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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社会理论中的“中国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韦伯社会理论中的“中国法”问题
白中林;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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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白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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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3]关于两种不同的定位分别参见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7页;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223页;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6-80页。[2]其实这种态度下,又存在两种情况;另一种情况即是,试图论证中国法是实质的理性的法,并有其独特之处,且具备向形式的理性的法发展的潜质,这种情况的取向恰好与前一种态度的取向相对,在学界曾经引发过一场争论。参见[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由于这两种取向之对立并非国内学界争论的主要焦点,故本文从略之。[1]高道蕴.导言[A].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德]韦伯.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德]韦伯.法律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4]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Interpretive Sociology[M].transl.by E.Fischoff et al..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78.[5]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M].台北:三民书局,2003.[6][德]韦伯.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7]贺卫方.法律人丛书总序[A].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J].现代法学,2006,(5).[9][德]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A].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C].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0]陈景良.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研究的另一思路[J].法商研究,2004,(5).[11][德]韦伯.学术与政治[M].钱永祥,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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