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秦汉法律文献整理研究的新成果——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 徐世虹; 1: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近30年来,秦汉法律文献伴随着考古发现而数量大为增加,各种整理、释读成果相继产生。在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中,红外线影像技术的运用日益为人所重,成为提高释文质量的有效手段,近出《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为其较有影响者。将散乱的册书编联复原是出土秦汉法律文献重要的基础研究之一。编联既应着眼于出土位置,亦当注重对律文的贯通把握。在律篇的归属上,汉魏、汉唐律传承背景下的非单一对应关系不可忽视。解明出土法律文献中的法律概念与重要词汇,对正确理解当时的制度具有关键作用,对其做出简明规范而又"网罗法意"的解释,仍是需要研读者逐步推进的长期工作。
关键词(KeyWords): 出土秦汉法律文献;;武大《释读》;;红外线影像技术;;编联;;注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重大课题“秦汉法律研究”(课题编号07JJD820173)的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徐世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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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5]以上所列仅限于成果形式为专著或译注连载者,单篇论文略而未及。又,本文行将完稿之际,承李力教授惠赠新作《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东京外国語大学亚非语言研究所,2009年11月),其中第一部分为“研究概况”,对20余年来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有详尽介绍,颇可参考。[1]载《中国文字》新32期,台湾艺文印书馆2006年。[2]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译注稿》(一)亦补出此字。见《东方学报》第76册,2004年3月,第184页。[3]《东方学报》第78册,2006年3月,第52页。[4]宮宅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解题”,载《东方学报》第76冊,2004年3月,第213页。[7]《东方学报》第78册,2006年3月,第122页。《译注稿》作者在随后的“解说”中,虽然按原释文将此句译为“前任者核验,若不很好地向后任者交接,后任者问罪。后任者在任不满一年,则不问罪”,但还是提出了另一种理解:“前任官核验而未能交接,新任官在任而不满一年,新任官不问罪。”[1]《竹简》第176页注释〔一〕所引释文与正文有所不同,前四字作“□□廷□”。此从正文。[2]《东方学报》第77册,2005年3月,第112页。[3]《专修史学》第41号,2006年11月,第147页。[4]如出土号为F88-F93的简,整理号分别为《户律》的345、344、316、342、343、314。[6]笔者此处的理解与《释读》有所不同。《释读》的理解是“似指某种人如犯有当处‘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窃盗罪时,加罪一等”(第326页)。[7]《释读》推测“非”后之字或是“私”字,“非私挟之”的意思是“非私自带着未还”(第326页)。若此,推敲“其叚已前入它官及在县道官,非私挟之”句,略觉语意复沓,既是已入,必非私挟。因此X三简上端二字不知是否有释为“自言”的可能。尽管从图版上看一时难以确定,不过从律文的逻辑关系看,“其叚已前入它官,及在县道官□自言之也,假券虽未除,不用此律”,其无责要件与律文所规定的“应为”(“假当归”与“自言”)一致。即尽管证明假借关系的假券还存在,但假借人与出借人在事实上已经解除假借关系———“已前入它官”,假借人已申告了假借关系的存在———“在县道官□自言之”,这两种情况均不满足“以私自叚(假)律论”的条件———“弗归盈廿日”与“不自言盈廿日”,故不适用此律。另,第326页“今按”中的“七八”,均当作“七九”,“X四”当作“X三”。[8]前引李力新作《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对《释读》利用红外影像在释文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长篇评述(第267-342页),可参。[1]有关此类文书的特征,可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144页。[2]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凡例”,文物出版社1978年。又《竹简》“凡例”。[4]《东方学报》第76册,第195页。行文至此,2010年1月12日承李力教授惠赠新作《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第三部分“专题研究”PDF版。得以先睹为快。该部分专辟一章,详述中日学者有关121简的接续研究,绵密梳理,评判得失,颇可参考。故下文虽不避文烦,但将简略述之。[5]《专修史学》第37号,第174页注3.[1]陶安あんど:《秦汉刑罚体系的研究》,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研究所,2009年3月,第45 -48页。又,关于“诬人”,陶安认为 不言“诬告”而言“诬人”,是因为城旦舂刑徒没有告发权(见《告律》34简),只能在取证过程中撒谎,此为“证不言情诬人”之意,所以他 主张此句连读。参见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文字学系等主办“古道照颜色———先秦两汉古籍国际学术研讨会”(2009.1.16 -18)论文。 感谢作者提供该文word版。[2]李力指出:刑徒与奴婢不应是“告之不审”等行为的主语,“证不言情、诬人”与“告之不审”以下等行为亦性质不同,故不可并列 在一起。见氏著《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 -2008.12),第396页。[1]朱红林指出:“学者研究汉律源流演变时,常以今律古,认为有关囚犯之事,就一定在《囚律》之中;有关偷盗之事,一定在《盗律》之中,而不顾事物发展之规律,忽视《晋书.刑法志》关于汉律‘杂糅无常’之评论。甚为憾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04页。张忠炜亦据《二年律令》中的两条律文,佐证了晋志之文。见氏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秦汉律令法系研究———从新出简牍看律、令、科及其关系》,2007年5月8日,第101页。[2]晋志原文作“诈律”,但据《唐律疏议》“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晋律该篇亦名“诈伪”,故魏律该篇或当名为“诈伪”。参见内田智雄主编《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创文社1964年,第102页注27。[3]以《魏律序》“囚律有诈伪生死”句而见,《二年律令.具律》中的证不言情(110简)、译人诈伪(111简)有可能属于《囚律》。推测理由是:魏时所见汉《贼律》与汉初《贼律》有内容一致者,如欺谩、诈伪等行为,此类行为被魏律调整到《诈伪律》之中,又成为唐《诈伪律》的构成内容。被魏律归入《诈伪律》的,还有当时属汉《囚律》中的诈伪行为“诈伪生死”,其或可视为唐《诈伪律》中“诈病死伤检验不实”条的来源,属于对司法勘验中不实之罪的罚则。同理,魏时所见汉《囚律》中有可能存在证不言情、译人诈伪等属于司法调查中的不实及欺骗行为,故魏律将其调整到《诈律》之中,而以后又成为唐《诈伪律》的条文。[2]参见曹峰:“近年来日本学人研究出土资料概况”,载《日本中国出土资料学会会报》第18号,2001年12月。[3]据《译注稿》(一)“前言”介绍,京大人文研“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原计划用5年时间解读、译注三国六朝石刻(井波陵一负责)、解读简牍资料(冨谷至负责),最初所读为走马楼三国吴简。2001年《竹简》刊行后,遂改读《二年律令》,研读成果分三次发表于《东方学报》,最终成果的发表时间为2006年,故整个研读活动大约持续了5年。[4]这一方法与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所定“凡例”相同,即“注释尽可能引用时代较近的古籍及其注释,以提供对比研究”。《睡虎地秦墓竹简》“凡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页。[1]冨谷至曾感慨:“张家山汉律的难度超出了想象。对文章是否能理解五成,坦率而言缺乏自信。”《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朋友书店2006年版,第18页。[2]《东方学报》第76册,第193、195页。[3]《专修史学》第36号,第175页。[4]《东方学报》第76冊,第163页。[5]秦简《法律答问》该条条文为:“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殹(也)。”意为在同居(户)的范畴内,同居者犯盗及其它罪,连坐隶,隶则不连坐同居者。这反映了同居成员中刑事责任的不对等。《二年律令.盗律》69简、72 -73简,是有关劫人罪连坐的一般规定,可知庶民犯此罪,其妻、子连坐为城旦舂;同居知而不告,与劫人者同罪。70简则是对不同主体犯劫人罪连坐关系的特别规定,即隶臣妾、奴婢犯此罪,不连坐为民者;反之,为民者也不连坐前述两种人。虽然从表面上看,“毋坐为民”与“为民者亦毋坐”反映了对等的不连坐关系,但在立法意图上还是可窥其着眼点的不同:前者沿袭了秦律的刑事责任因主体而异的意图,后者则可推测是出于对官私财产的保护。[6]《专修史学》第36号,第127页。[7]《专修史学》第36号,第136页。[8]《东方学报》第76册,第168 -169页。[1]如《效律》规定:清点物品有超出或不足之情形,对官啬夫的相应处罚是:110钱-220钱,谇;220 -1100钱,赀一盾;1100 -2200钱,赀一甲;2200钱以上,赀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15 -116页。[2]相关简文可参见《居延新简》EPT59.548AB简、EPT68.6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94、456页。又《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31.29简,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76页。[3]对履职不良官吏的训斥之制,东汉亦在沿用。《汉官解诂》:“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见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0页。[4]冨谷至曾撰《二年律令所见的法律用语》一文,考证了“与某同法”等法律用语,见《东方学报》第76册第222、228、236页。朱红林对“与同法”、“与同罪”也有专节考述,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6 -115页。[5]《晋书.杜预传》:“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1]1981年版《云梦睡虎地秦简》“M11竹简出土情况”图及平面图,令竹简出土的整体状况一目了然。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所揭汉简出土彩色图版(《江汉考古》2008年第3期),亦给人以深刻的印象。[2]日本朋友书店2006年10月出版。[3]李力在评论《竹简》释文修订本时指出:“无论是整理本还是修订本,其释文都没有真实地再现简文中原本所有的符号标记,这多少会影响对释文的解读。”见氏著《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 -2008.12),第225页。日本学者所出三种研读成果中的释文,均对照图版补出重文号及勾识符号,力求全面反映简文原状。[6]杭世骏:《道古堂文集》卷八《李义山诗注序》。《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42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1]工藤元男:“冨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载《法制史研究》第58号,2008年3月,第298页。[3]是书“跋语”:“笺者笺释文脉,解者解析法意也。”刘俊文著:《唐律疏议笺解》下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121页。[4]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4页。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第226页。[1]邢义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居延汉简整 理工作简报”,载大庭脩编:《汉简研究的现状与展 望》,关西大学出版部1993年版。 [2]大庭脩:“居延汉简补编的出版”,载大庭脩编:《汉简 的基础》,思文阁出版1999年版。 [3]连云港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前言”,中华书 局1997年版。 [4]张德芳:“斯人虽逝,德业常存———怀念谢桂华先 生”,载《简帛研究二2 2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5]湖南省文物考古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 人堤简牍释文与简注”,载《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 2期。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 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 年版。 [7]宮宅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解题”,载《东方学 报》2004年第76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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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秦汉法律文献整理研究的新成果——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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