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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以社会文化事实为分析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以社会文化事实为分析点
青维富; 1:西华师范大学 摘要(Abstract):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变革必然引起法律变迁,社会的现代化必然导致法律的现代化。因此当我们在研究法律时,就必须把握法律所面临的社会语境,将它纳入社会关系之中加以阐释。从社会学家的视角而言,理解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诠释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之关键所在。当我们试图探究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律之内蕴时,也必须解析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文化因素及其相互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法社会学;;社会状况;;社会观念;;个人或群体;;法律意蕴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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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青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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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D.Brinkerhoff,L.White,S.Ortega.Essentials of Sociology,3rd ed.Minneapolis/St.Paul:West Publishing(1995),p.32.①与威廉·韦德所提出的从1914年尤其是“二战”后,世界各国相继进入“行政国家”时代的“行政国家”具有不同意涵,表现为经济基础、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社会思想观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参见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②马丽·布莱德韦尔向伊利诺州最高法院申请颁发从事法律职业的许可证,伊利诺州最高法院拒绝授予她许可证,拒绝的理由是妇女在伊利诺州不被允许从事法律职业。See Bradwell V.Illinios,83U.S.(16wall)130(1872)。③See Bailey V.People,130P.832(Colorado Supreme Court)(1913).①齐玉苓案引起了全国许多学者的讨论,其中最为引人注目是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第5版。该文提出:齐玉苓案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法制日报》记者查庆九在《法制日报》2001年9月16日第2版发表题为:“齐玉苓案:学者的回应:记一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者的讨论”对此做了评论。姜明安:“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宪法到宪政”,对法院适用宪法判决齐玉苓案做了评价;陈云生:“宪法权利司法化及私法保护”对适用私法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做了肯定评价,参见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第3版。“在知与无知之间的宪法司法化”(朱晓);“宪法司法化的是与非”(张海斌);“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质疑与思考”(殷啸虎);“权利如何救济”(林彦);“适用宪法处理齐玉苓并无不当”(朱应平)等讨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童之伟“‘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②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历时5年、经过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①See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②See Plessy V.Ferguson,163U.S.537(1896).③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7-02/09.①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8-06/30.②http://job.chsi.com.cn/jyzd/jyxx/201008/20100827.③http://www.sinovision.net/index.php?module=news&act=details&news_id.④Edwin Schur,Law and Society,a Sociological View,New York,Random House,1968.p.4.⑤Talcott Parsons,The Law and Social Control,Beacon Press,1962.p.198.①Emile Durkheim,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N.Y.the Free Press.1964.p.45.②S.Vago,Law and Society,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1994,4thed.p.39.①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Guenther Roth&Claus Wittich e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V.I.p.33,36.②Donald Black,The Behavior of Law,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6,soft cover edition,1980).pp.107-111.①S.Vago,Law and Society,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1994),4th.p.37.②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思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③法律是社会本质属性的体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①付子堂教授提出了“民生法治论”思想。参见“民生法治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②张文显教授从“法律与统治阶级的关系”、“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和“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来界定法律,基本上是社会学视角的。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1][英]W·布莱克斯通:“1765年——1769年英国法律评论”,载J·R·凌德根,N·T·里根主编,《性别歧视法》,西方出版社1993年出版。[2]牛龙云:“‘孙志刚事件’与违宪审查制度”,载《瞭望》2003年第22期。[3]闵家桥:“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22日。[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俞荣根:引言“半部《论语》治天下”,载《儒言治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6]“2007年民生立法,健步前行”,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0日。[7]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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