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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对法律实效之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单位规章对法律实效之影响
梁兴国;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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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梁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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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关于民间法,梁治平先生有过精当的论述:“民间法具有极其多样的形态。……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民间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式各样目的暂时或长期组成的大大小小的会社,它们也生长和通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参见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载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2]相反的观点认为:“国家法……一为制定法,一为判例法,一为经国家认可的民间法。除此,在当代中国,充分体现出国家主义,同样可被视作为国家法的“实施细则”的单位规章,或可列入其中……”参见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23页。[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类似的看法还有:“法律实效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和样式,是应然的法律效力实然化的情形,是法律主体对实在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的实际状况。”谢晖:《论法律实效》[EB/OL],ht-tp://longfu.fyfz.cn/blog/longfu/index.aspx?blogid=8374,2006-03-02。[2]谢晖:《论法律实效》[EB/OL],http://longfu.fyfz.cn/blog/longfu/index.aspx?blogid=8374,2006-03-02。[1]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即便男女双方符合法定婚龄,结婚也必须要双方单位出具同意结婚的有关文件,才能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1]“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取决于案件的几何结构。法律随着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参见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以下。[2]事实上,这种冲动和习惯尚有来自国家方面的原因,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即便现在,国家还习惯于将一些职能通过单位来实施,让单位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此外,来自法律方面的原因,如立法上的“宜粗不宜细”等,客观上也为单位规则保留这种冲动提供了条件。[1]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李路路.“单位现象”有哪些变化[N].北京日报,2005-01-31(5).[3]吕建高.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J].当代法学,2002,(11).[4]张文显.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A].李楯,编.法律社会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8]颜厥安.再访法实证主义[A].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信春鹰.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人大,2004,(8).[10]杜伟.残疾人依法维权不容易[N].工人日报,2003-12-20(7).[1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A].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倪正茂.法治过程: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N].解放日报,2003-12-09(5).[14]揭爱花.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空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0月号).[15]杨卫国.人与单位的变迁[J].百科知识,2003,(7).[16]朱新力,高春燕.行政行为的重新定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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