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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
The Review of General Provisions in Criminal Process——An Analysis Based on Centralism on Trial 刘计划;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命题的提出,确立了今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接纳,标志着一种全新诉讼理念的树立,为此需要进行诉讼制度的重新安排。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包括第2编、第3编、第4编等程序各编的构造体例,以及第1编总则关于基本原则和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的规定,均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不符,需要加以理性研判与因应调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改革契合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KeyWords):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法总则;;基本原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AFX014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项目批准号:14JJD820020)的中期成果

作者(Author): 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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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2][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王敏远:“人权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修改”,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5]熊秋红:《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6]刘计划:“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7]刘计划:“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8]王泰升:“历史回顾对检察法制研究的意义和提示”,载《检察新论》2007年第1期。[9]刘计划:“检警一体化模式再解读”,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10]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11]韩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难问题实证研究——以S省为例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12]孙谦:“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13]甄贞等:“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刑事辩护权利机制研究”,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4期。[1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15]林钰雄:《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16]张泽涛:“我国刑诉法应增设证据保全制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17]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8]陈运财:《刑事诉讼与正当之法律程序》,月旦出版公司1998年版。[19]张建伟:“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误区与实践难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1)与刑事诉讼法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编章结构安排上已体现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分编,不过无论是第1章总则,还是其他各章构成的制度和程序体系,也都体现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特征。(1)与此相应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编规定的是刑事诉讼的参加人,包括第5章法院、第6章刑事诉讼的控方参加人、第7章刑事诉讼的辩方参加人,从而清晰地区分了审、控、辩三方诉讼主体。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频频出现、多达20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表述有别,展现了迥异的价值取向。(1)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6条来看,所谓“严格的批准手续”,不过是“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样是由侦查机关决定的。(2)自1997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相继失去羁押决定权(1997年)、搜索决定权(2001年)、通讯监察决定权(2007年),体现了检察权去司法化的发展历程。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307页。(3)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也应删除,可移至侦查一章中,或者与附则第290条合并。(1)参见龙宗智:“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条(刑事诉讼之当事人)即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2)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原第1条的重新表述,确立了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即惩罚犯罪。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第2条,但不过是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任务来规定的,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后的十个分句中,位列第八,由此,人权入法的积极意义被大大地降低了。(3)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条(犯罪追诉处罚之限制及本法之适用范围)规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前者,并没有宣示惩罚犯罪,而是强调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等重要性;后者,则明确地表达了程序法定原则,体现了程序合法性要求,很好地处理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问题。(1)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2)李娜:“以法治为引领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侧记”,载2015年1月22日《法制日报》。(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2)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8种证据。(1)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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