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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制度的建立对传统法律变迁的影响——以地政管理制度为例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条约制度的建立对传统法律变迁的影响——以地政管理制度为例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stablishment of Treaty System and Transimition of Law in Recent China——Reviewing Object:Administration of Land 夏扬; 1: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摘要(Abstract):

近代国门大开之后,中国融入国家交往的条约制度之中。通过双方的谈判与协商,确定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条约制度的基本原则。谈判与协商这种互动的活动使得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原则彼此产生影响。由于处于战败国的弱势地位,中国所签订的条约为不平等条约,中国方面更多地接受外来的影响。随着这些影响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律原则与制度大量地引入传统社会,法律制度开始向近代转化。条约制度的建立与传统社会法律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政管理制度是这种关系的最好说明。

关键词(KeyWords): 条约制度;;法律变迁;;影响;;地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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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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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上海地区有过几次土地清丈活动,颁发有相应的土地契据以证明产权。上海县有执业田单,如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在上海县曾进行清丈,并颁有田单。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英军入侵以及1853年(咸丰三年)小刀会起义两度进占上海县城,苏松太道及上海县衙门均被占领,钱粮串簿遭焚毁。1855年(咸丰五年)又重新丈量,换发新的执业田单,旧单作废。所以吴馨等修、姚文枏纂《上海县续志》中记载:“吾邑田地执业,清粮以前,执乾隆四十八年县印田单为凭。清粮以后,执咸丰五年县印田单为凭。”②英国文本可以参见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一卷所载英册道契,如第101号道契等,第155页,并可参见《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1]据长期研究道契的上海社科院历史所陈正书先生介绍,1847年至1852年间签发的第一批道契,实际上只有英册第1至100号道契。虽然,据梅朋、傅立德的《上海法租界史》所述,开埠之初,法国驻沪领事曾办理过极少量的法册道契。但是,目前在道契档案中,尚未见到早期的法册道契。现在所见最早的是法册第5号道契,签发为1875年。美册第1号道契是1854年10月(咸丰四年八月)签发的。其他国家驻沪领事办理道契注册,基本上都在1875年以后。[1]《上海会丈局酌议定章》,第2条。见于姚之鹤:《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1]《上海会丈局酌议定章》,第3条。见于姚之鹤:《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1]《上海会丈局酌议定章》,第1条。见于姚之鹤:《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3]《上海会丈局酌议定章》,第5条。见于姚之鹤:《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4]《上海会丈局酌议定章》,第4条。见于姚之鹤:《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1]章有义.清代鸦片战争前徽州土地制度[A].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2]蔡育天.上海道契(第1卷)[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3]姚之鹤.华洋诉讼例案汇编[Z].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4]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5]毛祥麟.洋商租地[A].毛祥麟.墨余录(第3卷)[C].上海:进步书局,民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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