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英国普通法的近代转型——读《利维坦》和《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汪栋; 1: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正>一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内战以及关于主权性质的持续争论。英国的法律亦受此影响,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英国法即以一种更为复杂而条理化的民约法(civil law)复兴的形式对天主教和中世纪精神进行反抗,一种普通法体系之外的司法裁判权开始浮出水面。传统普通法显然必须改变自己以应对新的国家和政治哲学的挑战。普通法的司法经验陈旧过时;其中存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汪栋;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Enid Campbell,Thomas Hobbes and the Common Law,1Tasmanian University L.Rev.22(1958).[1]当然,在17和18世纪,霍布斯的学说受到冷遇,但是到了19世纪初,随着功利主义的兴起,霍布斯的思想焕发生机,确立了其在国家与法哲学的中心位置。尽管边沁很少明确承认他受益于霍布斯,但显然他的思想与霍布斯的观点有很多相合之处。约翰.奥斯丁与霍布斯的相似之处更为突出。不过,就法律实证主义传统而言,霍布斯的地位殊为蹊跷,H.L.A.哈特等人将这种法律传统的奠基者的荣誉归之于奥斯丁,而视霍布斯为一个处于边缘的先驱。See James B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vented Tradition of Positivism:Re-flection on Language,Power and Essentialism,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35,1987,p.390、391.[2]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245(2003).[3]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and jurisprudence.247(2003).[1]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and jurisprudence.252(2003).[1]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260(2003).[1]普通法规定:“如果一个无辜之人被控重罪,由于害怕而逃跑;他是因为重罪而被司法部门逮捕的,假如查明他是因为该罪逃跑的,则尽管他是无辜的,他的财物和牲畜、债权和职务也将被没收。”在霍布斯看来,自我保存是法律的实质,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抵制和逃避都不为不义。因此,普通法的此种主张是“完全违反基督教教义、令人憎恶的学说!”参见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第83、128、129页。[2]Rupert Cross and J.W.Harris,Precedent in English Law,Oxford:Clarenden Press,1991,p.32、33.[3]uller,The Morality ofLaw,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p.66.[1]Sugarman,Legal Theory,the Common LawMind and the Making ofthe Textbook Tradition,in William Twinning ed.,Legal Theoryand Common Law,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p.34.[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2][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3][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4]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李猛主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5][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钢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霍布斯与英国普通法的近代转型——读《利维坦》和《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相关话题/法律 英国 哲学 司法 伦理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 黄进; 1:中国政法大学 2: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3:中国国际法学会 摘要(Abstract):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国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成文化、法典化的趋势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穿梭阴阳界——《聊斋志异》法律思想解读
穿梭阴阳界——《聊斋志异》法律思想解读 柳岳武; 1:河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优秀小说具备三个基本特征:源于生活、反映生活、高于生活。中国优秀短篇文言小说《聊斋志异》刚好具备这些特征[1](P.187)。首先,书中司法故事要么是作者亲身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丁伟; 1: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关系辨析——兼论立法法第8条可纳入法律保留范畴
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关系辨析——兼论立法法第8条可纳入法律保留范畴 孙展望;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德国行政法学说上,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的区别在于保留强度不同。将两者界分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与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并据此认为《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法律事实建构论的主体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法律事实建构论的主体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杨波; 1: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事实发现理论围绕发现客观事实而构筑其理论框架,对于主体的地位和价值缺乏应有的考虑和关注。法律事实建构论突破了主客二分的思维定势,着眼于具有差异性的认识主体在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债权让与融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债权让与融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崔聪聪; 1: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更为严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转让债权开始成为企业的融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胡铭;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不仅正在改变着社会生活,也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中,媒体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无法被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实证的角度,我们可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观察与省思
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观察与省思 张建伟; 1: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统一司法考试是在精英司法的理念下确立的制度,在实行精英司法预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行之8年,已到加以观察与检讨之时,需要改进以实现精英司法的理想。统一司法考试的运作存在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 周赟; 1: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能动性"是一对紧密关联但却明显有别的一对范畴。前者是关于司法或司法过程的一种主张、追求或理念,而后者则是对司法性状的描述。然而,目前学界似乎并没有清楚且有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 陈光中;肖沛权;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司法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同时具有社会公信力;它来源于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权力要件由司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