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以陆港两地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为视角 姚国建;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香港回归后普通法传统得以保留,同时基本法成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故此普通法与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共生。在普通法环境下实施的基本法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其中法律解释方法是普通法影响基本法实施的面向之一。从初期的目的解释向后来文义解释方法的转变表明了特区法院对基本法解释的普通法立场。与之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秉持立法原意解释方法。解释方法的差异性导致陆港双方对基本法理解的不一致,并引发诸多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不可协调。在充分认识双方法律解释方法差异性的同时,以善意的姿态理解对方,有意识地进行自我调整,将能够寻找到双方的契合点,消弥因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所导致的对基本法实施的不利影响,实现基本法解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KeyWords): 香港基本法;;普通法;;文义解释;;原意解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的中期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9YJA820090”
作者(Author): 姚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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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许崇德:《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李红海:“普通法研究在中国:问题与思路”,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美]格伦顿等著:《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6][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7][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8][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9]陈弘毅:“‘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载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10]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1]黄江天:《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解释研究》,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①“宪制性法律”不单纯是一个学理概念,也是中央政府对基本法的性质的界定。参见乔晓阳:“就法论法以法会友”,载香港《文汇报》2005年4月13日。②Berry Fong-Chung Hsu,The Common LawSystem in Chinese Context,M.E.Sharpe,Inc,p.3(1992).③Yash Ghai,The Intersection ofChinese Lawand the Common Law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Question ofTech-nique or Politics?37 Hong Kong L.J.363.①《联合声明》附件一规定: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合声明》多次提及香港在1997年之后采用普通法,特区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同时亦提到法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地区聘用,终审法院亦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②2010年7月16日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退休仪式上,特区政府律政司长黄仁龙强调终审法院在以基本法解释和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终审法院也获得了国际性地位,一些判决被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引用。参见:http://sc.isd.gov.hk/gb/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7/16/P201007160134.htm。③普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当与成文法相对应时,普通法是指“判例法”或“不成文法”,这是普通法一词在本文中的含义。第二,当与地方性法律相对应时,普通法是指通用于整个英国的法律,本文不涉及普通法的这种含义。第三,当与衡平法相对应时,普通法是指一种特殊类型的判例法,即下文提及的狭义的“普通法”。第四,当与大陆法系相对应时,普通法是指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在本文中称为普通法系,以区别文章所指的普通法的含义。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①HKSAR v.Ma Wai Kwan[1997]HKLJD 761.②Ng Ka Ling v.Director of Immigration[1999]1 HKLJD 315.①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Chong Fung Yuen[2001]2 HKLJD 533②Lin Feng and P.Y.Lo,One Term,Two Interpretations:The Justifications and the Future ofBasic LawInterpretation,in Interpreting Hong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 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152(2007).③Yash Ghai,The Intersection ofChinese Lawand the Common Law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Question ofTechniqueor Politics?37 Hong Kong L.J.363.①Yash Ghai,The Intersection ofChinese Lawand the Common Law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Question ofTechniqueor Politics?37 Hong Kong L.J.363.③中英联合联络小组(Sino-British Joint Liaison Group)成立于1985年5月,是因应中英两国政府磋商香港政权顺利交接有关的事宜而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设立的联络机构,负责就《联合声明》实施进行磋商,讨论政权交接事宜,并就有关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到2000年1月1日为止。①Yash Ghai,The Intersection ofChinese Lawand the Common Law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Question ofTechniqueor Politics?37 Hong Kong L.J.363.②Lin Feng and P.Y.Lo,One Term,Two Interpretations:The Justifications and the Future ofBasic LawInterpretation,in Interpreting Hong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151(2007).④见光明网:“乔晓阳一行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的解释与香港各界见面”,载http://www.gmw.cn/01gmrb/2004-04/09/content_11322.htm。访问日期:2011-02-27。⑤有关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报告内容参见乔晓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载于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50817161638.htm。访问日期:2011-02-27。②Lin Feng and P.Y.Lo,One Term,Two Interpretations:The Justifications and the Future ofBasic LawInterpretation,in Interpreting Hong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147(2007).③具体参见李飞:“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基本法第53条第2款的解释说明”,载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4/27/content_2886085.htm。访问日期:2011-02-27。④Yash Ghai,The Intersection ofChinese Lawand the Common Law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Question ofTechniqueor Politics?37 Hong Kong L.J.363①Benny Y.T.Tai,ATale ofthe Unexpected:Tung's Resignation andthe Ensuing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in Hong Kong LawJournal 35(2005).②在庄丰源一案中,特区政府也提出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是否都具有永久性居民资格的规定,采取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类似的理由。③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Fisher[1980]AC 319,329E.①Lin Feng and P.Y.Lo,One Term,Two Interpretations:The Justifications and the Future ofBasic Law Interpretation,in InterpretingHong 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151(2007).②李国能:“2009年4月6日在第十六届联邦法律会议(香港)开幕典礼辞”,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904/06/P200904060129.htm。访问日期:2011-03-01。③Simon N.M.Yong,Legislative History,Original Intent,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the Basic Law,in Interpreting Hong 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18(2007).⑤Simon N.M.Yong,Legislative History,Original Intent,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the Basic Law,in Interpreting Hong 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23(2007).①参见姬鹏飞于1990年3月28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②Simon N.M.Yong,Legislative History,Original Intent,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the Basic Law,in Interpreting Hong Kong's Basic Law,edited by Huang Fu,Lison Harris,and Simon NMYong,Palgrave Macmillan,p.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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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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