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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
The New Versus The Old Legal Realism:“Things Ain’t What They Used To Be” 斯图尔特·麦考利;范愉; 1:美国威斯康星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 麦迪逊53706 3:北京100872 摘要(Abstract):

追溯从1920—1930年代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到“法与社会研究”40年的学术发展史,可以看到今天的法律、政治或社会环境与早期法学现实主义所处的环境已全然不同,在“法与社会研究学会”成立40年之后,新法律现实主义作为社会环境和法律界观念变革的结果应运而生,预示着一种法学研究的新趋势。新法律现实主义将努力克服前辈的局限性和不足,积极倡导一种自下而上的经验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和制度的建构应该从事实出发,主张进一步推进法与社会的互动,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改革。今天,时代开始转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是如何运作的,而不是仅仅拘泥于上诉法院的判例和精美的理论。随着社会科学和经验性研究的方法逐步被法学界所接受,法学和法律教育的变革已经开始。

关键词(KeyWords): 新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经验性研究;;法与社会研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斯图尔特·麦考利;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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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见The New Legal Realism Project,at http://www.newlegalrealism.org,最后访问:2005-05-16。[2]Duke Ellington的儿子Mercer Ellington在1941年谱曲。然而,Mercer说,父亲会给我“出难题,删除他认为格调不高的部分,并设定了旋律让我据此谱曲…当乐队奏出基调时,我必须在他的引导下写出曲调…例如‘Things Ain’t What They Used To Be’…这就像是一种悦耳乐思的启示。”MERCER ELLINGTON WITHSTANLEY DANCE,DUKE ELLINGTON IN PERSON:AN INTIMATE MEMOIR93(1978)。(麦考利教授在给我的邮件中说:这篇论文是以一种相当非正式的风格写的———基于我尝试着在娱乐读者的同时提供一种重要理念。例如,“今非昔比”是一首Duke Ellington乐队的著名歌曲,它写成于1940年代,在1960年代后期演奏。最有特色的是Johnny Hodges的极美的萨克斯管演奏。不能指望50岁以下的人熟悉这首乐曲。我不知道如何将其翻译为中文。歌名的这种语句是过去缺少教育的人使用的,时常反映出老一代的人对现代的嫌恶。我虽然使用了这个词,但是当然,还是希望事情会比以前至少稍微好一些———译者注)[3]1921年罗斯科.庞德号召法学家去学习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发现:“在我们还不能建立坚实的理论之前,我们需要大量事实,以建立这些理论。即使在我们已经建立了坚实的理论之后,也需要事实帮助我们去应用这些理论。”ROSCOE POUND,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213-14(1921).[4]John Henry Schlegel教授报告了Dorothy Swaine Thomas和Emma Corstvent在1930年代初期耶鲁大学进行的经验性研究中的作用。John Henry Schlege,American Legal Realism and Empirical Social Science:From the Yale Experince,28BUFF.L.REV.459,521(1979).这两位学者都是社会科学家,作为协作者参加了Charles Clark教授的项目。参见Schlegel的注:“Clark的人事任命招致了一些麻烦,因为Thomas是一位女性。”Id.at521n.306.[5]SeePaul D.Carrington&Erika King,Lawandthe Wisconsin Idea,47J.LEGALEDUC.297,299(1997).Morton Horwitz教授强调:“最好只是将法律现实主义视为20世纪初期进步的改革主义者的继续。”MORTON HORWITZ,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1870-1960,at169(1992).但是,John Henry Schlegel,在ATasty Tidbit,41BUFF.L.REV.1045(1993)中在关于现实主义研究项目中的社会科学方法方面批评了Horwitz教授的观点。参见Gregory S.Alexander,Comparing the Two Legal Realism-American and Scandi-navian,50Am.J.COPM.L.131,133-4(2002),该文简略介绍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6]See4JOHN B.BUENKER,THE HISTORY OF WISCONSIN:THE PROGRESSIVE ERA,1893-1914,at543-48(1998).[7]正如Gregory Alexander写道的:1890年至1913年是美国的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冲突不断加剧,…财富和权力的快速集中加深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造成了一些社会经济群体之间的相互怨恨。…改革论者是改革者,而不是革命者。…改革论者并不试图与自由放任和反父权主义的意识形态达成妥协或寻求共存。他们的意识形态直截了当地主张父权主义和国家干预,尤其是在社会问题上。Gregory Alexander,supranote5,at135-37.[8]Carrington&King,supranote5,at326.[9]SeeJOHN R.COMMONS,MYSELF:THE AUTOBIOGRAPHY OF JOHN R.COMMONS107-111(1963).10Carrington&King,supranote5,at324.11Id.at329.12SeeEUGENEHRICH,FUNDAMENTALPRINCPLES OF SOCIOLOGYOF LAW(1936).WilliamHerbert Page教授在1914年美国法学院协会年会上称赞了埃利希的研究,见William Herbert Page,Professor Ehrich’s CzernowitzSeminar ofLiving Law,In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825(Jerome Hall ed.,1938).Schlegel报告,“在1914年春,[当时正在威斯康星大学的Underhill Moore教授,在威斯康星大学]协助组织了一次‘法律与哲学学术座谈会’,参加者包括John Commons,Richard T.Ely和著名伦理学教授F.C.Sharp。”John Henry Schlegel,American Legal Realism andEm-pirical Social Science:The Singular Case ofUnderhill Moore,29BUFF.L.REV.195,229(1980).“Commones Spoke on the‘Legal and Eco-nomic Theory of Value and Valuation,’Ely,on‘The Social Theory of Private Property’,and Sharp,on‘Principles of Judicial Legislation.’”Id.at229n.200.Schlegel还报告了Underhill Moore教授于1914年调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芝加哥的工资是5500美元,而如果他留在威斯康星大学,薪水则仅为4000美元(Id.at229n.205.)。能够得知世界上留存下来的一些事情是令人愉快的。13Page,supranote12,at825(quotingEhrich’sdescriptionofthelivinglaw).14SeeWILLIAMHERBERTPAGE,THELAWOFCONTRACTS(2ded.1920).15See4BUENKER,supranote6,at657(“在1914年,经过胜利的14年之后,主张改革的共和党人终于尝到了失败的滋味”)。16See5PAULW.GLAD,THEHISTORYOFWISCONSIN:WAR,ANEWERA,ANDDEPRESSION,1914-1940,at41-42(1990).17Id.,at1-2(“作为威斯康星州最著名的政治领袖,参议员RobertLaFollette冒着不利其声誉和影响的危险,首先站出来支持未获成功的阻止美国参战的努力,接着又成功地努力避免了批准和平会议上达成的和解协议草案。18SeeCoraLeeNollendorfs,TheFirstWorldWarandtheSurvivalofGermanStudies:WithaTributetoAlexanderR.Hohlfeld,inTEACH-INGGERMANINAMERICA:PROLEGOMENATOAHISTORY176,181-83(DavidP.Benseleretal.eds.,1988),CoraLeeNollendorfs指出:“威斯康星大学为了证明她不是被很多人宣称的‘德国化’的,承受了可想而知的压力”。Id.at181.此外,美国学术界和较高级的研究机构整体一直被认为属于一个亲德国的圈子。Id.at183.在这个领域,特别是在自然科学界,很多教学科研人员以前都曾获得德国大学的学位。而在这些大学学习的学生在这种攻击面前也难于幸免。(所举例证略有省略———译者注)19SeeMORTONHORWITZ,THETRANSFORMATIONOFAMERICANLAW,1870-1960,at169-92(1992).20SAMUELWILLISTON,THELAWOFCONTRACTS(1920).21JOSEPHHENRYBEALE,ATREATISEONTHECONFLICTOFLAWS(1935).22AUSTINWAKEMANSCOTT,THELAWOFTRUSTS(3ded.1967).23LonL.Fuller,WillistononContracts,18N.C.L.REV.1,9(1939).另一位著名的现实主义者对SamuelWilliston的著作的批评见:WalterWheelerCook,WillistononContracts,33Ill.L.REV.497(1939),我感到惊奇的是N.E.H.Hull教授注意到,“Williston认为庞德领导了在法学院讲授社会科学的运动。他对庞德以这种方式,即根据社会科学的发现促成了诸如工人赔偿法等立法,而感到骄傲。”N.E.H.HULL,ROSCOEPOUND&KARLLLEWELLYN:SEARCHINGFORANAMERICANJURISPRUDENCE167(1997).24一部完整的历史也会集中谈到WalterWheelerCook教授有关法律冲突的研究。我本人接触鼎盛时期的法律现实主义是在斯坦福法学院MoffatHancock教授的冲突法课堂上,Cook是Hancock课堂的主角。后来在我担任斯坦福法学评论的编辑时,发表了JohnHen-ryMerryman教授的TheAuthorityofAuthority:WhattheCaliforniaSupremeCourtCitedin1950,6STAN.L.REV.613(1954).值得高兴的是,当我在正统法律教育中努力奋斗去掌握《法律重述》时,一位我非常喜欢的教授却对它施之以嘲讽。在我担任大法官WilliamDenman的法律助手几年之后,于1956年获得Bigelow奖学金并成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师。在这里,我开始认真观察卢埃林教授。然而,我在芝加哥大学的良师当属MalcolmSharp教授。我从他那里通过他和Fritzkessler教授写的具有很强法律现实主义特点的案例教材,学到了许多关于合同法知识,后来我自己开始教合同法时,也使用了这部教材。SeeFRIEDRICHKESSLER&MALCOLMP.SHARP,CONT-RACTS:CASESANDMATERIALS(1953),当我成为法学教授后,我的第一篇论文是关于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RogerTraynor法官有关合同法判决的研究。SeeStewartMacaulay,JusticeTraynorandtheLawofContracts,13STAN.L.REV.812(1961).Traynor法官是美国最著名的现实主义上诉法官之一。在我那一代的法律教师中,法律现实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仅被作为一种假定。25KARLN.LLEWELLYN,THECOMMONLAWTRADITION:DECIDINGAPPEALS5(1960);seealsoWILLIAMTWINING,KARLLLEWELLYNANDMOVEMENT,atviii(1973).26U.C.C.§1-102(2001).27Id.§1-102cmt.1.28WilliamW.Fisher,MortonJ.Horwitz和ThomasA.Reed教授断言:法律现实主义向激励美国人的三个理念问题提起了挑战。即,在美国,是人民(而不是法官)决定法律规则并受其统治的信念;司法审查有利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代议制民主的信念;以及对我们的制度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的信心。这些美国大多数法学理论流派所信奉的伟大理想,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都受到了挑战。AMERI-CANLEGALREALISM,atxiv-xv(WilliamW.FisherIIIetal.eds.1993).29SeeJEROMEFRANK,COURTONTRAIL:MYTHANDREALITYINAMERICANJUSTICE,atviii(1949);ROBERTJEROMEGLEN-NON,THEICONOCLASTASREFORMER:JEROMEFRANK’SIMPACTONAMERICANLAW60-65(1985);JeromeFrank,WhatCourtsDoInFact,26ILL.L.REV.645,647-48(1932).LawrenceFriedman教授对于现实主义的规则怀疑论作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学的限定:“在法律体系中有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建立非任意性规则的强烈趋势,在那些涉及大众的重要社会问题领域,这种趋势最为强烈;但是,对一些过去受交易惯例控制的领域,通过特定的法律机构介入以及建立相对确定的法律预期十分重要。…法律体系应该更多地通过正式的裁判规则、而不是通过操作加以表达。LawrenceFriedman,LegalRulesandtheProcessofSocialChange,19STAN.L.REV.786,794(1967);seealsoARTHURL.STINCHCOMBE,WHENFORMALITYWORKS:AUTHORITYANDABSTRACTIONINLAWANDORGANIZA-TIONS(2001).30SeeTWINNING,supranote25,at225(1973),正如WilliamTwining所言:在商事案件中,法官能够以商人的方式看到事实,也能从律师的观点看待问题,从共同体的整体“习俗”看问题,法官掌握着“情境意识”,如果他能比一般人在这种情景和这个问题上略胜一筹,他就是“智慧的”。31Seesupranote29.32SeegenerallyKARLN.LLEWELLYN&E.ADAMSONHOBBEL,THECHEYENNEWAY:CONFLICTANDCASELAWINPRIMI-TIVEJURUSPRUDENCE(1941),分析了Cheyenne人的法律实践并称赞他们的“美好的司法”。33Schlegel注意到WaltonHamilton教授在耶鲁“积极地反对对法律进行经验性研究”。Schlegel,supranote4,at491n.153.多数现实主义者,除了弗兰克教授,都把关注点放在上诉法院。卢埃林非常欢迎用社会科学改造法理学。他本人也作了一些尝试。他主要的贡献是在其第一次婚姻破裂之后研究了离婚。那是一个社会科学与卢埃林本人直觉的奇怪的混合。SeegenerallyK.N.Llewellyn,Be-hindtheLawofDivorce(pts.I&II),32COLUM.L.REV.1281(1932),33COLUM.L.REV.249(1933).Twinning指出:离婚法是卢埃林在哥伦比亚大学期间惟一的一次试图进行“科学”研究。在其他的时间里,他总是舒服地呆在屋里,这使几乎所有的人都从中得益并十分放松。TWINNING,seesupranote25at195.卢埃林与人类学家霍贝尔(Hobbel)共同策划了关于夏安族人(Cheyenne)法的研究项目,该书于1941年出版。然而,卢埃林仅仅到现场去过很短的时间,霍贝尔曾经披露过这方面的信息。SeeJohnM.ConleyandWillianmO’Barr,AClassicInSpiteofItself:TheCheyenneWayandtheCaseMethodinLegalAnthropology,29LAW&SOC.INQUIRY179,179(2004).正如JohnConly和WilliamO’Barr教授指出的:“那个夏末,卢埃林和他的妻子———一位经济学家,用十天时间参加了霍贝尔在蒙大拿州的考察———那是他在Cheyenne度过的全部时间。Id.at186(此处略有缩减)。卢埃林批评Moore试图研究人们面对法律的反应行为,以尝试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科学家的努力。Schlegel指出:Corbin和卢埃林感到很满意,因为学术界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让其利用其非凡的才能去揭示他们对于原理的实质性的远见和利用;(他们认为)Moore的工作毫无必要。如果通过打电话给一位和善的银行职员,提一些想像出来的问题,也能得到相同的信息,那么一个到辛辛那提近距离地观察银行出纳员行为的建议就是没有意义的。JOHNHENRYSCHLEGEL,AMERICANLEGALREALISMANDEMPIRICALSOCIALSCI-ENCE237(1995)。卢埃林对大量数据的反应,与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allHolmes)对LouisBrandeis法官的态度相同:布兰代斯(Brandeis)回忆,他曾告诉霍姆斯,如果他真的希望“改良观念”(如其经常标榜的那样),办法就是不再阅读任何哲学著作…而是去掌握一些现实世界的意识。他让我划出阅读的范围———他显得很有兴趣,我告诉他我将给他推荐一些书,这些书会有所帮助,接下来就需要他自己从生活中获得各方面的信息。我建议他了解纺织工业,告诉他在空闲的时间到附近的工业区去看看。PHILLIPASTRUM,LOUISD.BRANDEIS:JUSTICEFORTHEPEOPLE309-10(1984).霍姆斯法官的反应是,我不怀疑一头钻进事实对我的灵魂不朽有好处,…但那又会无聊得让我难以容忍。同样,吉尔默(GrantGilmore)教授认为霍姆斯对我的经验性研究毫无兴趣,因为他认为“当你完成了对一件事的描述之后,你只不过是列出了一个清单。清单本身是毫无意义的———就像是一大堆树木等着人把他们聚集成树林。”StewartMacaulay,PopularLegalCulture:AnIntroduction,98YALEL.J.1545,1546n.8(1989).我的反应是,“对法律问题的经验性研究经常揭示出,在那些由学者聚集起来的树林中,有些已经枯萎,有些则只是凭空的虚构。”一些现实主义者仅仅把法视为理性的或错误的意识,但卢埃林不是这样。Hull指出:卢埃林承认法律的价值,热爱法律,而在现实主义者中重视数据收集和行为观察的那一部分人则并不如此。HULL,supranote23at242.她还对比了庞德研究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卢埃林研究夏安族人(Cheyenne)的方法:“庞德起草法案,并试图用西方式的社会科学考察省一级的官员;而卢埃林则听取地方‘法律人’的意见并尝试通过他们的眼睛看世界。庞德想通过广泛的比较和范畴加以一般概括;而卢埃林则希望对个别案例的特殊故事进行详述。”(Id.at313.)对卢埃林而言,认识世界是通过他所说的“知觉(感觉)”。知觉(感觉)“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卢埃林感觉到夏安族人(Cheyenne)法的旋律,并通过纠纷案例看到Cheyenne人如何感知他们的法。”(Id.at296&n.47)Hull写道:卢埃林对简单的行为不感兴趣,“那样就会成为简化主义(还原主义)者。而卢埃林并不是简化主义者,他喜欢看到事物的复杂性和相关性”。(Id.at285.)Hull批评卢埃林的方法:“卢埃林从不直接处理现实问题…即使在他用十天时间考察夏安族人(Cheyenne)时,在其他人看起来,他也像是一个活在别人的现实中的旅游者。夏安族人(Cheyenne)不是天才和直觉的法律制定者,他们是一些遵守悠久的协商和解传统的人,并依赖于手势、短剧以及源源不断的语言智慧。而卢埃林的浪漫倾向和令人窒息的散文经常把它们变得面目全非”。(Id.at332.)于是我想到了一个问题,假定卢埃林在2004年6月刚刚55岁,他参加了在芝加哥举行的庆祝法与社会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的聚会,他会感到高兴吗?如果他参加了在此前2004年1月份召开的法学院协会,他会感觉更好些吗?他会对目前占优势的经济分析法学作何反应?AlanSchwatz教授观察到卢埃林并不会利用最现代的法与经济技术。SeeAlanSchwatz,KarlLlewellynandtheOriginsofContractTheory,inTHEJURISPRUDENTALFOUNDATIONSOFCORPORATEANDCOMMERCIALLAW12,18(JodyS.Kraus&StevenD.Walteds.,2000).他是否会热烈欢迎它们,或将其视为简化论的方式,正如由科学现实主义者收集的一大堆令人讨厌的统计数据?Hull教授指出:在一定程度上,卢埃林曾经在一篇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论文中参与过对法律规则成本的讨论。HULL,supranote23at139-40&n.41;seealsoKarlN.Llewellyn,TheEffectofLegalInstitutionsuponEconomics,15AM.ECON.L.REV.665(1925).CarlFriedrich教授提出,卢埃林对于预见法官和其他法律官员的行为有强烈的兴趣。CarlJ.Friedrich,RemarksonLlewellyn’sViewofLaw,OfficialBehavior,andPoliticalScience,50POL.SCI.Q.419,421(1935).Friedrich教授认为,卢埃林并没有兴趣像社会科学家那样对法官和其他法律官员的行为进行解释。(Idat423.)他强调,卢埃林断定美国和德国的法官都经常不遵守先例,并在其决定中失去理性,但他没有说明为何会如此(Id.at428-29.)。Friedrich教授指出:“对于美国法官,首先和最重要的在于他们属于一个古老的行业团体。在这个自由社团中,确立信念对于维系其社会凝聚力而言是最根本的。如果说一个官僚特权阶层尚能够容忍个别官员逃避其不喜欢的上司,那么,在自由社团中最基本的是其占据主流地位的理性,而程序规则是构成这种主流理性中的重要因素(Id.at429.)。他认为,卢埃林对这类解释不感兴趣,对卢埃林而言,对先例的不当处理只是错误的行为而已。34正如Friedman教授指出的: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法律现实主义在终结时几乎打败了其所有的敌人。今天,如果你告诉一个法律教授(或律师等)群体,你认为政治对法律制度起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并非像表面上的那样确定而是相当灵活的;你相信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中立的,以及诸如此类的观点,他们可能会哈欠连天并表示同意…至于他们是否据此陈词滥调行事,则是另一回事。LAWRENCEFRIEDMAN,AMERICANLAWINTHE20THCENTRY493(2002).35Schlegel教授提醒我们,Moore于1916年到达哥伦比亚大学。他发现这里有一个知识分子的共同体,在其鼎盛时期拥有极大的社会科学创造力:历史学方面有JamesHarveyRobinson和CharlesBeard;经济学有ThorsteinVeblen和WilliamD.Michell;人类学有FranzBoas;教育心理学方面有E.L.Thorndike;社会学有WilliamF.Ogburn,当然还有JohnDewey。Schlegel,supranote12at236.卢埃林在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AllenR.Kamp,DowntownCode:AHistoryoftheUniformCommercialCode1949-1954,49BUFF.L.REV.359,362(2001).AllenKamp指出:卢埃林的观点和关于该法典的最初计划是得益于1930年代的集体智慧而产生的(略有省略)。36SeeBrainerdCurrie,TheMaterialsofLawStudy,3J.LEGAL,EDUC.331(1951);BrainerdCurrie,TheMaterialsofLawStudy,8J.LEGAL,EDUC.1(1955).37Currie,TheMaterialsofLawStudy,supranote36,at68-69,74-75.(一直存在的一种倾向是,向其他学科的人提出错误的问题,并过分期待得到确定的答案。)38Id.at72.(那些哥伦比亚大学教师收集的资料相对难以查验,它们用不同的技术语言写成,而且一些例证有时根本不存在。)39SeeRobertStevens,TwoCheersfor1890:TheAmericanLawSchool,inVPERSPRCTIVESINAMERICANHISTORY405,483,511(1971).40比较哈佛最著名的合同法教师关于EdwinPatterson编写的哥伦比亚大学的合同法判例教材的评论:《合同法判例及资料II》(1935)以几条冗长的、对具体证据应该做出心智健全推理得出的意见开始,结尾则是精神病学家的一些意见摘要。毫无疑问这些阅读具有启发性,但是令人怀疑的是,在那些由并非精神病专家的教师和无法成为精神病专家的学生之间所进行的课堂讨论上,能够学到什么。…讨论应该集中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原理,而其他的则可以留下让学生阅读。GeorgeK.Gardner,CasesandMaterialsonContractsII(1935).41SeeALBERTC.JACOBS&JULIUSGOBEL,CASESANDOTHERMATERIALSONDOMESTICRELATIONS(3rded.1952);Cur-rie,TheMaterialsofLawStudy,1955,supranote36,at28-38(地点在ALBERTC.JACOBS的第2版,1939中改变了。)SeealsoLAURAKALMAN,LEGALREALISMATYALE:1927-1960,at87-89(1986).关于LauraKalman对AlbertC.Jacobs的判例教材的讨论见supra,at88-90.(Jacobs的判例教材的命运表明,为什么那些信奉法律与社会科学合一的教授在课堂上会受到抵制。这部书不仅受到法学教授们的轻视,而且被社会科学家当作不入流的业余作品。)42ChristoherTomlins,FramingtheFieldofLaw’sDisciplinaryEncounters:AHistoricalNarrative,34Law&SOC’YREV.911,934(2000).43LawrenceFriedman指出,现实主义者攻击那些有关法官如何裁判案件的传统解释,但是他们却很少超出被概念主义者占领的阵地———即上诉法院判决的领域。除了少数例外,他们并没有对活法或行动中的法进行过真正的调研。他们甚至很少关注下级法院,很少甚至没有讨论过法官在裁判时是如何回应外部世界的。在原则上,他们确信应对法律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但他们只是在嘴上说说并为其鼓吹,实际上却很少或完全没有付诸实践。LawrenceM.Friedman,KarlLlewellynandtheRiddleofJudicialDecision-Making,inRE-CHTSTEALISMUS,MULTIKULTURELLEGESELLSCHAPTUNDHANDELSRECHT:KARLN.LLEWELLYNUNDSEINEBEDEUTUNOHEUTE135,138(UlrichDrobnig&ManfredRehbindereds.,1994)(footnoteomitted).44Schlegelsupranote12,at200.45Schlegelsupranote4,at459(footnotedomitted).Schlegel认为DuncanKennedy对于“现实主义的倾向作了恰如其分的描述”。Id.at459n.1;seealsoKalman,supranote41,at42-44.;SCHLEGEL,AMERICANLEGALREALISM,,supranote33,at1-2;Schlegelsupranote12,at195-323.同样,Kalman详述了耶鲁法学院在1970年代取消现实主义和法与社会奖学金的故事。LAURAKALMAN,TheDarkAges,inHISTORYOFTHEYALELAWSCHOOL;THETERCENTENNIALLECTURES154(AnthonyKronmaned.,2004);seealsoROBERRTSTEVENS,LAWSCHOOL:LEGALEDUCATIONINAMERICANFROMTHE1850STOTHE1980S(1983).46Schlegelsupranote4,at460.47Schlegelsupranote12,at315.48KALMAN,supranote41,at122,132-34,136.(报告了《芝加哥论坛报》曾经发表了一幅漫画,画的是镰刀斧头旗帜在耶鲁法学院上空飘扬)49SeeJohnHenrySchlegel&DavidM.Trubek,CharlesE.ClarkandtheReformofLegalEducation,inJUDGECHARLESEDWARDCLARK81,108(PeninasPetrucked.,1991)(“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指向法律的边缘,并提出研究者如果试图全面理解他们所关心的现象,应该超越法律本身和法律规则”)50BRUCEALLENMURPHY,WILDBILL:THELEGENDANDLIFEOFWILLIAMO.DOUGLAS88-91,124-35,171-96(2003).51Schlegelsupranote4,at523-19.52Id.at513-14.53Id.at519.54SeeSCHLEGE,AMERICANLEGALREALISM,supranote33,at238-44.55SeeHARRYKALVENJR.&HANSZEISEL,THEAMERICANJURY(1966);DaleW.Broeder,TheFunctionsoftheJury:FactsorFictions?21U.CHI.L.REV.386(1954);DaleW.Broeder,TheUniversityofChicagoProject,38NEB.L.REV.744(1959);seealsoVale-rieP.Hans&NeilVidmar,TheAmericanJuryatTwenty-FiveYears,16LAW&SOC.INQUIRY323(1991).56SeeSoiaMentschikoff,CommercialArbitration,61COLUM.L.REV.846(1961);SoiaMentschikoff,TheSignificanceofArbitration-APreliminaryInquiry,17LAW&CONTEMP.PROBS.698(1952).57SeeMentschikoff,CommercialArbitration,supranote56,at848.考察了“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中典型机制在对抗制度中的作用”);Mentschikoff,TheSignificanceofArbitration,supranote56,at698.(其基本观点是,我们忽略了仲裁的重要性和一般能量。)58这并不是说,假如这些研究与上诉裁判直接相关,美国的法学教授就会注意到。确实,在自己的天花板上寻找数据资料,或者通过询问一个有理性的演员他会如何做,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回答,当然要容易得多。59SeeRecordingofJuryDeliberations:HearingS.Res.58BeforetheSubcomm,toInvestigateontheAdministrationoftheInternalSecurityActandOtherInternalSecurityLawsoftheS.Comm.OftheJudicary,84thCong.3(1955);seealsoSTAFFOFSENATECOMM.ONTHEJUDI-CIARY,84THCONG,REPORTONRECORDINGOFJURYDELIBERATIONS1-5(Comm.Print1956).60STAFFOFSENATECOMM.ONTHEJUDICIARY,supranote59,at1.61SeeHearingonS.Res.58,supranote59,at3;seealsoSTAFFOFSENATECOMM.ONTHEJUDICIARY,supranote59,at1-5.6218U.S.C.§1508(2000).(禁止记录联邦陪审团裁量过程)63CompareAbnerJ.Mikva,TheLawSchool’sFairImage,70U.CHI.L.REV.259(2003),withMalcolmP.Sharp,TheConservativeFellowTravler,30U.CHI.L.REV.704(1963).64Seee.g.,JAMESWILLARDHURST,THEGROWTHOFAMERICANLAW;THELAWMAKERS(1950).65SeeJAMESWILLARDHURST,LAWANDECONOMICGROWTH:THELEGALHISTORYOFTHELUMBERINDUSTRYINWISCO-SIN1836-1915,atxi(1964).(“伟大”的判例和宪法辩论在法律史中有其应有的位置,但是大多数生活并非音乐剧)。对JamesWillardHurs教授的评论,例如:SeeDanielR.Ernst,WillardHurstandtheAdministrativeState:FromWilliamstoWisconsin,18Law&HISTREV.1,16-19(2000);HarryN.Scheiber,ATTHEBORDERLANDOFLAWANDECONOMICHISTORY:THECONTRIBUTIONSOFWILARDHURST,75AM.HIST.REV.744,756(1970);HarryN.Scheiber,PrivateRightsandPublicPower:AmericanLaw,Capitalism,andtheRe-publicationPolityinNineteenth-CenturyAmerica,107YALEL.J.823(1997).66Hurst说:在我们国家的生活中,法律家能够表现出一种社会创造性,而这些只有在大量企业界的配合下才能实现。…很多(如果不是大多数)法律家的创新是通过使旧的机制适应新的需求而构成的。HURST,supranote64,at336-37.67SeegenerallyJAMESWILLARDHURST,LAWANDTHECONDITIONOFFREEDOMINTHEINNINETEENTH-CENTURYUNIT-EDSTATES(1956).68SeeBryantG.Garth,JamesWillardHurstasEntreprenceurfortheFieldofLawandSocialScience,18LAW&HIST.REV.37,58(2000).BryantGarth报告了1950年代哈佛大学的富勒教授与Hurst教授之间在洛克菲勒(Rockerfeller)基金委员会的一场辩论。富勒准备支持一个关于哲学与法思想的研究。Hurst则反对这种方法,他说:“我希望看到更多的人研究那些更为卑贱的法律领域。我希望看到人们研究这些领域并不是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是被他们所使用的工具,例如合同,所激励(怒)。”Hurst教授在这次争论中获胜。在那场辩论之后不久,我在成为法律教师后开始得到Hurst教授的重要指导。我获得了Hurst教授通过洛克菲勒基金给予的资金支持。确实,我为“这些工具所激励(怒),进入了卑贱的合同法领域”,我还得到了我的妻子,已故的JacklieMacaulay,她擅长于社会心理学研究,并编辑了我的论文。她在1965年获得Ph.D学位,并在1983年获得法学学位。在她于2000年去世之前,一直从事律师实务。她是一个严格的编辑,每当我违反社会科学研究规范时,她会及时提醒我,使我的英文写作易于交流,并经常为我提供颇具远见卓识的建议。在她去世后,我在对她的纪念中说:在我所取得的所有成功中,Jacklie都做出了主要的贡献。69id.at39-44.70Seeid.at40.71Seeid.72Seeid.73有关“法与社会学会”创建的详细历史和早期情况,参见:LawrenceM.Friedman,TheLawandSocietyMovement,38STAN.L.REV.763(1986);BryantGarth&JoyceSterling,FromLegalRealismtoLawandSociety:ReshapingLawfortheLastStagesoftheSocialActivistState,32Law&SOC.YREV.409(1998);FeliceV.Levine,GooseBumpsand“TheSearchforSignsofIntelligentLife”inSociolegalStudies:AfterTwenty-FiveYears,24LAW&SOC’YREV.7(1990);DavidM.Trubek&JohnEsser,“CriticalEmpiricism”inAmericanLegalStud-ies:Paradax,Program,orPandora’sBox?,14LAW&SOC.INQUIRY3(1989).74Tomlins,supranote42,at958-59(footnotesomitted).75See,e.g.,MarcGalater,JusticeinManyRooms:Courts,PrivateOrdering,andIndigenousLaw,19J.LEGALPLURALISM(1981).76SALLYFALKMOORE,LAWASPROCESS:ANANTHROPOLOGICALAPPROACH(1978).77StewartMacaulay,PrivateGovernment,inLAWANDTHESOCIALSCIENCES445(LeonLipson&StantonWheelereds.,1986).78SeeStewartMacaulay,Wallard’sLawSchool?,1997WIS.L.REV.1163,1171-72(quotingLetterfromWillardHursttoStewartMa-caulay1,4)(May17,2003).79Seeid.at1171(quotingLetterfromWillardHurstsupranote78,at1,4).80Seeid.(quotingLetterfromWillardHurstsupranote78,at1,4).81Seeid.(quotingLetterfromWillardHurstsupranote78,at1,4).82例如,他在1983写的关于我的私人政府的论文的长达4页评论中,有以下评语:“我很高兴看到这篇关于私人政府的论文。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研究,并将我引向了一种我并不熟悉的法学研究。它也激励我提出以下一些问题,或许你会愿意据此在以后考虑进一步修改这篇文稿。我在读完这篇论文后,感觉到尽管它已具备广度和细节,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你通过一些有关私人政府的真实案例,包括它们已经做的和所采用的一些具有强制力的形式,说明“公共”与“私人”之间的界限已变得模糊化。然而,你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个问题:我们能否从经验或逻辑,或从其他地方发现具有说服力的解释,说明人们何以徘徊于国家法律和各种各样的私人政府的管制之间?在83页,有一个相当有争议的问题,为什么及何时在相关的情景下非法律因素对人的关系能起到决定作用。然而,我相信这些问题需要更深入的论述,尽管结果可能暴露了我们的无知。我们的社会经验所表明的顽固的事实是,法律机构在继续扩大,已经允许其介入劳动、竞争等领域,并与各种社会干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那么,不可避免地,在这些法律发挥着很大作用的领域,你怎样对私人政府作出一个满意的解释?…最后,一个次要和无关紧要的问题是关于文章的风格:“有问题的”作为来自媒体的一个当下的流行用语,在一定程度上已令人生厌,这使得你的论文显得不够优雅。《韦伯斯特词典)》能为你提供一些更完美的替代用语,例如,有疑问的,不确定的,可疑的、未经证实的、意义不明确的等等。Seeid.at1171-2(quotingLetterfromWillardHurstsupranote78,at1,4).83StewartMacaulay,LawandtheBehavioralSciences:IsThereAnyThereThere?,6LAW&POL’Y149,182(1984).84LAWRENCEM.FRIEDMAN&STEWARTMACAULAY,LAWANDTHEBEHAVIORALSCIENCES(1969).85LAWRENCEM.FRIEDMAN&STEWARTMACAULAY,LAWANDTHEBEHAVIORALSCIENCES(2ded.1977).然而,在最近的教学资料中,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大量精彩的论文和著作的章节中选材(SeeSTEWARTMACAULAYETAL.,LAW&SOCIETY.READINGONTHESOCIALSTUDYOFLAW(1995))。在最近的教学资料编选时,政治学家和律师JohnStookey也加入了我们的队伍,如果没有他的意见和精力,这一版不可能已顺利完成。参见JonathanSimon对三种版本的教学资料的评论(LawAfterSociety,24LAW&SOC.INQUIRY143(1999))。86SeeMacaulaysupranote83,at152-56.87Id.88Id.at152.89Id.at152-55.90FrankMunger教授对我的七个命题进行了评论,并增加了一些反映更新的法与社会文化的内容。他所增加的是:(1)当代法与社会研究已经更关注行为主体的意识和知觉;(2)国家是一个有争议和存在问题的范畴;(3)全球化是一个进程也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民族国家和全球化市场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全球化并产生了权力斗争;(4)法律实践是一种产生竞争和文化的领域。接着他从法与社会的方法提出了一种新的关于法制(legality)的视点:(1)法是日常生活的社会结构的一种要素;(2)法律的内容和意义是由一群自成一体、各有独自的经历、却在同一历史场景中出现的行为主体所赋予的;(3)在研究中一个日益受到质疑的问题是,如何继续维持法律中立的神话和法的自治;(4)法律家创造文化,但受其在政治和经济机制中的作用所限定。Munger教授总结说:我强调,所谓“新”批判经验主义的发现以及我们对法与社会领域的洞察与麦考利教授所总结的早期经验性成果高度一致,然而,我们已不再理解早期成果中用以描述法律的远大理想与其实际成就之间的“差距”一词的意义。…新的视点认为,在麦考利教授的命题中并无多少令人惊奇或偶然的现象。今天的研究已较少关注对法律权威的官方形式的批评,而更关注各种形式的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及其作用,这些权力已经与那些推定的正式权威一同体现为实践性知识。FrankMunger,MappingLawandSociety,inCROSSINGBOUNDARLESS:TRADITIONANDTRANSFORMATIONINLAWANDSOCIETYRESEARCH21,42-55(AustinSaratetal.eds.,1998).91比较以下观点:“律师、法官、法院特派员、政治候选人、官方支持者、委托人,甚至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的人都是一些爵士乐手,他们根据法律的主题演奏变奏,有时则试图将一些新的旋律加入到和弦之中”(Macaulaysupranote33,at1556)。“公众有不少传统偏见,每个人从小就在特定文化的教育熏陶中接受某些传统观念,例如,贫穷是穷人的错误,或是社会机制的错误;堕胎是自由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谋杀,等等。”(PatriciaEwick&AustinSarat,HiddeninPlainView:MurrayEdelmanintheLawandSocietyTradition,29LAW&SOC.INQUIRY439,457-8(2004))文化分析要求我们“关注文化,并非因为它具有恢复和救赎的潜在能力,而是为了揭露那些权力设置者试图将文化变成粉饰政治的领域。”(AustinSarat&JonathanSimon,BeyondLegalRealism:CulturalAnalysis,CulturalStudies,andtheSituationofLegalScholarship,13YALEJ.L.&HUMAN.3,32(2001)92WILLIAMI.THOMAS&DOROTHYSWAINETHOMAS,THECHILD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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