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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田二主到永佃权——清末民国民法对永佃制的继承和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一田二主到永佃权——清末民国民法对永佃制的继承和改造
邹亚莎;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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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邹亚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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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郭卫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民国二十一年版。以下大理院判例要旨均引自此书。[2]郭卫编:《大理院解释例全文》,会文堂新记书局,民国二十一年版。以下大理院解释例要旨均引自此书。[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3]赵冈:《永佃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4]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5]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6]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7]许睿:“清末民初永佃权的立法与司法”,载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8]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9]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傅秉常:“新民法与社会本位”,载《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第1卷第2期。[11]蔡墩铭、李永然:《民法立法理由、判决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12]林纪东等:《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13]李超:“中国固有民法资源对近代民事立法的影响”,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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