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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
The Loss of Elitism and Specialization—— Dilemma and Outlet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宋远升; 1: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我国近些年来司法改革所欲达到的目标是司法职业化或者精英化、专业化,法官员额制或者分类管理属于其中的核心内容。员额制本来是一种将审理权及裁判权归位的一项制度,在现实中却异化为各种利益的角力,其中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法院管理层的利益及法官个体的利益,甚至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利益也牵涉其中。因此,法官员额制或者分类管理目标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各种利益的平衡过程。因此,对于法官员额制目标是否实现的问题,应当溯本求源,探求员额制背后的制度设计及相关支撑原理的契合度。针对员额制的问题,解决进路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中既包括法官员额制遴选的去行政化,也应当包括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员额数(员额比)、遴选标准或方式等基础性内容。同时,还需要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得法官员额制成为一种系统或者有效运行的整体,而不使之产生互相掣肘、割裂的碎片化现象。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改革;;精英化;;专业化;;员额制;;制度设计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宋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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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金锋:“布伦塔诺价值哲学之心理学基础——表象与意向性问题分析”,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2]群峰:“律师向左法官向右:那些“下海”的法官们,现状如何?”,载《中国新闻周刊》2016年总第764期。[3]屈向东:“‘成本—收益’视角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博弈问题”,载《理论探索》2016年第3期。[4]刘冬林:“制度约束与逆向选择”,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年第1期。[5]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6]马长山:“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及限度”,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7]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8]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9][美]彼得·M·布劳、W·理查德·斯科特:《正规组织——一个比较的方法》,夏明忠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10]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1]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2][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13]张铁山:“论福柯的科学知识权力观”,载《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14]宋远升:“论法学教授的法律知识性权力”,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15]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16][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7]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8]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19][美]菲利普·坎德利思等:《法庭伦理学和专家证人》,杨天潼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20][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秦裕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2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22][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1)在本篇论文中,共确定了国内6家试点法院作为调查的样本,其中上海4家,即上海D中级法院、上海P区法院、Y区法院、H区法院。山东1家,即山东Z市Z区法院(以下称山东Z区法院)。广东1家,即中山市中级法院。之所以有的法院被以字母替代是基于保证数据真实性的需要,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特以字母替代。(2)2014年10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在2015年“四五改革纲要”中也专门提到了法官职业化问题。(1)“三化”目标最早出现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之中,其提出要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标准,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分类管理、设置各类人员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并具体对如何实现“三化”进行任务分解。其中,强调要“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参见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2)陈琼珂:“去年上海86名法官离职司法改革能消解‘离职潮’吗?”,http://shzw.eastday.com/shzw/G/20150420/u1ai14792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03-29。(1)朱璨昊:“利益牵涉下的‘逆向选择’---员额制改革中法官分流错位的解析与疏导”,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04-08。(1)何帆:“多少法官才够用?”,载2013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1)以德国的黑森州为例,每年大约只需要50到70名左右的法官,但是每年都大约有800多人通过复试。等级分为:优异、优秀、完全满意、满意、及格、不及格。大约仅有15%的司法人员能够达到完全满意、优秀和优异的等级。优异相当于精英法官的层次,而完全满意就具备了专业化的法官要求。参见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上)”,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4期。(1)当法官申请其他职位,包括更高一级法院的职务时,需要一份这样的职务鉴定书。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1)参见李阳:“七家试点法院的司改答卷---来自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的报道”,载2015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第002版。刘茵、宋毅:“法官助理分类分级管理和职业化发展新模式研究---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实践经验为基础”,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5期。(1)何帆:“多少法官才够用?”,载2013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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