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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社会转型与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Spirit of Real Right Law 杨清望; 1:吉林大学 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Abstract):

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也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和重组的过程。物权法作为规定人们财产权利和财产关系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它本身必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它能恰当地适应和反映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各种利益要求。就物权法的发展而言,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发展尤为关键。而对正处于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人权至上、物权正义、和谐物权与物权和谐等构成了物权法精神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KeyWords): 社会转型;;物权法精神;;现代化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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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杨清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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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郑杭生先生直接将社会转型等同于社会现代化,中国的学者大多也持有基本与此相同的观点。参见王雅林:《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理论维度》,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87页;对于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一般评述,请参见郭德宏:《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研究评述》,载《安徽史学》2003年第1期。[2]笔者认为,从理论指向上看,对现代化本身进行的种种反思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在分析社会的现代进程中整体性与局部性,国际性与民族性,普遍性与个殊性等等对于新型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系的制约性,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对物权法精神的内在规制自然也不排斥对现代化本身进行反思的这个基础。或者说,笔者认为对现代化的反思本身亦不过是基于一种对现代性作多元性理解或流动性理解的立场而进行的某种重建现代性的工作。囿于文章的论旨所限,本文对这些问题不做进一步的讨论。[1]邓正来先生认为,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三重结构的支配,即全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分化结构。这三重社会结构自然也构成了我们进行物权立法的时代背景。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2]一般认为,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法律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或“模型化”(modelization)、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一体化”或法律的“世界化”。参见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律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车丕照教授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一个事实,是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和一体化,参见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事实?还是幻想?》,载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8页。谢晖先生将社会转型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考察,分析了社会转型对中国法制精神和制度变革的五个方面的规制,参见谢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中国法制模式的选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博兰尼对西方社会奉行亚当.斯密的自律性市场的政策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这种经济自由主义信奉社会的自发性进步,他们认为图利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建立一个自律性市场,并且相信经由自律性市场人类可以得到世俗性救赎。博兰尼从自律性市场这一核心范式的各个组成要素入手,结合19世纪以前的社会史,深刻分析和揭示自律性市场从来就是一虚构的神话。博兰尼指出,社会秩序依照“图利”原则重新组织起来,而组织社会秩序的途径却是经由无意识成长的自我治疗机制,即把社会委身于市场规律之下。这就意味着市场制度发展必然引起社会本身改变,人类变成经济体制的牺牲品,而这正是人类社会堕落的根源。参见[奥]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书民等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271-274页。[2]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365.2007-1-27。[3]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是与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法律,而《德国民法典》是与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法律。并且,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经历了一个从物的归属到物的利用的立法取向的转变。但是笔者在此将其统称为传统的物权立法主要是指他们的首要的关注点其实都是对财产作为一种物来理解,而且同样首先关注物的归属关系的界定。[1]张文显:《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载http://news.cupl.edu.cn/news/4710-20060427102912.htm,2007-05-20。[1]弗洛姆所谓的社会主义指的就是一个马克思意义上的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资本主义就是传统那种以物质指标的发达为表征的社会。参见[美]埃里希.弗洛姆:《在幻想锁链的彼岸:我所理解的马克思和弗洛伊德》,张燕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0页。[2]如前所述,对物权的界定已经从传统强调物的属性到强调物的资源属性的转变。但是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在此还是采纳一般的观点,首先将物权大致界定为公民、法人等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3]张文显:《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载http://news.cupl.edu.cn/news/4710-20060427102912.htm,2007-05-20。[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指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行为独立和公示公信原则等。王利明先生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和效率原则。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1]王泽鉴先生指出:“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所有人对于其物得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进而指出,上述四个基本问题都涉及到物权法上的自由和效率问题,而且为着实现自由和效率的目的,物权法的秩序需要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及其若干结构原则之上。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7-468页。笔者认为,王泽鉴先生在物权法的宗旨问题上的见解是直接的深刻的,但是他的见解却预设了一个基本的前提,亦即物权本质是一个人对物的关系的权利。实际上,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物权的界定和行使可能更多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在资源争夺和利用上产生的种种关系,因而王泽鉴先生所谓的物权法宗旨可能最后只能是物权法的内部逻辑和技术等的要求,而谈不上是物权立法的宗旨。[2]张文显:《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载http://news.cupl.edu.cn/news/4710-20060427102912.htm,2007-05-20。[1]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2]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余能斌.现代物权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陆学艺.社会学[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6.[6]郭德宏.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研究评述[J].安徽史学,2003,(1)[7][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M]施天涛,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9][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M].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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