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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基于对贵州民族地区的考察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基于对贵州民族地区的考察
Conflict and Complementation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between Minority and National Law——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Guizhou Minority Areas 娄义鹏; 1:黔南州委党校 摘要(Abstract):

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形成的多元法律文化,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上也是形式各异,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一直存在,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满足社会解纷的需要。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如何消除冲突继而实现互补?从二者所要实现目标价值来看,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是一致的。分析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利弊,挖掘冲突的原因和冲突关系,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权使二者实现互补变通,最终实现多元格局解纷,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法;;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互补变通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娄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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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陈瑞宏:“法律程序价值论”,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3]王铭铭:《人类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赵旭东:《权利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5][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梁治平:《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7]石朝江:《中国苗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8]苏永生:《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关系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9]戴晓明、谭万霞:“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整合”,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0]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11]邓建民、赵琪:《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以四川民族地区为例》,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12]张谦元、刘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13][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五老”:是贵州黔东南州台江苗族自治县的民间少数民族权威人士,包括族老、寨老、灯头、龙头、鼓藏头,他们在当地德高望重,也是民间的重要纠纷解决力量。在调研中,台江县施洞镇旧州村的村委会主任介绍:“在我们当地,村民会为一些事情和本地人、外地人发生矛盾,像我们这几年搞旅游开发这些事情,我们村、支两委出面去解决他们一般都不听,只要寨老、族老他们一出面矛盾就可以解决,我们这个地方的村民都相信他们……”(2)“法的工具性价值”,指法有规范、引导、评价、预测、教育、惩戒等功能。(1)本文关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的的冲突关系,主要是参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经常产生法律冲突,指在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常常产生如何选择适用具体的法律问题,但又因各个国家民法规定的不同都有可能产生管辖权因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发生后少数民族社会成员就会产生适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国家法的选择问题,因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之间在很多内容上是有冲突的。(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来源: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5/11093995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01-25。(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来源: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5/11093995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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