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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研究
Study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riminal Complaint System 周新;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Abstract):

目前关于刑事申诉制度的研究多体现宏观式的分析,缺乏微观层面的探究。立法上刑事申诉相关法律文本规定过于模糊,虽有相对细致的审查规范但缺乏公开性,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仍存在申诉途径单一、立案标准较高并且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定结果说理性不足等问题。因此未来应当出台专门的申诉制度运行规范,对申诉案件的受理适用立案登记制,进一步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做好裁判文书说理的工作。此外,申诉听证制度的构建也是推动申诉规范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申诉;;申诉审查;;立案登记;;申诉听证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机制研究”(14BFX05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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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何家弘、刘译矾:“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2]江必新:“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2011年第5期。[3]陈卫东、杜磊:“再审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4]邓小兵、杨威:“论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载《求索》第2013年第5期。[5]于晓青:“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载《法学》2012年第8期。[6]孙万怀:“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陈卫东:“刑事错案:由个案救济走向制度救济”,载2013年5月19日《检察日报》。(2)有关申诉难的若干分析和阐述,可参见江必新:“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2011年第5期。(1)作者尝试从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中搜寻有关刑事申诉的操作性规范,但搜寻的结果不尽人意。对申诉审查有关联性的两个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2年9月10日公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但仍然对申诉审查程序没有具体规定。(2)相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2014年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专门对申诉案件的审查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包括申诉的受理审查内容,审查的方式、程序及结果处理等,并向社会公开具有法律效力。(3)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对81家法院进行量化评估,司法透明度指数的平均分为56.7分,及格率为46.9%。另外,根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挖掘报告(2014),司法公开程度与司法公信力成正比,公开度越高,司法公信力越强,对申诉审查过程的公开将有力推动司法公信力的建设。(1)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2011》第1053页,《中国法律年鉴2012》第1067页,《中国法律年鉴2013》第1212页,《中国法律年鉴2014》第1135页。(2)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申诉理由、审查方式、审查范围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执行申诉信访窗口接待工作、逐级审查处理制度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明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适用听证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3)具体数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1-9月人民法院审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情况显示,收案共95763件,同比增长7.38%,结案共79 873件,同比增长8.46%。(1)该规定对“申请和立案”的程序以及“可能有错”的具体条件,包括6类案件共45种情形。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公布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2)根据笔者对某地中级法院法官的访谈,法官认为刑事案件很少会出现能够启动再审的问题,量刑上有一定出入的申诉是不予以复查的。一般而言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第一、证据尚存在重大问题,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或者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第二、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如合议庭成员不合法。(1)“李金星律师:陈国清最高院申诉记Ⅱ”,载洗冤网,http://www.xiyuanwang.net/html/cdcgqa_1274203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10-08。(1)关于认定错判的标准,何家弘教授认为“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无需达到证明申诉人无罪或他人即真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是界定为优势证据。根据这一观点,在受理审查阶段合理的标准设置应当弱于认定错判的标准。参见何家弘,“认定错判的程序和标准”,《人民检察》2013年第18期。(1)山东省高院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截至2016年9月底,在山东全省18家法院内值班的430名律师,共接待群众申诉咨询案件近3000件。其中,有67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山东推律师代理申诉制:律师到法院值班‘接访’,法院不干涉”,载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html/industry/20151110/2339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10-05。(2)如浙江张辉、张高平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以及福建陈夏影案等。(1)苟兴和:“四川省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刑事申诉复查公开听证制度”,载2000年9月5日《检察日报》。(2)中央政法委就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答记者问中提出: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8/18/content_1190454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10-08。(3)该文件指出,“对仍不息诉罢访的,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4)该意见复查听证部分指出:对拟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对反复缠诉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5)该意见第5条指出:健全和落实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方式,对当事人多次上访、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办案人员原则上应当回避;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可依法公开听证或邀请专家论证;对久访不息、久办不决的,上级机关可提级办理、指定异地办理,提高案件处理公信度”。(6)该办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社团组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人员、代表等参加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公开听证、公开询问、公开答复,引导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以终结促进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7)该规定第4条:“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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