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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
杨成铭; 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设计和调适取决于国家现有的政权结构和对人权事务的态度。在总体上,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并没有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和独立性产生冲击,国家人权机构普遍尊重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向国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或提起诉讼,提供专家意见或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等形式向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帮助。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国家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其司法权,部分国家人权机构有权对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监督。为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国家人权机构通过请求司法机关协助调查和申请司法机关执行其决定等方式利用司法资源。国家人权机构司法化仅在少数几个国家出现,但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在其人员构成和职权等方面包含司法成分。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人权机构;;司法机关;;尊重;;监督;;司法化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7年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重点课题“国家人权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为2007ZWXBA0001

作者(Author): 杨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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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3]《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46条。[4]《马拉维共和国宪法》第130条。[2]《刚果人权观察社组织法》第38条。[3]《格鲁吉亚行政法》第34条。[1]目前,根据宪法法院2005年5月6号第563号决定,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没有生效。[1]《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条例》第5条第4款。[1]该委员会在2002年以前称为申诉审判委员会。[2]Birgit Lindsnaes and Lone Lindholt.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Standard-setting and Achievements.Danish Human Rights Ce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Articles and working papers.Demark,2000.p.28.[1]See http://www.hrc.co.nz/home/hrc/abouthumanrights/aboutthehumanrightscommission/commissioners/robynhunt.php.[2]《多哥国家人权委员会专门法》第3条。[3]《纳米比亚共和国宪法》第89条。[1]《刚果人权观察社组织法》第31、32、33条。[1]联合国人权中心:《关于建立和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手册》,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中心1995年版。[2]韩大元:“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3][喀]切穆塔.迪维纳.邦达:“发展中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角色”,载董云虎、陈振功:《发展.安全.人权》,五洲传播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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