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韦伯《法律社会学》札记 董彦斌;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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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董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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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韦伯作品集”系列之《法律社会学》(按其本为《经济与社会》中的一部分),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此书原系台北远流出版公司“新桥译丛”之一,译者俱为台北学者,其译法乃有不同于海峡对岸学者处。由于主要讨论此书此版,为免混乱,韦伯术语大部分依其译法。非引文部分的一些译法与用法参考了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及Max Rheinstein编:Max Weber on Lawin Economy and Socie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除特别指出外,本文引文都出于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并简称“康、简译本”。[3]韦伯用法律士绅(Rechtshonoratioren,英文为Legal Honoratiores)一词,这是他屡屡提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含义并未明示,基本上乃指有名望而具专门法律知识的社会阶层人士,并形成一个交往圈。此词康、简译为“法律名家”,林荣远译为“法律绅士”,林端先生在《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中译为“法律名望家”,高鸿钧先生在所译茨威格特和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为“法律名流”,薛张敏敏女士在所译《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译为“阁下”。按“名望家”、“名流”较“名家”和“绅士”为佳,“阁下”似较不确。我愿译为“法律士绅”或“法律名士”,是欲借用中文词汇的明确意义。此处用“法律士绅”,在于表达一种社会阶层的意味。之所以用“士绅”而非“绅士”,是试图避开“绅士”一词太过惯常的含义。[1]韦伯用法律士绅(Rechtshonoratioren,英文为Legal Honoratiores)一词,这是他屡屡提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含义并未明示,基本上乃指有名望而具专门法律知识的社会阶层人士,并形成一个交往圈。此词康、简译为“法律名家”,林荣远译为“法律绅士”,林端先生在《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中译为“法律名望家”,高鸿钧先生在所译茨威格特和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为“法律名流”,薛张敏敏女士在所译《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译为“阁下”。按“名望家”、“名流”较“名家”和“绅士”为佳,“阁下”似较不确。我愿译为“法律士绅”或“法律名士”,是欲借用中文词汇的明确意义。此处用“法律士绅”,在于表达一种社会阶层的意味。之所以用“士绅”而非“绅士”,是试图避开“绅士”一词太过惯常的含义。[1]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本文此处关于萨维尼论述亦参考了林端:“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该文作为附录载于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三民书局2003年版。[1]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韦伯.学术与政治[M].钱永祥,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M].阎克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4]哈特穆特.莱曼,京特.罗特,编.韦伯的新教伦理:由来、根据和背景[M].阎克文,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5]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M].刘昶,李怀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马勇,编.章太炎书信集[Z].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7]杨德豫,译.朗费罗诗选[Z].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8]李弘祺.宋代官学教育与科举[M].台北: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3.[9]柳诒徵.中国文化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0]勃兰兑斯.十九世纪文学主流.第六分册:青年德意志[M].高中甫,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11]吴宓.文学与人生[M].陈平原,等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鲁迅、吴宓、吴梅、陈师曾卷[Z].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12]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A].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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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韦伯《法律社会学》札记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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