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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被告原则的历史重考与当代应用释疑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有利被告原则的历史重考与当代应用释疑
何诗扬;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有利被告原则的产生是罗马法时期诉讼世俗化、诉讼国家化、诉讼正义化以及基督教的传播等多种因素综合促成的结果。罗马法渊源中存在着大量直接体现有利被告原则的条文,它们也同时成为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禁止类推、法律解释宽缓化等制度的雏形。随着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继受和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有利被告逐渐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理念。有利被告原则既可以适用于"事实存疑",也可以适用于"法律存疑";既是一项程序法规则,也是一项实体法规则。

关键词(KeyWords): 有利被告原则;;事实存疑;;法律存疑;;基本理念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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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何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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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兆松:“‘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质疑——兼与邱兴隆教授商榷”,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6期。[2]张明楷:“‘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期。[3][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6][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7]高仰光:《〈萨克森明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8][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9]韩慧:“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10]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11]麦高伟、蔡迪云:“无罪推定与刑事诉讼”,初殿清译,载陈光中、陈泽宪、科恩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①持“事实存疑”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有利被告原则只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的时候适用,不能适用于“法律存疑”的情况,或者不能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法律存疑”;他们认为有利被告原则只是一项程序法原则,而非实体法原则。主要见吴学斌:“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例外”,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张兆松:“‘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质疑——兼与邱兴隆教授商榷”,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6期;俞毅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适用”,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张明楷:“‘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期;林山田:《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1页。②持“法律存疑”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有利被告原则既可适用于“事实存疑”也可适用于“法律存疑”,它既是程序法规则又是实体法规则。代表文章参见邱兴隆:“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时延安:“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1期。②Whitman,James,Q.The Origins of“Reasonable Doubt”:Theological Roots ofthe Criminal Trial,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p.123(2008).③也称《十二铜表法》,得此名的原因是法律分别铭刻在十二块铜板上,但是,根据《民法大全》的记载,这些法律应当是铭刻在象牙板上,因此,称为《十二表法》更为妥当。①参见江平:《赫梯法典》(序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③盖尤斯:《法学阶梯》第4编第7章。⑤执法官法也被称为荣誉法,是执法官为了公共利益而引入的法,其宗旨是辅助、补充或修正市民法,是罗马法早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在执法官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创造,以其年度告示成为“荣誉法”的制定者。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①《学说汇篡》D.48,薛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②参见Coffin v.U.S.,156 U.S.432(1895),http://www.constitution.org/ussc/156-432.htm,转引自邢馨宇:《有利被告初论——一个比较的考察》,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1部分。①对于何为同一案件,保罗总结道:“请求的诉因是否相同,人身条件是否相同,如果不是所有这些情况竞合,案件就是不同的。”见《学说汇纂》第44卷第2章第18条。②《学说汇篡》D.48,薛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①西方研究罗马法和法律史的学者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但是这个观念在西方早已破产。随着伯尔曼的大作《法律与革命》的引入,以及戴东雄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在大陆出版,国内法学者也逐渐开始关注这个长期被人忽视的历史阶段。参见[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译序,第2页。②邢馨宇:“有利被告初论——一个比较的考察”,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部分。①在罗马法对英国法产生影响的过程中,除了宗教外,还有诸如法学家、律师等多种媒介。参见庞朝骥:“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的几个问题”,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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