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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外作业(三)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行政法课外作业
 
1.分析行政法的渊源
2.某市的出租车行业中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通过行政审批解决,且不需要交有偿使用费(无偿),其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也未作规定(无期)。1996年6月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自此出现以1996年为界限,新旧出租车经营者分别以有偿和无偿的方式进行经营。后该市政府经请示两级人大常委会,以《通知》的形式决定对市区原行政审批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经营者,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并重新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随后,原经营者对市政府的决定不服,以政府行为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讨论内容:某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有违行政法规范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上诉人刘志毫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广州市白云区某村上影山的荒山被国家依法征用。2001年6月11日,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检查发现原告在上影山荒山上搭建棚舍养鸡,后作出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棚舍的处罚决定,并予以执行。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判决。上诉人刘志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搭建养鸡棚舍的地块是上诉人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农用地,不需进行规划报建。被上诉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1994年白云区政府《关于加强云埔(白云)工业区土地管理的通知》和1996年云埔工业区管委会《关于云埔(白云)工业区规划用地规定》中有关对工业区土地进行管理的规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云埔工业区取得规划红线是在1998年,而上诉人在上述地块搭建简易棚舍进行农业生产是在1996年,因此上诉人不可能在搭建鸡棚前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诉人的行为是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进行的农业生产行为,不适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调整,被上诉人依据该法规作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城市规划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是位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法》第32条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均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思考讨论内容:上述《通知》、《规定》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4.1996年7月17日,雇佣司机王军利驾驶西北电业管理局工作部的东风汽车拖运砂石,因连降大雨道路泥泞,被西安市市容管理人员发现该车车轮带泥。市容管理人员令司机停车。但司机反而驾车疾驶,后被追上。市容管理人员遂扣押该车。西安市市容环卫监察大队以其车带泥入市,影响市容环卫为由,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西北电业管理局工作部于7月3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了维持判决(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对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的,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违法活动的物品。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却没有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违法活动的物品”作出规定)。
思考讨论内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的合法性。
5.1992年7月15日下午,山西省孝义县高阳煤矿职工任建国到矿长张福保办公司碳分房一事,为此发生互相推拉。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报案,以任建国不听劝阻,实施暴力推拉矿长,阻碍矿长执行职务,影响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由,于1992年8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该规章在第8条第2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实行劳动教养”。),决定对任建国劳动教养一年。任建国不服,诉至法院。
思考讨论内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的合法性。
6.原告谢培新因被告永和乡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永和乡政府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违法摊派生产、服务性服务费。乐至县法院认为:被告永和乡人民政府向原告谢培新提取的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和社会生产性服务费,超过谢培新全家应负担费用的一倍,违反了《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条例》规定的取之有度、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原则,具有任意性和随意性。有的项目,如敬老院筹资,广播建网、安装费用等分别属公益金和统筹费的重复提取。生产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费用的收取,不是依自愿、互利、谁受益谁负担的规定依法行政,而是强行摊派。甚至分属林场的债务也摊派给原告负担。《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条例》均规定农民每年负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劳动力计算,被告则按原告全家人口承担,是不合法的。据此,乐至县法院作出撤销被告对原告收取费用中的超额部分,重新确定谢培新应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思考讨论内容:运用法律优先原则分析本案。
7.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及相关费用,得到被告市政府以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A处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原告。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原告和兰州海清房产公司一起,与兰州泰生房产公司,以及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后经民事诉讼,合建楼房事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A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1997年6月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等单位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遂作出维持判决。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查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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