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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
The Judicial and Legislativ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Regarding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张明楷; 1: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罪的数额标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必然导致贪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之间的不协调。当下,需要思考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没有达到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但达到盗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案件,应当以盗窃、诈骗罪论处。为了使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保持协调关系,应当将窃取、骗取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刑法第382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窃取、骗取行为,应当进行限制解释。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贪污、受贿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而且使情节与数额并重,但由于二者的罪质不同,在刑事司法上应当对贪污罪重视数额,对受贿罪重视情节。从立法论上来说,将来应当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合并成一个职务(业务)侵占罪,将其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应当根据法益侵害程度设计不同的受贿罪类型,将其置于渎职罪中。

关键词(KeyWords): 贪污贿赂罪;;刑事司法;;刑事立法;;发展方向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6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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