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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On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Tort Law 尹志强;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包括惩罚和预防功能,甚至有很多人主张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引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是填补损害,传统侵权法中的预防功能已经成为填补损害的反射作用,惩罚功能在侵权法中已消失。

关键词(KeyWords): 社会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惩罚侵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尹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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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Note,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70Harv.L.Rev.517,517(1957).转引自: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1]参见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于《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朱凯:“侵权行为法上的惩罚性赔偿”,载于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于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王立峰:“论惩罚性赔偿”,载于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2][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第256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虽然作者在书中认为惩罚是侵权法的作用,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作者所讲的惩罚是指补偿中体现的惩罚,而且惩罚是“道义上应受的惩罚”。这与我们所理解的法律上的惩罚还是有很大区别的。[1]如犹他州规定,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其中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佛罗里达州规定,惩罚性赔偿的35%归州政府;佐治亚州规定惩罚性赔偿的75%归州政府;伊利诺斯州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全部归州政府。转引自前引王利明教授文。[1]有关过错责任的历史发展及其过错责任的作用,王卫国教授的专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有精深论述。[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A].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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