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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的非司法解决:群体性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通过司法的非司法解决:群体性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汪庆华;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通过对一起土地补偿纠纷引起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长期的实地观察,并利用田野调查中获得的大量一手资料,包括国家正式文件,详细的会议纪要,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以及访谈纪录,探讨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运作逻辑。在有关群体性争议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退居幕后、规范性无关紧要、确定性边界模糊。民众的诉求进入了行政诉讼这一司法机制,但其解决完全是一个非司法的过程。行政诉讼作为民众和政府对话和争持的平台,成为了法官说服教育、政府讨价还价、民众获得赔偿的非司法解决的场所。

关键词(KeyWords): 群体性争议;;行政诉讼;;问题化;;非司法解决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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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汪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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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最近几年,群体性行政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是各地的普遍现象。以重庆一中院为例,2004年该院审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达35件,占该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的20%。2005年1-5月,受理此类一二审案件已经达到39件。金代权、苏福(重庆市一中院行政庭法官):“试论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审理”,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5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1]有关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概念讨论,可以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11页。[2]傅郁林:“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载《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和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对集团诉讼从比较法、实际运行、经验分析以及改革建议等角度所作的综合性研究,可以参见范愉编:《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James Scott,Weapons ofthe Weak,Every Day Forms ofPeasant Resistanc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4]Charles Tilly,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McGraw-Hill Companies,1978.[5]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和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中,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冲突激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体性事件的升级。尽管这些事件最后得以平息,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童兆洪认为,群体性纠纷产生有这样一些因素: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童兆洪:“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浙江审判》2003年第10期。[6]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有关农民维权的分析,还可参见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9期。[7]Kevin J.O’Brien,Li Lianjian,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8][美]C.J.格林豪斯:《时间中的正义:暂时性与法律的文化合法性》,转引自[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4页。[1]对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讨论,参见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载氏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138页。在该文中,贺卫方特别强调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相互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导致他们在法律理解和事实认定上各自形成优势,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才能保证审级制度的存在不流于形式。在“论司法的非行政化和非官僚化”一文中,贺卫方指出司法行政化的三个表现: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集体决策制、法官之间的等级制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见贺卫方:《司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25页。[1]有关法院中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缺陷和可能改革的深入讨论,参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的主题研讨“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该主题研讨中,苏力的“基层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试图对该制度做出合理的辩护,认为该制度能够避免腐败、统一规则和补充法官司法能力的不足。而贺卫方的“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从司法权的性质和规律的角度,陈瑞华的文章“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从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程序等技术性层面分别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批评。上海市二中院从审判管理改革角度出发,成立了审委会办公室,相关的经验介绍,参见王信芳:“构建审委会框架内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机构———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成立审委会办公室为视角”,《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0日。[2]关于艾山村815名村民诉D县政府行政处理一案的汇报提纲,田野调查资料。[3]关于艾山村815名村民诉D县政府行政处理一案的汇报提纲,田野调查资料。[4]对审判委员会这一组织起源、演变和制度化的历史考察以及在现实基础上的批评,可以参见肖建国、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5]当然合议庭也完全有能力在汇报时利用对事实的剪裁、重点的转移和法律的模糊操控审委会以达到自己想要结果之目的。有关审判委员会富有启发性的基于经验材料的讨论,见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189页。[1]就村庄精英的谱系、动员和选举政治的经验研究,可以参见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对于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划分,第126-127页。对村庄精英的综论性分析,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163页。关于社会运动和民主之间关系的一般化的理论叙述,参见[美]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胡位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章,第167-191页。[1]有学者指出,法院在实际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向社会和当事人妥协,保留非正式制度的特点。李声炜:“法官判决的制度表达与实践———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法官判决时的非正式制度倾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2]有关村庄治理的研究,以华东师范大学和华东科技大学的一批学者为代表,形成了一个相当有影响力的学派。代表性的作品,可以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对这一学派的方法、思想和成果的评论,参见应星:“评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取向”,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对晚清、民国时期村治的历史研究,[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和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年版。[1]村庄政治长期以来是中国村庄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黄树民在民族志基础上写成的人类学名著《林村的故事》,就是以该村叶书记的生活史和生命史作为铺陈的主线。而三位外国人类学者在访谈基础上写成的《陈村》,也把陈村的历史变迁置于中国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背景下,因此村庄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得以逐步呈现,而村庄研究也因此而具有了超越村庄这一最基层社会研究单位的广泛意义。黄树民:《林村的故事》,三联书店2002年版。Anita Chan,Richard Madsen,and Jonathan Unger,Chen Village Under Mao andDen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王铭铭在对福建美法村社会人类学田野调查基础上,结合功能主义和历史主义对社区历程的考察,并揭示了明清以来村落中的国家社会关系转型。参见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王铭铭、[英]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22页。对包括村庄在内的小社区的一个人类学的经典研究,可以参见Robert Redfield,The Little Communi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在雷德菲尔德笔下,村庄呈现出作为整体、作为生态系统、作为社会结构、作为传记、作为个体、作为历史等多重的面向。[2]D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调查笔录,2001年9月1日,田野调查资料。[3]D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调查笔录,2001年9月1日,田野调查资料。[4]Li Lianjiang,Kevin J.O’Brien,Politics ofLodging Complaints,The China Quarterly,Vol.143,770.[5]Kevin J.O’Brien&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136.[6]对杨盛民、张亮生、李长河的访谈,2005年1月。[1]对张亮生的访谈,2005年1月。[2]James Scott,Weapons ofthe Weak,Everyday Form ofPeasant Resistanc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245.[3]分化策略是政府摆平理顺群体事件的最重要的策略之一。三峡库区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如何对待移民群众上访问题时,就提出了上述分化办法。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9页。[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几点体会”,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5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3]艾山村委会、中共艾山村党支部:“部分村民情况的证明”,2001年9月6日。田野调查资料。[1]Mancur Olson,The Logic ofCollective Action,Revised E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2]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在总结处理群体性案件经验的时候,就强调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热饭冷炒,建立冷处理机制”。邹万成:“涉诉群体纠纷处理机制研究”,http://x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d=2758。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8月30日。[3]L市黄河大堤加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防洪应急度汛工程进度的紧急通知”,2000年4月19日。田野调查资料。[3]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18页。应星进一步解释这三种技术。“所谓‘说’是指使移民对自身苦难以及苦难的归因的叙述技巧,所谓‘闹’是指‘逼迫’政府立即解决问题的策略性行为,所谓‘缠’是指移民抓住占得住的理由后就采取不间歇地、密集地上访主要领导,并充分利用科层制内的缝隙以上压下、以左攻右,来谋求问题解决的手法。”第138页。我们甚至在传统官僚制之下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机制。清代的地方官用监禁和恐吓来劝阻百姓不要轻易兴讼。百姓的上控将在时间漫长、成本高昂的过程中被过滤,只有那些经受了真正的非法行为侵害的人才能够坚持到底,把程序走完。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2-509页。[1]艾山815名联名村民,于10月22日的情况说明。田野调查资料。[2]对张法官(艾山案一审主审法官)的访谈,2005年1月。[5]有关行政诉讼强化了政权的合法性的讨论,See Andrew J.Nathan,Authoritarian Resilience,15Journal ofDemocracy,Volume14,2003.[1]笔者在这里借用了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中有关暴力行动者的协同程度的说法。请参见[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谢岳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2]“今年或又是群体事件高发年政府处理水平待提高”,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1/05/content_10605345.htm2009年1月5日《瞭望》。[3]甚至于没有任何实质作用的抱怨机制都有助于缓解对政府或者企业不满的消费者的情绪。Laura Nadert,“Disputing without theForce of Law”,88Yale LawJournal(1979)998-1021.和我们大力提倡协调恰恰相反,Laura Nadert建议强化司法程序,以代替那些法律之外的机制。[4]对张法官(艾山案一审主审法官)的访谈,2005年1月。[5]对张法官(艾山案一审主审法官)的访谈,2005年1月。[1]萨利.安格尔.梅利在对美国底层民众的法律调查中发现了同样的情形。参见氏著:《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和负面评价即使在法治相对完善的地区也普遍存在。在1995年所做的一次法律社会学调查中,学者们发现台湾民众对于法官持负面形象达到50.2%,持正面形象的为33.3%。他们的调查进一步显示,经验会强化负面印象和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感,对法院裁判不信任因为有在法院诉讼的经验而进一步增强。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元照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0页。[1]自治型法表现出自治、法律与政治的分离、以法官、规则和程序为中心,对这些特征的详细讨论,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59-78页。[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2]金代权、苏福:“试论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审理”,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5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3]傅郁林:“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载《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和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美]查尔斯.蒂利:《欧洲的抗争和民主》,陈周旺、李辉、熊易文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5][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6]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7]赵树凯:“社区冲突和新权力关系———关于196封农民来信的初步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2期。[8]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9][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宏庆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10][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1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2][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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