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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英国普通法的近代转型——读《利维坦》和《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霍布斯与英国普通法的近代转型——读《利维坦》和《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汪栋; 1: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正>一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内战以及关于主权性质的持续争论。英国的法律亦受此影响,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英国法即以一种更为复杂而条理化的民约法(civil law)复兴的形式对天主教和中世纪精神进行反抗,一种普通法体系之外的司法裁判权开始浮出水面。传统普通法显然必须改变自己以应对新的国家和政治哲学的挑战。普通法的司法经验陈旧过时;其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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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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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Enid Campbell,Thomas Hobbes and the Common Law,1Tasmanian University L.Rev.22(1958).[1]当然,在17和18世纪,霍布斯的学说受到冷遇,但是到了19世纪初,随着功利主义的兴起,霍布斯的思想焕发生机,确立了其在国家与法哲学的中心位置。尽管边沁很少明确承认他受益于霍布斯,但显然他的思想与霍布斯的观点有很多相合之处。约翰.奥斯丁与霍布斯的相似之处更为突出。不过,就法律实证主义传统而言,霍布斯的地位殊为蹊跷,H.L.A.哈特等人将这种法律传统的奠基者的荣誉归之于奥斯丁,而视霍布斯为一个处于边缘的先驱。See James B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vented Tradition of Positivism:Re-flection on Language,Power and Essentialism,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35,1987,p.390、391.[2]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245(2003).[3]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and jurisprudence.247(2003).[1]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and jurisprudence.252(2003).[1]Sean Coyle,Thomas Hobbe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Legal Positivism,2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260(2003).[1]普通法规定:“如果一个无辜之人被控重罪,由于害怕而逃跑;他是因为重罪而被司法部门逮捕的,假如查明他是因为该罪逃跑的,则尽管他是无辜的,他的财物和牲畜、债权和职务也将被没收。”在霍布斯看来,自我保存是法律的实质,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抵制和逃避都不为不义。因此,普通法的此种主张是“完全违反基督教教义、令人憎恶的学说!”参见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第83、128、129页。[2]Rupert Cross and J.W.Harris,Precedent in English Law,Oxford:Clarenden Press,1991,p.32、33.[3]uller,The Morality ofLaw,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p.66.[1]Sugarman,Legal Theory,the Common LawMind and the Making ofthe Textbook Tradition,in William Twinning ed.,Legal Theoryand Common Law,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p.34.[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2][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3][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4]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李猛主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5][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钢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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