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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The Reason why Law can’t be Believed 张永和; 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Abstract):

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被中国法律界学者广泛认同,并认为中国现阶段法律不能得到倚重和尊重,关键就是人们没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命题,法律不能被信仰在于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法律至上的追求不等于“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现状与西方的法治现状存在根本差别,倡导“法律信仰”是将中国法治引入误区并会带来危害,它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并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是一个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信仰;;权威;;法律信仰;;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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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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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所以他说:“了解我们的法律制度的演进以便了解它们所是,这一点很重要。倘若不知道这些法律制度如何成为他们今天之所是,我们便无法理解它们现下的情形。正好比不了解我们如何成为今天的样子,我们便不能够了解我们自己是什么样子的人。让我引用Holmes(霍姆斯)的一段名言:‘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我们的历史乃是我们群体的回忆。”([美]哈罗德.J.伯尔曼:《一种世界秩序发展中的法律与宗教》,参见《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1]他认为,一个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而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解决纷争和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合作纽带的活动)和宗教(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69页。)而与此同时的就是教会将流行的道德法律化,同时又将现行的法律道德化;教会的事务不能仅仅圈缩在狭窄的教堂,它对于各种罪孽应该享有法定的管辖权,这个意思就是说它将影响整个世俗法律,使与道德原则相一致。如同古代以色列,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几近于无。([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1]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较少使用“信仰”,更多使用的是“信念”。这两个词在德语中是同一拼写(Glauben)。其实,在英语中“belief”同样包含“信念”和“信仰”之意。[1]陈金钊:《法律信仰———法治国家的精神要素》,转引自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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