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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丁伟; 1: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关键词(KeyWords):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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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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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说明。②与民法(草案)第9编相比,草案将侵权部分的内容归入债权一章中,并增设了第8章附则。③譬如,法律适用法广泛采用了代表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潮流与理论研究最新成果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将该原则上升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中,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笼统表述。①法律适用法的这一立法定位显然不同于民法(草案)第9编的立法定位,后者由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囊括了所有现行有效法律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应该定位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法。②我国有学者将一国立法领域内的多个立法权限之间、多个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称为“立法冲突”。参见严存生、宋海彬:“‘立法冲突’”概念探析,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第22页。③关于法律的效力体系、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与法律效力的适用体系,参见李林著:“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390-396页。[1]周旺生:《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版。[2]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丁伟:《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4]丁伟:“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5]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7]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8]顾建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难题探析”,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7期。[9]汪全胜:“‘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10]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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