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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
赵晶;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唐代律令中"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一法律用语究竟是指价金没官,还是指买方丧失价金追索权,卖方保留田价,从《唐律》的版本及其与《宋刑统》引录唐令的方式可见,《唐律》"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并非"讹衍"或是《宋刑统》误植,因而与"没官"说矛盾,且其所规范的行为与《唐律》所规定的"没官"条件并不相契。从该用语所适用的共同前提,吐鲁番文书及唐代土地交易的实况可见,买方因未履行申牒义务而遭致丧失价金追索权的处罚,既符合法理,也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匀。敦煌文书和族谱所载现实案例也表明,当时的民事法律活动在"法无明文禁止"及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对这一倾斜性立法进行了适当变通。

关键词(KeyWords): 财没不追;;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律令关系;;没官;;申牒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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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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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应当说,这两条令文皆非新出史料,《通典》、《册府元龟》等于“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制)”下皆有所录。参见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食货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1-32页;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495卷,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1252页。此外,下引《天圣令》条文皆出于参考文献所列《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的校录本,不再单独出注。本文所用《唐律》律文的条目,以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为准;而录文则出自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以下仅标注卷数、条目,不再单独出注。全文以[]的方式标注史料中的注文,以下不再逐一说明。③除此之外,渡边信一郎先生将《天圣令·田令》宋3“田宅不得施寺”条复原为唐令时,没有采用《元典章》同类条文及《唐令拾遗补》复原唐令的表述“违者,价钱没官,田宅、奴婢还主”(宋家钰先生将此复原为“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参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42页),而是认为应该采用唐代田制中的惯用语“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罗彤华先生赞同此说。分别参见[日]渡边信一郎:《北宋天聖令による唐開元二十五年田令の復原びに注釈》,载《京都府立大学学术报告(人文·社会)》第58号(2006年12月),第73页;罗彤华:《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田令》,载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2页。④相关研究如[日]加藤繁:《唐代不动产的“质”》,载氏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27页;[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2页;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70页;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页;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孔庆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制史通史·隋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470、504页;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335页;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353页;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91页;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114、216页;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294页;蒲坚主编:《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226页。①Article163:“The land is returned to the original owner,but the price is confiscated by the state and is not recovered”;Article166:“Where land is improperly sold without an official document,the price will be confiscated and not returned.The land reverts to the original own-er.”The Tang Code(VolumeⅡ,Specific Articles),trans.by Wallace Johns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138,141(1997).②在《唐律各论》中,戴先生之见与其他诸家皆同:“所谓‘财没不追’,指田价没收,而不追还与买主之意”,即与其著《唐律通论》之见有别。参见戴炎辉:《唐律各论》,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增订版,第204页。③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蒲坚主编:《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需说明者,《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与此相关的第4章亦为郑显文先生所著。④《唐律疏议》第33条“以赃入罪”中有大量“征”字的用例,如“正赃犹征,各还官、主”等。①《唐律疏议》第33条“以赃入罪”则明确分“正赃见在者,还官、主”与“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徵”两种。若霍存福先生之说成立,律、令似应有所区分。又,对于前已列举的《宋刑统》“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引《杂令》:“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后有宋代制定《刑统》者的“臣等详参”之文,其中进一步解释到:“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其钱已经卑幼破用,无可征偿者,不在更于家主尊长处征理之限”,亦即分为两种情况:若钱未破用,则钱、业各还两主;若钱已破用,则地还原主,至于钱,家主不必偿还。只是,宋臣的如此“详参”,究竟是其对“物即还主,钱没不追”的本意理解,还是扩张性、修正性解释?恐怕殊难论定。②《唐律疏议》第33条“以赃入罪”中,“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视同“正赃见在”而需“还官、主”,那么,利用卖地所得之财买了邸店、住宅等,是否属于用尽?如参照《唐律疏议》第33条,则视为“财见在”而非“财没”,那么究竟是“追”还是“不追”?③有关《唐律疏议》版本的具体论述,详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点校说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①此为荻生北溪以元泰定本的传抄本为基础的校订本,亦是文化本的底本或主要参校本。②戴建国、坂上康俊、冈野诚等先生皆持开元二十五年令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持论谨慎,并无明确判定唐令年代(最多以“开元”定之),黄正建先生认为所本唐令有唐后期改动的迹象,卢向前、熊伟先生则判定其为建中令。分别详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71-86页;《<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考》,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第9-27页;[日]坂上康俊:《<天圣令>蓝本唐令的年代推定》,第29-39页;[日]冈野诚:《天聖令依拠唐令の年次について》,载《法史学研究会会報》第13号,2008年,第1-24页;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黄正建:《关于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整理的若干问题》,载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上册),第18页;《<天圣令>附<唐令>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吗?》,《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90页;卢向前、熊伟:《<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辩》,载袁行霈主编:《国学研究》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①需说明者,《厩牧令》唐9、唐23、《狱官令》唐5、唐6、唐9,皆有依据《唐律疏议》而改字、补字的现象。除《厩牧令》唐23易“俭”为“捡”、《狱官令》唐9易“请议”为“议请”、《狱官令》唐5易“未”为“末”等三款没有变动令文规范含义外,《狱官令》唐6改“二载”为“三载”,《厩牧令》唐9改“除二十”为“除二十五”等两款的改动则或多或少变动了原意。慎重起见,如上数条暂不作为说明《唐律疏议》引录唐令方式的证据。①需说明,第一,因《宋刑统》嘉业堂本与《唐律疏议》有别、而《宋刑统》法制局本(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与《唐律疏议》相同者有5款(《唐律疏议》第127、171、173、196、222条),皆断为两者相同;《唐律疏议》中数个版本的录文与《宋刑统》相同、而有零星版本与《宋刑统》相异者有6款(《唐律疏议》第21、171、202、226、446、492条),亦皆断为两者相同。因篇幅所限,不再逐一列出全文;其二,相对于《唐律疏议》的第160、169条,《宋刑统》增加两处“释曰”,因与令文原貌无碍,亦不列出。①仁井田陞、牧野巽先生认为:“《故唐律疏议》的‘国除’改变‘为户绝’,据推测,应当在神宗以后很久,人们已经忘却由封爵令规定继承的时期”。参见[日]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下)》,载杨一凡主编,程维荣等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②戴建国先生认为,《宋刑统》所采疏议与《周刑统》一致,皆以定州进纳本为据。参见戴建国:《<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考》,载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③《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诸卖口分田者”条“疏议”(即《唐律疏议》第163条)。①宋家钰先生亦有类似观点,参见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70页。②在《唐律疏议》第32条“彼此俱罪之赃”中,“疏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依法:与财者亦各得罪,此名‘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③在《唐律疏议》第32条“彼此俱罪之赃”中,“疏议曰:谓甲、弩、矛、矟、旌旗、幡帜及禁书、宝印之类,私家不应有者,是名‘犯禁之物’”。④在《唐律疏义》第33条“以赃入罪”中,“疏议曰:……‘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征二尺之类。”⑤在《唐律疏议》第32条“彼此俱罪之赃”中,“疏议曰:‘簿敛之物’,谓谋反、大逆人家资合没官者”。⑥《唐律疏议》第166条“妄认盗卖公私田”条。⑦《唐律疏议》第449条“违令式”。①刘俊文先生亦持此说,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26页。②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需说明者,《中国民法史》与此相关的第4章第3节乃郭建先生所著。①赵云旗先生对唐代土地买卖作过类型化分析,如强买、迫卖等。其中,迫卖最接近本文所提及的因经济原因而出卖土地,他又根据原因细分迫卖的类型:因徭役繁重、因负债、因生活所迫、因官司所迫、因自然灾害所迫。应当说,这种划分逻辑并不周延,各个类型之间互有交叉。参见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349页。①虽然此契约出现时,均田制业已崩溃,然而从《唐律》到《宋刑统》,有关“妄认盗卖公私田”的规定并无二致,而且从《宋刑统》所确认的《杂令》“物即还主,钱没不追”等规定,亦可窥见此一立法意图并未发生变化。②此为当时契约的惯用写法,如“唐天复二年(902年)曹大行与令孤进通廻换屋舍地基契”(斯三八七七号背三),唐耕耦主编:《敦煌法制文书》,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9页等。③崇阳庄彝陵系编:《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卷三《义门荣显文献》,藏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本条史料承牛来颖先生提示,特此申谢!另有一篇同名文献的节选,与本文所引段落详略有差、字句稍异,但所表达内容一致,参见陈月海主编:《义门陈文史考》,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④此处的“格”应是泛指常法,而非专指作为法律形式之一的“律、令、格、式”中的“格”。参见戴建国:《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载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法制史研究》2005年6月第7期,第115-116页。[1]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2]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5][法]童丕著:《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余欣等译,中华书局2003年版。[6][日]渡边信一郎:“北宋天聖令による唐開元二十五年田令の復原びに注釈”,载《京都府立大学学术报告(人文·社会)》第58号,2006年12月。[7]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美]韩森著:《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鲁西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9]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国立编译馆出版,正中书局1977年版。[10][日]律令研究会编:《譯注日本律令六·唐律疏議譯注篇二》,东京堂昭和54年(1979年)出版。[11]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12]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13]戴炎辉:《唐律各论》,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增订版。[14][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昭和8年(1933年)版。[15]程千帆、徐有富:《校雠广义·版本编》,齐鲁书社1998年第2版。[16][日]八重津洋平:“《故唐律疏议》研究”,载杨一凡主编,程维荣等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7]胡戟、张弓、李斌城、葛承雍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18][日]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下),载杨一凡主编,程维荣等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9]戴建国:“《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考”,载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0]魏徵等撰:《隋书》,中华书局1973年点校本。[21]刘昫撰:《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22]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23]吴震主编:《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24]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25]欧阳修等撰:《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26]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27]唐耕耦主编:《敦煌法制文书》,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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