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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模式研究——以国家传播为中心的考察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模式研究——以国家传播为中心的考察
许光县; 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法学系 摘要(Abstract):

中国古代法律的传播经历了从秘密到公开、由口头至文字的演进历程,并逐渐形成了国家传播、学者传播、民间传播等三条路径。国家传播以多样的形式、权威的内容在传统法律的传播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专制社会中的国家传播,其核心载体则是体现皇权至上、优先普通法律的君主诏书。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播模式不仅具有教化民众、维护和谐的价值,而且具有预防违法、惩戒犯罪的价值,同时也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扩展。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传播;;国家传播;;民间传播;;诏书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承担的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民事诉讼研究:制度、社会与文化的视角”(项目编号为09CFX010);;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清代物权法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许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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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振宇:《法律传播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2]李缨:《法律传播导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张晋藩、蒲坚:《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张晋藩、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6]丘汉平:《历代刑法志.明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62年版。[7]黄瑚、李新丽:《简明中国新闻事业史》,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8]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9]方晓红:《中国新闻简史》,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0]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1]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牛克、刘玉民:《法制宣传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13]张晋藩、乔伟:《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4]丘汉平:《历代刑法志.晋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62年版。[15]王醒:《中国古代传播史》,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6]丘汉平:《历代刑法志.清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62年版。[17]蒲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8]丘汉平:《历代刑法志.唐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62年版。[19]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20]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原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21]张晋藩、怀效锋:《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3]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①杜预认为,“遒人,行令之官也,”参见杨师群:《中国新闻传播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②根据胡留元、冯卓慧两位教授的观点,“象以典刑”也可能是一种“画衣冠、异章服”的象征性刑罚,即用不同服饰代替五种奴隶制刑罚,其具体做法是,用黑巾蒙面的方法代替墨刑,用脚穿草鞋的办法代替割鼻刑,用脚穿麻葛质单底鞋的办法代替刖刑,用在人下身遮档白色蔽膝代替宫刑,给有罪的人穿无领布衣代替死刑。参见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页。①《大明令.户令》规定:“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而所谓的“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是指结婚必须要达到适婚年龄,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三年亦有定制,规定男子必须满十六周岁才可以娶妻、女子必须年满十四周岁才能出嫁。②王士性:《广志绎.卷五》。①历史在很多时候有着惊人的相似,八百年后,唐高祖李渊在太原起兵、攻入关中后,亦约法12条,规定“杀人者、劫盗者、参加叛逆者”都将被处死,其它“并蠋之”;其结果是“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参见丘汉平:《历代刑法志.唐刑法志》,北京群众出版社1962年版,第337页。①参见1982年为仁井田陛《唐令拾遗》变刻板第二次印刷本所作的《后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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