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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The Blending of Standard and Law 柳经纬; 1: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Abstract):

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范畴的规范,有着不同的属性。但在众多的领域里,标准与法律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现象。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规范性和对秩序的追求;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内因是二者具有的互补性,外因是二者的领域不断扩大导致标准与法律规范领域的重叠,标准与法律共同对同一对象发挥规范作用;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表明,标准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其对于法治具有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标准;;法律;;融合;;法治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标准监督检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作者(Author): 柳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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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廖丽、程虹:“法律与标准的契合模式研究——基于硬法与软法的视角及中国实践”,载《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7期。[2]王世川、马艳霞:“小议我国标准与法律的关系”,载《标准科学》2012年第3期。[3]刘春青:“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融合——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利用标准化成果的启示”,载《标准化研究》2008年第10期。[4]司艳、郑祖玄:“非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载《世界经济情况》2006年第24期。[5]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版。[6]刘春青、鲍建忠:《欧盟技术法规——市场准入的依据》,中国计量出版社2004年版。[7]李春田主编:《标准化概论》(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8]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9]刘宗德:《认证认可制度研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版。[10]黄恒学、张勇主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20000.1-2014)。(2)《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在我国,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者均为政府,标准的制定权是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值得讨论。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标准的制定权属于公权,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权利来源,因此标准的制定权应为私权或者应为私权属性的权利。(5)关于标准与法律的区别,可参考白桦、洪生伟系列论文:“立法和制定标准的比较分析研究---法律与标准生命周期比较分析研究之一”,载《标准科学》2009年第2期;“执法和实施标准的比较分析研究---法律与标准生命周期比较分析研究之二”,载《标准科学》2009年第7期;“法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比较分析研究---法律与标准生命周期比较分析研究之三”,载《标准科学》2010年第3期。其他可参考的研究成果还有:李晓林:“法律与标准关系简析”,载《标准科学》2009年第11期;柳经纬:“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的视角”,载《法学》2014年第8期。(1)廖丽、程虹:“法律与标准的契合模式研究---基于硬法与软法的视角及中国实践”,载《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7期。该文借鉴硬法与软法的理论,对我国法律与标准“契合模式”的分析,可供参考。(1)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美国政府为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而设立的独立机构,委员五名,均由总统任命;委员会主席征得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李怀林主编:《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2)SA8000制定于2001年,后经2004年、2008年修订,最新版本为2014年修订的版本。(1)《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1)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上有三要素说与二要素说之分,二要素包括行为模式和后果(参见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1页),本文取三要素说。(2)有关标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参见柳经纬:“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的视角”,载《法学》2014年第8期。(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20000.1-2014)。(2)《标准化法》第12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3)例如,《禽白血病诊断技术》(GB/T26436-2010)归口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华南农业大学,主要起草人:崔治中、孙淑红、赵鹏、杨素、沙才华、廖明、曹伟胜。《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归口全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主要起草人:李小林、邢立强、江洲、孙广芝、刘学英、刘植婷、史立武。(1)标准化学界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标准与法律的互补性。例如,李晓林在“法律与标准关系简析”一文中指出,标准与法律“具有互补性”,“法律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往往需要通过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服务要求来得到具体实施和实现,这就是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王世川、马艳霞在“小议我国标准与法律的关系”一文中也指出,“标准是法律的补充”,“标准是落实法律的有效手段”。(1)《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43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3)《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包括:(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1)胡彩凤、林腾龙:“三明法院推进少年司法标准化建设成效明显”,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7/19/1327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11-15。(2)“天津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http://www.022net.com/2015/1-5/44554815223365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11-15。(3)《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1)《认证认可条例》第2条、第24条、第25条。(2)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制定了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2009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为,因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也被称为“3C认证”。(3)司艳、郑祖玄在“非强制性标准与法律”一文中讲述了一个事例:国内某著名家电企业为了获得沃尔玛的供应商资格,不得不按照沃尔玛的要求,实行每周六日工作制,以符合SA8000的相关条款,而此前,该企业员工每两周仅有一个休息日。(1)胡彩凤、林腾龙:“三明法院推进少年司法标准化建设成效明显”,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7/19/1327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11-15。(2)“天津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http://www.022net.com/2015/1-5/44554815223365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11-15。(1)根据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2)截至2013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30680项,备案的行业标准37882项、地方标准27658项、企业产品标准34.5万多项,企业服务标准等因未要求备案无统计数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13中国标准化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3)“最佳秩序”是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制修订标准的宗旨。这一概念对法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法学界,人们研究法律问题,谈的多是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观念,少有说“最佳秩序”的。但是,现代法治讲的是“良法善治”,实行法治的目的是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最佳秩序”应该成为法律秩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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