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栗峥;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体现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张力,并延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正义路径——一种是经现代媒介手段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感官正义";另一种是现代法治所一贯追求的司法正义。传媒与司法的偏差越来越大,谨慎对待与妥善解决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将有利于对现代法治的保护,防止传媒因自身的扩展特质而肆意扰乱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防止以传媒力量引导的社会各方面以非正常性压力左右中国司法的自觉性与独立性。

关键词(KeyWords): 传媒;;司法;;偏差;;影响性诉讼案例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栗峥;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分别为:李荞明看守所离奇死亡的“躲猫猫”案、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官员与女服务生”案、张晖“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杭州胡斌“飙车”、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改判案。[2]庞勒认为,在一场大众运动中,人群的智力特别是思考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分析能力直线下降,反而是激情的演讲、精巧的暗示、耸人听闻的流言、强有力但是却缺乏逻辑分析的语言能够占据上风。可参见[法]庞勒:《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1]以“躲猫猫”一案为例,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2004年,公安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同年,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严管“牢头狱霸”规定》,对打击和惩戒“牢头狱霸”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躲猫猫案之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5个月“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然而有关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却仍未触及根本。[2]Gregg Barak,Media,Criminal Justice and Mass Culture,Monsey,New York,U.S.A,1999,P.7.[1]刘春来、刘玉民:“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2]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3]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4]王强华、王荣泰、徐华西:《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5]董皋:“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6]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相关话题/司法 传媒 管理 新闻 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