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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
A Review on the Science of Evidence Law in China——And Remark on Is the Science of Evidence Law a Science of Law by YI Yanyou 吴丹红;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1 摘要(Abstract):

通过对证据学和证据法学历史分野的考察,可以发现诸多学者曾经对证据法学独立作出的努力,证据法学独立于证据学以及程序法学是一个基本的趋势。回顾我国从1930年到2005年证据法学的起步、发展、挫折到恢复的历程,虽然有不同时代的学者对证据法学研究作出的贡献,但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甚至重新纠缠于证据学的研究之中。如果要立足于证据法学的继续发展,应该借鉴英美证据法学的学术资源,明确研究的对象,改进研究方法,并在研究的程度上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法学;;证据学;;研究对象;;独立学科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吴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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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J].政法论坛,2005,(3).[2][美]斯蒂格勒.知识分子与市场[A].何宝玉,译.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C].北京:中华书局,1979.[4]李贵连.沈家本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吴丹红.特免权的中国命运(第10卷)[A].证据学论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6]杨兆龙.证据法[A].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日]松岗义正.民事证据论[M].张知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周荣.证据法要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9]高克祥,张树林.必须用阶级分析的观点看待刑事诉讼证据[J].政法研究,1965,(3).[10]戴福康.证据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J].政法研究,1964,(3).[11]孙兴起.有无阶级性要区别看待[J].政法研究,1964,(3).[12]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13]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4]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5]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樊崇义,等合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7]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黄朝义.刑事证据法.证据篇[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2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何家弘.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J].法学杂志,2000,(2).[23]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4]吴丹红.证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第8卷)[A].证据学论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5][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①Peter Murphy(ed),Evidence,Proof,and Facts:A Book of Sourc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41.②Jeremy Bentham,Rational of Judicial Evidence,Hunt and Clarke(1827).③James Bradley Thayer,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1898,p.264.①John Henry Wigmore,A Treatise on the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3rd ed.(1940).②Richard Lempert,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Analyzing the Process of Proof,66 B.U.L.Rev.439(1986).②英美法理学对于法学的分类中,把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作为法学“附属学科”,前苏联法学理论也将之定位为“辅助法律科学”,都在法学范畴之列,只是属于边缘法学而已。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②根据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资源统计,2005-10-30。①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后来改为《证据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①Laird C.Kirkpatrick,Evidence Law In the Next Millennium,49 Hastings L.J.363(1998).①笔者在个人主页有连载《证据法学的人与作品:从吉尔伯特到达马斯卡》,或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有兴趣的读者参见http://danhong.law.sz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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