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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
Study on Legal Environment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Disposition 韩良; 1:南开大学 天津300071 摘要(Abstract):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加有效地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我国应该尽快制订高层级的立法,健全实施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支持环境,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不良资产管理和商业性处置机构的分离,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特殊的强制性权利,成立特别法院负责对银行不良资产案件进行审理,建立银行不良资产的估价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不良资产;;处置;;立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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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该数据见新华社北京2005年6月29日电。[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2]2004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共抽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5544亿元,占其收购总额的39%。在抽查的范围内,审计署共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49亿元,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3%。在李金华的审计报告中,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和财务管理混乱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三大问题”。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6/29/content-3150495.htm。[1]国家有关债转股的政策也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东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仅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难以实施股东权利。[1]Grossman and Hart,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ournal of Economy,Vol.94,1986.[1]周小川,主编.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2]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3]朱民,等.匈牙利与波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重组模式[J].国际金融研究,1999,(3).[4]张凌.马来西亚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新举措[J].亚太经济,1999,(6).[5]梁建华.债转股的冷思考[J].金融研究,2002,(7).[6]沈沛,主编.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7]华国庆,曾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安徽大学学报,2004,(1).[8]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9]韩良,董越.银行不良资产的评估体系研究[M].南开经济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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