫生管理部门颁发行医许可
4.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B、检察院的违法拘留行为 C、行政机关缔结公共工程合同的行为 D、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
5.下列有关行政听证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A.行政听证制度是以英美法自然公正原则作为法哲学基础的
B.听证制度是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相对人要参与行政过程而产生的
C.我国法律目前缺少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
D.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等。
6.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 )权利。
A.选择合同相对方的 B.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C.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与指挥的
D.对相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进行制裁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行政行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 )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A.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B.没有相应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
C.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D.对依法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8.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
A、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B、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C、判决变更
D、继续审理
9.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正确的陈述是( )。
A、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B、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D、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0.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范围包括(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四、简答题:
1.行政法渊源有哪些?行政法渊源之间的基本效力关系是什么?
2.什么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特征是什么?
3.简述申请复议的条件。
4.简述法律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五、论述题:
1.试述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2.试述解决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
答案:
单选:1.B 2.D 3.D 4.C 5.C 6.B 7.C 8.D 9.A 10.C
多选:1.ABC 2.ACD 3 . BD 4. ABD 5 . ABD 6 .ABCD 7. AC 8.AD 9.BD 10. ABC
名解:
1.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事务职能组
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2.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允许相对人对将做成的行政决定所涉及的问题提供证据、
材料,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解、说明的制度。
4.违法行使行政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
5.重复处理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上一个新的理论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原有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所作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确定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并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的行为。
简答:
1.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国外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设定的行为规范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且效力等级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也呈现出多层次性,下级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抵触。
(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不具有法的地位,但依然具有规范性、强制性,行政主体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这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3.第一,申请人具备资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应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是哪个行政主体,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复议请求包括:责令被申请履行职责,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和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收据等。第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包括复议在法定期限之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4.(1)概括式规定。概括式规定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所以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宽泛。
(2)列举式规定。列举式规定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式。肯定的列举是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案件,一一具体加以列举,被列举的行政案件属于受案范围,未加列举的,法院不得受理。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狭小。
否定的列举也称排除式,是指法律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即法院不能受理的事项,一一具体加以列举,凡被列举的事项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未作排除列举的则都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广泛。
(3)混合式规定。又称结合式规定,即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述三种模式的立法背景之间的逻辑关系,混合式只可能是概括式和否定列举的混合。
论述:
1.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如何对一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进行处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一)设定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设定,能够使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二)变更权利义务,即改变行为对象人原来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对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三)消灭权利义务,即消灭既存法律地位,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四)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确认权利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力。(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认与拒绝。公定力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法没有必然联系。公定力是一种对世权,不但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同样有效,均应予以遵守或服从。(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随意变更力和不可争执力。确定力也包含着对世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和行为相对人所具有的服从、遵守的约束效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得到实现的效力。
2.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法律文件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法律适用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特别冲突、层级冲突、平级冲突、新旧法冲突、人际冲突。
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
(1).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2).在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如果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同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应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优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范。
(3)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新法生效以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