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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
Interaction between Regulation and Law:the Starting Point and Path to the Theorematic Research of Economic Law 徐晓松;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不仅确立了政府管制(监管)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直接导致管制(监管)研究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①这一命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论证:首先,管制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有关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是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其次,作为国家干预重要方式的政府管制(监管)及其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再次,从管制与法律互动的角度,政府管制(监管)研究将对经济法有关国家适度干预的边界、经济法律的内在结构以及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管制;;经济法;;研究路径;;适度管制;;法律结构;;法律体系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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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徐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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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该文发表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同期主题研讨还包括岳彩申《理论的解释力来自哪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与路径选择》,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3]论文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路径的探讨》及《论经济法研究视野中的政府监管》,分别载于《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政府监管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其内容因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学科而具有综合性,西方经济学界对政府管制的系统研究在20世纪70-80年代形成了一个被称为管制(监管)经济学的分支,而中国对政府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详见王俊豪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页。[2]笔者注意到,最近的一些研究开始将“市场规制”表达为“市场监管”。例如吴宏著《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卢炯星、丁洁著《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这两篇论文均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3]如[日]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一书第四章对“规制”的使用;又如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人民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第十一章对“规制”概念的使用。[4]Viscusi W.K.,J.M.Vemon,J.E.Harrington,Jr.,1995,Economic of Ragulation and Antitrust,The MITPress,p.295.转引自王俊豪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页。[5][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转引自王俊毫:《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页。[6][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转引自王俊毫:《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页。[1]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论述可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1章。[1]文献检索表明,在中国经济法产生初期,受经济体制改革和前苏联经济法研究的影响,国内主要法学院、校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并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的概念。但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受日本及其他西方国家经济法学研究的影响,逐渐明确“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概念,其中对此进行系统论述的代表作为李昌麒教授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此后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经济法价值理念的研究都在从不同角度阐述这一点。这可以从近十年来经济法教材编撰体例及对经济法价值、原则、特点的阐述和论证中得到证明。[2]在这方面,笔者的研究是个例外。在《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一书中,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重新组合也会产生对管制的需求。[1]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结构研究不完全等同于“分论”的研究,为避免读者将经济法律结构的研究误解为“低层次的法律研究”,笔者借用邓正来教授在其《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一文中的表述方式来定义经济法律结构研究。详见《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第70页。[2]几乎所有的经济法教材都按照民法体系结构来阐述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行为以及经济法律责任(近年来一些教材回避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阐述也没有改变这一点)。而一些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也表明,尽管他们已经关注并开始研究经济法在结构上与传统法律的显著不同,但由于思路的限制,研究尚未取得实质意义上的进展。这方面的代表性论文可见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另外,还可以参阅《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九篇以“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为题的论文。[3]经济性监管是指政府利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主要运用于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行业或领域,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资源的公平利用,被列入经济性监管范畴的政府管制包括价格管制、进入和退出市场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等。社会性监管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的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在我国,目前被列入此类监管范畴的政府管制主要有:消费者保护、健康与卫生、生命安全、一般环境管制、公害防治等。反托拉斯监管是政府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而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实施的监管。详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22-27页;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2-41页。[2]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事件,经济转型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研究对象,并由此形成经济转型理论。其中,对经济转型国家政府管制的研究表明,在一个法律资源特别缺乏的社会,新法律是完全放弃管制还是加强管制,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答案。详细论述可见笔者《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5页。[1]高世缉.更自由的市场、更复杂的交易、更严格的规则[A].比较(第1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2][美]保罗..A.萨谬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下)[M].高鸿业,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3][美]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上)[A].汪辉敏,译.吴敬琏,主编.比较(第3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4][美]安德列.施莱佛.理解监管[A].余江,译.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6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5][美]加里.贝克,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理查德.爱波斯坦,等.圆桌会议:展望法和经济学的未来[A].徐箐,译.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9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6]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7]邱本.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范围[A].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0][美]保罗.乔科斯.25年来的管制与放松管制:产业组织研究可汲取的经验[A].黄少卿,译.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6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1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2][美]小约翰.C.科菲.安然公司的崩溃和守门人的责任[A].杜宏伟,译.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13]高尚全.政府改革主要是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N].南方周末,2005-1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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