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李寿平; 1: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100081 摘要(Abstract):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并明确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的责任的补充。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国家不能或怠于提供保护。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属于威胁人类安全的事项,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提供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框架下的“保护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和保护人类的安全,但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要防止以此为借口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与联合国现行的集体安全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保护的责任;;国家主权;;集体安全制度;;国际法律秩序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寿平;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程序是根据1950年11月联大通过的《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所规定的联大议事程序。根据该决议,如果安理会引起常任理事国不能达成一致,无法在发生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则大会可以采取行动。大会必须在有关国家提出请求后24小时内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此事,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建议会员国采取共同措施,包括于必要时使用军队以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参见联大1950年第A/RES/377(V)号决议:《联合一致共策和平》。[2]参见“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保护的责任》(中文版)第38页第6.39段。Http://www.iciss.ca/pdf/commisson-report.pdf,2005年9月30日浏览。[1]“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在《保护的责任》中已经明确提出,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的责任”仅仅是一个措词的改变。[1]参见I.布朗利(I.Brownlie),《人道干涉》,载J.N摩尔(编著),《现代世界法律与内战》,巴尔的摩/伦敦,1974,自217页起;I布朗利,《关于好心的持枪歹徒的思考》,载R.李立奇(R.Lillich)(编著),《人道干涉与联合国》,维吉尼亚,1973,自139页起。[2]参见M.R.赖斯曼(M.R.Reisman)和M.麦克杜加尔(M.McDougal),“人道干涉对伊波斯(Ibos)的保护”,载R.B.李立奇(编著),《人道干涉与联合国》,维吉尼亚,1973,177页。[3]PICJ Publication,Series A,No.1Goodrich and Hambro,p.99.[1]联合国大会文件A/59/565号:“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文版)第二部分的提要。[2]Barcelona Traction,Light and Power Company,Limited(Belgium v.Spain)(1962-1970),ICJ Reports,paragraph33、34.[1][法]博丹:《国家论六卷》(英文版),纽约,1955年,第10卷,第8章;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2]PCIJ Publications,Series B,No.4,p.24.[1]2005年9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文件:A/60/L.1,《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第138段。[2]近十年的联合国安理会的实践已经实际暗示:“一定程度上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即使它不是由别的国家采取武力行动导致,已经构成了对和平的威胁。”参见[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国际法》(中文版),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27页。[1]古祖雪.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面临的冲突和命运[J].法律科学,2004,(3).[2]Gerard Kreijen ed.State,Sovereignty,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

相关话题/国际 法律 人类 程序 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