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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外作业(三)(2)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思考讨论内容: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分析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8.江西省南昌市长信公司系由胡姓的两兄弟自1989年来逐渐发展壮大的,长信公司的工商登记一直是集体企业,胡宜祺(兄长)每年与南昌市长凌镇签承包合同,但是只是作为挂靠企业,1995年2月20日长凌镇发出《关于同意“长信公司”转移为胡宜祺同志私人经营的通知》,通知称该公司为自负盈亏的私人企业,并在该镇没有投资。1996年,两兄弟反目成仇,其弟胡三冬以其兄弟二人签字的协议为据,向江西省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兄将长信公司性质由集体改为私营,并分割1/3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1997年5月,胡三冬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被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这一刑事案件以胡三冬无罪释放作二审终结。1999年,南昌中院对胡三冬要求分割财产再次开庭审理,在这民事案件审理中,南昌市工商局曾向中院发函,确认长信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南昌市中院对工商局决定未采纳,而是根据1998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判定长信公司为私营企业。
思考讨论内容:理顺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9.1990年10月16日,山东省某市石油公司汽车队召开会议后,职工吕某因意见不合与该汽车队队长评理,原告谷某即上前劝阻,后与谷某发生殴斗。同年11月2日,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谷某致吕某鼻中隔穿孔、神经性耳聋等为由,对谷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裁决。谷某申请复议后,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裁决。谷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法院查明:原告谷某与吕某在欧斗中,致吕某左耳廓肿胀淤血属实,但吕某也将谷某左眼部致伤。二人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吕某鼻中隔穿孔系陈旧性的,不是谷某所致,其听力属正常范围。后法院仍作出维持判决。谷某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处罚裁决显失公正,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原行政处罚,变更给予原告行政拘留2日。
思考讨论内容:比例原则的运用。
10.2000年资生堂株式会社向中国市场推出了“盼丽风姿”(法文“BÉNÉFIQUE”音译)高档系列化妆品。2000年9月,其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BÉNÉFIQUE”。但商标局认为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中文主要含义为“吉祥的”,与新疆吉瑞祥集团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吉祥J.SU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驳回其申请。2000年12月7日,资生堂对此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评委对资生堂复审申请予以驳回。资生堂不服,2003年7月31日起诉至北京一中院。经法院查明,申请商标“BÉNÉFIQUE”为法文词汇,申请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剂;护发剂;体用护肤剂;上妆用化妆品”。在《法汉词典》及《新法汉词典》中,“BÉNÉFIQUE”的中文含义为“吉祥的”和“有益的”,其中“吉祥的”为占星术用语。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由中文“吉祥”、英文“J.SUN”及云朵图形构成,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化妆笔”等。该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涉案商标“BÉNÉFIQUE”为单纯的法文词汇,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为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BÉNÉFIQUE”虽有中文含义“吉祥的(占星术用语)”,但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亦非常用词汇。因此中国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将“BÉNÉFIQUE”认读为“吉祥的”,并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12月18日,一中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BÉNÉF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思考讨论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1.行政权限纠纷的解决
12.桂林市桂全信息咨询公司于1996年12月26日,经桂林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1997年3月3日,桂全公司正式营业,在桂林市进行国内A股和美国SP期货指数交易。1997年4月10日桂全公司书面向桂林市证券领导小组报告申请增加期货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5 月10日,桂林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不同意桂全公司增加期货信息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6月12日,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接到举报,认为桂全公司有欺诈客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嫌疑,即立案侦查。1997年7月29日桂林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以桂全公司诈骗为由,暂扣桂全公司29万元,另又以非法金融组织获取了非法所得为由,没收了桂全公司的130万元。1998年2月22日,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依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证监会等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对桂全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28万元人民币、罚款30万元,对桂全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何丹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告知被处罚人接此决定后,可在三日内提出听证。桂全公司后向桂林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桂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桂全公司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经营股票、期货的行为违法,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有关部门处理。被告桂林市公安局对桂全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作出撤销桂林市公安局处理决定的判决。一审宣判后,桂全公司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罚没款159万元,并赔偿上诉人利息损失11万元。二审法院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思考讨论内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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