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观察与省思 张建伟; 1: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统一司法考试是在精英司法的理念下确立的制度,在实行精英司法预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行之8年,已到加以观察与检讨之时,需要改进以实现精英司法的理想。统一司法考试的运作存在一些问题,如通过率不断攀升、对考试没有次数限制等等,这与实现精英司法的理想还存在一定距离。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考试;;精英司法;;法学教育;;民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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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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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二十七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中国古代以科举考试方式选拔官员经历1300多年。ht-tp://baike.baidu.com/view/1929481.html。[1]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1950年第18期《中央政法公报》)、《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社论)。[2]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789计划”,即在1995年全国法院人员的文化结构:全国干警中的70%、审判人员的80%、正副院长的90%要达到大专以上(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48页)。[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6页。[1]欧格(Ogg)等不少论者认为,英国法官素质高与法官任命制关系密切,但实际上英国四大法学院的严格训练“对英国司法界的笃实风气最有贡献,而任命制犹其次焉者而已”。邹文海编著:《各国政府及政治》,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第195页。[1]《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已做规定。第6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其第4章规定了报名条件。其中,第4章第3条第4项中把“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作为报名条件之一。《法官法》第9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律师法》第8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1]高一飞:“培养考试机器的司法考试迟早将废止”,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01/09/content_877177.htm,2009-01-09。[2]吴越:“德国司法考试一瞥”,载《法制日报》2003-10-23。WANG Gang:“德国国家司法考试”,2008/9/10,http://wanggang-stagebuch.spaces.live.com/blog/cns!6E278EC995D04FAB!690.entry。[3]过去,第一轮考试,包括必修课目宪法、民法、刑法,和第一选择课目中的一门、第二选择课目中的一门和第三选择课目(语言学)中的一门;第二轮考试课目是,宪法、刑法、民法等七门。从2002年开始,第一轮考试课目由必修课、法律选择课、语言选择课组成。必修课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法律选择课有刑事政策、法哲学、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劳动法、租税法、知识产权法(从2004年开始追加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经济法中选择一个课目;语言学选择课目是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汉语、俄语中任选其一。但是,从2004年1月1日起,语言学选择课,取消其他外语课目,只考英语,而且英语考试也可以用托福、托益或TPS等其他考试机关的考试中取得的成绩代替。这主要是考虑到就业于国内企业和留学海外都需要英语构思能力和英语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而规定的。http://lilykorealaw.blog.sohu.com/35803094.html。[1]http://lilykorealaw.blog.sohu.com/35803094.html。[2]角色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处于某个特定的位置时,某人所执行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是根据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的。事实上,行为者在特定的位置上所采取的行动有一个可被接受的范围。”角色规定了这个特定位置可以被接受的限度。与“角色”一词相联系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角色期望,它指的是人们对一个人的行为的假设。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期望就成了规范,人们对于司法体制中的权力、阶层和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有着一种普遍性的规范。([美]K.杜加克斯、L.S.赖茨曼:《八十年代社会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11页。)[1]R.C.K.Ensor,COURTS&JUDGES in France,Germany,and 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3.p.25.[1]日本前通商产业审议官天古直弘氏所写的狂歌。转引自[日]秦郁彦:《日本官僚制研究》,三联书店1991年第285、286页。[1]阮毅成:《毅成论法选集》,正中书局1936年版。[2][美]托马斯.R.戴伊等:《美国民主的讽刺》,张绍伦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3]邹文海编:《各国政府及政治》,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4]“法官应是社会精英——访全国人大代表、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12日第1版。[5]陈惠馨:“回应‘论法学教育改革方向之选择’”,载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主编:《司改十年回顾与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6]陈德华:“回应‘论法学教育改革方向之选择’”,载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主编:《司改十年回顾与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7]吴越:“德国司法考试一瞥”,载《法制日报》2003-10-23。[8]廖元豪:《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9]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编写:《司法改革蓝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1999年版。[10][日]大前研一:《专业主义》,裴立杰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11]赖英照:“哈佛法学教育二三事”,载吴咏慧:《哈佛琐记》,三联书店1997年版。[12]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13]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14]“十年论证欲革教育弊端韩国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载《法制日报》2007年07月19日。[15][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6][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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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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