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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原理
The Structure of Balance of Political Law——Rousseau's Constitutive Principles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Social Contract 陈端洪;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1 摘要(Abstract):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论证分为两步,以第2卷第7章为中界线,前面揭示其“主权———公意———公共利益”三位一体的道德内涵,后面阐释其实践的政治法平衡结构“主权者———政府———臣民”。本文尝试解读后者,主要关心三个问题:其一,在卢梭的体系中政府和主权者是什么关系?其二,如何维持政治体的平衡?其三,理想主义的平衡结构对于现代代议制民主的相关性是什么?研究表明,卢梭用他的连比例“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把人民主权推到了逻辑的终点,为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个完美的理想主义范型。尽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他的理想范型为正确理解代议制民主的有限性提供了一个批判的标准,并提醒我们隐藏在现代政治制度根源上的主权危机。

关键词(KeyWords): 政治法;;平衡;;卢梭;;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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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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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卢梭的概念有他自己规定的特殊意义,有时他又在通常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结盟形成的政治体在主动状态时就是主权者,在被动状态称之为国家。所有的结盟者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者的成员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第21页)。有时他也把国家作为臣民之和(第73页)。鉴于卢梭国家概念的特殊性和我们对于国家概念的习惯用法,为了不引起误解,我多数情况下选择“主权者———臣民”的提法,偶尔也使用“主权者———国家”的说法。在中文语境中,我们不习惯于臣民的说法,因为中文字义含有十足的君主制的意味。但是这个概念其实对于我们进行政治分析非常有益,凭借公民———臣民的两分法,我们得以区分一个政治体的成员的两种不同身份和功能。在法文和英文中,SUBJECT的基本意思是服从(者),并非君主制特有的属性,由于中文除了臣民或传统的“民”没有约定俗成的对应词语,所以本文沿用“臣民”。本文使用的文本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作者同时参照了几个英文本和GF Flammarion出版公司2001年的法文本。对文本的引注只在正文中标注中译本页码。[1]法语中的rapport既可以翻译成比率(英语中的ratio),也可以翻译成关系(relationship)。从关系的意义上理解,其意思比较简单明白;从比率的意义上理解,就比较令人迷惑,尽管比率也是一种关系,却是一种精确的几何学的关系,而政治体中全体对于全体的关系是一种精神现象,无法用几何学的概念精确地表达。后面我们将会发现,卢梭显然不满足于泛泛而论全体对全体的关系,而试图发现、确立立法的科学原理。卢梭此处使用一个物理学的概念———作用(action),这就和比率、平衡的用词保持一致了。[2]施米特关于立法型国家立法与行政分离的论述虽然针对代议制国家,但也同样适用于此处:“立法型国家在组织上的实现总是导致法律与执法、立法与行政的分离,并不是一种仅仅在理论上臆想出来的,不是针对人的权势欲在心理学上得到论证的未雨绸缪;它是立法型国家直接必要的结构性基本原则。”刘宗坤等译,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第2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第116页)。这里对公民概念的使用与前面的严格界定有区别,但也正如他自己所说,这些名词往往彼此通用,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第21-22页)。[2]Roger D.Masters精心地解读这个连比例,但过多地局限于数学公式,反而不能直截了当地把握要义。我也曾费尽心机,试图借用黄金分割定理来理解卢梭,最终无功而返。何兆武先生在注释中这样解释:“这个公式的含义不外是说:政府所施之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这仅仅是强调了在连比例中政府前后应该等值,对于连比例的证成,什么也没说明。这种解释用法学的语言来说,无非就是职权法定。单是职权法定原则是不足以控制政府的,“国家的生命决不取决于法律”,主权者必须行动起来发挥积极的作用。参见Roger D.Master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Rousseau,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8,pp.340-348。[1]C.E.Vaughn ed.,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Jean-Jacques Rousseau,Volume I:Introduction:Rousseau As Political Philosopher,V.Leading Ideas of the Contrat Social,As Modified by the Influence of Montesquieu.Later Writings.The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1]何兆武先生中译本译作“与此有别”,给人的感觉是,后面说的蜕化形式和无政府状态是两回事。不论从语言本身还是从上下文的意思看,似乎都不妥。见第111页。[1]卢梭不惜笔墨,花了3章的篇幅大论人民集会,第3卷第12、13、14章都采用一个标题《怎样维护主权权威》,这种体例安排让我们联想到前面第2卷第8、9、10章三论人民,足见其重要性。之所以把集会作为惟一合法的主权者组织的方式,是因为卢梭反对代表制。第15章专门论述了人民的议员或代表,这四章必须结合起来阅读。[1]陪审团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对一群人就一个问题进行调查,多数人的反应比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反应更能提供一个可靠的对正确答案的估计。参见,Brian Barry,Political Argument.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5;Michael Baker,Condorce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1]Hilail Gildin,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The Design of the Argumen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P.176[1]在古希腊没有representation这个词和概念,虽然从词源上可以追溯到拉丁文的repraesentare,该词的意思是使之在场或再现,仅限于对无生命的对象而言,不能表示一个人对他人或国家的代表。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文献中,该词被延伸表示神秘体现教皇和主教被说成代表了耶稣和使徒。中世纪的法学家把这个词用于指集体生活的人格化,意即集体不是真实的人,而是虚拟的人的再现。法律注释家借用罗马法的方法,把国王或皇帝说成为人民而行动(act for the people)。教会法学家也采用了这个观念来表达教区生活,但二者都没有使用“代表”一词。从13世纪末开始,法学家和其他作家把代理集体人格的律师的行为称为repraesentare。在法语中,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起先指非生命的对象,后来才用来指人。根据牛津英语词典,英语中,represent出现较晚,大约在14世纪,直到16世纪才出现用来指一个人取代另一个人或代替另一个人的语言例子,1595年第一次出现该词用来指作为被授权的代理或代表的例子。要了解代表一词如何转而用于代理和政治领域,就有必要了解一下英国议会的演变。召集骑士和自由民到议会来与国王和贵族一起开会对于国王来说,起初纯粹是为了行政和政治的方便,他们来的目的是同意税收、汇报情况、提呈案件、再把信息传达回去。他们逐渐地被认为除了对税收表示意见外还有助于社区利益,被认为是社区的服务人员或代理,开始领工资,回去的时候汇报情况。从14世纪到17世纪,骑士和自由民逐渐意识到彼此的共同之处从而开始采取一些统一的行动。他们被称为议会成员,慢慢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在和国王对抗中,他们采取集体行动。在内战和共和期间,没有了国王,突然只剩下了议会。政治理论随着实践而发展。早先把骑士和自由民称为社区的服务人员、律师或检察官,后来到十五世纪称为所有郡县和王国全体人民的检察官和律师。再后来,他们才认为每一个议员为整个民族而行动,17世纪Coke确认了这个原则。这种观念背后有两个思想传统支持:一个是,所有的人都出席议会,统治者体现整个王国。前者是一个法律虚构,来源于罗马法对一个案件的权利相关的当事人有权出席的原则,当时的议会被认为是一个法庭,而不是立法机关。后者是中世纪的神秘观念,就像教皇或主教体现了耶稣和使徒一样,国王体现了整个王权和民族。拉丁语的repraesentare开始用来表达这一系列的观念。随着议会权力的加强和立法职能的突出,这种象征地位被赋予给了“国王在议会中”,一个单独的整体,王国的每一个人都被认为在其中出现。17世纪内战之前和期间的政治争论中,represent和相关的词语演变为政治语汇,1620年代,名词respresentation和形容词representative的意思扩延至艺术、宗教与戏剧之外,用来指议会整体。1640年代,名词representative才开始出现。这个时期represent系列的词才用来指议员,最早的一例是1651年。过了很长时间才用来指普通的律师或代理。参见,Hanna Fenichel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Ltd.1967,pp.241-252.[1]参见,Kung Chuan Hsiao,Political Pluralism,Kegan Paul,Trench,Trubner&Co Ltd,1927。[2]Otto Gierke,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1500to1800,Cambridge at the University Press,pp.149-153.[1][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之《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M].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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