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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外作业(四)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1.案例教材第84页的案例
2.蒲城县交通工程队诉浦城县水利电力局案
1988年春,福建省蒲城县交通工程队先后经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县港航管理站批准,取得了《船舶营运运输证》;经福建省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经县工商局批准,取得了《营业执照》,并向县税务局进行了税务登记。据此,该工程队获准在南浦溪自马莲河至新亭止河段开采沙石,有效期三年,自1988年5月起至1991年4月止。19881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县也成立了县水利电力局。1990年9月,县水利电力局要求该工程队补办河道采砂审批手续。
请分析:《水法》是否适用于该工程队的行为?
 
3月14日 第四周
3.分析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4期)中的法律关系。
4.一即将临盆的孕妇在“板的”上赶往医院生产的途中,在到医院还有5分钟的十字路口时,被值勤警察以“此为迎宾道,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婴儿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就夭折了。同时,婴儿的母亲也因大出血而正在急救之中。请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上述事例。
 
3月21日 第五周
5.驻马店市汝南县张某因所养的20万斤鱼被污染致死,需要宿鸭湖水库管理局(上级机关为驻马店市水利局)所属的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对水体进行检验,确定污染源和污染责任者,以便索赔。但该渔政监督管理站却推诿扯皮,迟迟不进行调查和化验。张某遂以该渔政监督管理站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汝南县法院。法院认定,该渔政监督管理站虽经驻马店市水利局下文成立,但未经市政府批准、未到市人大备案、未向社会公布、对外没有挂牌,属非法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被告资格,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驻马店市水利局人事处处长却介绍,该渔政监督管理站与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所属的水产站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并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局里的水产处和渔政处也是这样运行的。该局局长也表示:该渔政站早已成立,并一直在行使执法权。
试分析并确定本案中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
   
3月28日 第六周
6.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系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村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1990年9月15日,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家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者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虽然未被注销,但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却受到了很多限制,遭受损失31000元。
该第32号文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4月4日 第七周
7.“判决书
约溪村普龙组与正龙组共争杨序深屋坎上、路坎下的一块小山,据我们勘察地形,山权应归正龙组,普龙组是属混争,今后应由正龙组管业,特此判决。
判决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林业公安股(公章)
在场人员:正龙组群众
新晃侗族自治县碧郎乡约溪村正龙村民小组(公章)”
    该“判决书”是行政行为吗?
 
4月11日 第八周
    8.请阅读下列报道,并分析“行政立法不作为”是否成立?
 
专家呼吁出台空难赔偿新标准
 
http://chanye.finance.sina.com.cn/jt/2005-03-29/245352.shtml
http://www.sina.net 2005年03月29日 10:12 中国经济时报
-见习记者 卢叶
 
包头空难并未成为过去,虽然已过去4个月,对于罹难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罹难者陈苏阳的妻子桂亚宁,因无法接受以21万元作为对丈夫生命的“廉价补偿”,于3月4日以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一纸诉状将民航总局告上法庭。据悉,这是中国民航空难史上遇难者家属首次打官司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桂亚宁的行政诉讼震动了法律界,3月27日,法律界专家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偿问题,与会专家一致呼吁:国家应加快出台空难赔偿的新标准。
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4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后,桂亚宁在与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交涉空难赔偿问题时,该公司提出理赔的依据,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东航在此基础上追加7万元,加上行李损失、丧葬费、家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
  然而原告律师赵霄洛发现,1996年施行的民航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这就是说,依据1996年的这一条款,民航总局在民航法施行后就应该制定新的赔偿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但时至今日,9年过去了,7万元最高限额还在“暂行”。
  赵霄洛律师表示,民航总局的行为属于行政立法不作为。他认为,民航总局在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负有制定新赔偿限额的立法责任,但在长达近10年的时间里却迟迟未予履行。这种不作为,严重影响了空难遇难者以及所有飞机乘客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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