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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高鸿钧; 1:清华大学 北京100084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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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高鸿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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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英国研究哈贝马斯理论的学者奥斯维特意味深长地指出,如果说韦伯是资产阶级化的马克思,那么哈贝马斯则是马克思化的韦伯。[英]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1]有关论述参见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Interpretive Sociology,transl.by E.Fischoff et al.,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1]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世界上有没有一个国家,也像所谓立宪德国这样,天真地分担了立宪国家制度的一切幻想,而未分享它的现实成就呢?除了德国政府而外,难道会有什么人产生这样一个奇怪念头,想把出版检查制度的痛苦和以出版自由为前提的法国九月法令的痛苦结合在一起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1页。[2]指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3]哈贝马斯把法治国分为民主法治国和非民主法治国。[1]Niklas Luhmann,Law as A Social System,transl.by A.Ziegert,edited by F.Kastner et 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洪镰德:《法律社会学》,第9章,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1]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不同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排除了“经济系统”。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7~252页;[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5~477页。[1]哈贝马斯把“价值”概念归入伦理的范畴,与属于道德范畴的“正义”概念相对。中国学界通常在更基础的层次使用“价值”概念,因此,本文所使用的“价值”概念在外延上不同于哈贝马斯的“价值”概念,既包含伦理向度的价值,又包含道德向度的价值。[1]“在那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保障系统逐渐建立起来并不断扩大,学校、家庭、司法、信息保护等领域等都得到了改革,女性主义提出的平等政治也初步得到实施。经过一代人的努力,公民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显著改善,尽管还不是十分完美。”但是全球化过程中导致了这些国家对自由主义的回归,而这打断了那里继续发展。转见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140页。可见,哈贝马斯理论并非是纯粹的理想追求,而是具有实践影响,因而把他的理论冠以“乌托邦”之类简单的指责和讥讽,不是出于直觉的误解就是出于讨巧的解构。[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美]马丁.杰伊.法兰克福学派史[M].单世联,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3]江天,主编.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社会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A].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8][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M].张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洪镰德.法律社会学(10章)[M].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4]高鸿钧.无话可说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J].政法论坛,2006,(5).[15]高鸿钧.中国文化复兴宣言[A].清华法治论衡(第7辑)[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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