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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积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积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the Defect of Integral System and Its Perfection 李勤; 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肇端于清末,并逐步发展最终为法律所确立。目前,我国减刑、假释的适用主要以积分制为评价标准。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的适用率极低,且减刑的适用率明显高于假释的适用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减刑、假释适用的积分制标准缺乏统一立法、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方式存在"重行为表现,轻思想改造"的倾向以及积分制的评价审核程序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因此,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积分制,完善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机制,进一步降低减刑、假释的悔改程度要求,并构建我国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真正使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减刑、假释;;积分制;;听证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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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郑天龙:“论古代恤刑及其现代价值”,载《法治与经济》2008年第4期。[2]陈敏:《减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3]“八年抗战中晋察冀边区的劳改劳教工作”,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4]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鲍圣庆:《减刑、假释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6]黄永维:《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调研”,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4期。[8]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王利荣:“减刑动作与刑罚合理弹性”,载《云南法学》2001年第1期。[10]谢瑞智:《犯罪与刑事政策》,台湾省台北文笙书局,1996年版。[11]《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2]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13]王祥磊、金瑞芳:“减刑假释过程中的程序缺位和补正”,载《新疆社科论坛》2005年第3期。[14]程绍燕:“我国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15]陈瑞华:《刑事审判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6]章剑生:《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1)转引自周佑勇主编:《东南法学》2008年第1辑,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1)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条规定:“核奖惩采取加分、奖分、单项奖励、年度奖励、扣分、单项处罚等形式,按月考核。”第1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罪犯,监狱可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1)原判刑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首次减刑时一般执行一年以上,累计积分不少于120分的,可提出减刑建议。再减刑时,间隔一般应不少于剩余刑期的一半,累计积分除以减刑后剩余刑期总月数的二分之一应不少于10分;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剩余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累计积分除以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总月数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可提出减刑建议。(2)原判刑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首次减刑时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累计积分不少于180分的,可提出减刑建议。再减刑时,间隔一般一年以上,累计积分应超过180分。(3)原判无期徒刑或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服刑二年以上,累计积分不少于240分的,可提出减刑建议。(4)原判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间隔一般应四年以上,累计积分不少于480分,方可提出减刑建议;之后再减刑的,间隔一般应二年以上,累计积分不少于240分,减刑幅度与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相比减半执行。原判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间隔一般应二年以上,累计积分不少于240分,减刑幅度与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相比减半执行。(5)原判有期徒刑或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罪犯累计积分除以判决生效后刑期总月数或减刑后剩余刑期总月数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标准,综合评定择优提出假释建议。罪犯减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二年,间隔时间超过剩余刑期一半的,按罪犯累计积分除以减刑后剩余刑期总月数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标准,综合评定择优提出假释建议。(6)原判无期徒刑或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但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罪犯累计积分除以考核总月数不少于10分的标准,综合评定择优提出假释建议。监狱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执行期满后,应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执行期满后,应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实行计分考核罪犯的内容和标准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改造日准则》和《罪犯改造纪律》为依据。考核满分为100分,具体分数为:基本规范30分;生活规范15分;学习规范15分;劳动规范30分;文明礼貌规范1O分。”第28条规定:“罪犯余刑在二年以上、奖励分累计满84分的,监狱可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罪犯余刑在二年以下的,监狱可视其奖励分和改造表现的具体情况适时提出减刑建议;罪犯余刑在一年以下难以建议刑事奖励的,监狱可视其所得奖励分给予经济奖励。对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奖励分累计84分以上,且符合刑法有关假释规定的罪犯,监狱可以提出假释建议。”(2)刘海波:“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http://wenku.baidu.com/link?url=MlS EvH p YJ6u Z8b U8E-eY DxV bd_1QCdemn MaV L_f5k0MIon-Cm-eRWg8Np X0upb Xr3QByN 1wqpsiZ j2ib_Z1r_ECARNu M9Qob6C437bzG Nq C(1)刘长:“监狱耳目”,载2011年12月8日《南方周末》。(2)参见傅召平:“湖南减刑假释听证公开透明”,载2007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3)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虽然罪犯有权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申请,但是否向法院提出请求,取决于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的评议。因此,罪犯并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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