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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和大国海权的强化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和大国海权的强化
Dual Nature of State Sovereignty and Strengthening of Marine Competence of Great Powers 江河;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复合性相互依赖的初步形成,国际法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共同基石,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及其互动揭示了它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嬗变规律。主权和海权的同质性使国家主权的权力和权利属性为现代海权内涵和外延的重新界定确立了理论坐标与分析路径。以现代海权的双重属性为出发点,大国主权嬗变的历史脉络预示了大国海权得以强化的双重路径。在南海争端日益复杂的情形下,主权和海权的权利转向也有利于中国通过软实力来强化海权,并依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外交路线图。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主权;;现代海权;;权利转向;;大国政治;;软实力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南海地区安全合作机制研究”(15JZD03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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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2]初育国:“试论民族国家的演进及现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3]叶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4]王绳祖:《国际关系史》(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5]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德]英戈·冯·闵希:《国际法教程》,林荣远,莫晓慧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7]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8]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9][美]A.T.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安常容,成忠勤译,中国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版。[10][前苏联]谢·格·戈尔什科夫:《国家海上威力》,房方译,海洋出版社1985年版。[11]杨咏亮:“试论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的国家责任”,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12]江河:“国际法框架下的现代海权与中国的海洋维权”,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13]周保巍:“‘国家理由’还是‘国家理性’:思想史脉络中的‘Reason of State’”,载《学海》2010年第5期。[14][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5]张小明:“约瑟夫·奈的‘软权力’思想分析”,载《美国研究》2005年第1期。(1)塞缪尔·冯·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起源于人在本性上是理性的、社会性的存在以及基于这种本性的权利和义务,他列出以下内容作为自然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为实现社会性所必需的应被认为是法律所要求的,而一切妨碍或阻扰社会性的应被视为法律所禁止的。See Samuel von Pufendorf,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Oxford Clarendon Press,pp.201-207(1934).(2)塞缪尔·冯·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与国际法拥有共同的“道德存在”。只要人通过自己的精神力量,而非在动物本能的支配之下来指挥与规范自己的生活和行为,这些存在既属于人自己,也属于在一个共同的道德目标的向心力作用下联合起来的人类社会。参见[德]塞缪尔·冯·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际法》,罗国强,刘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3)相互依赖理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S.奈认为,世界政治中的相互依赖,指的是以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行为体之间相互影响为特征的情形。”他们对“权力政治”和“相互依赖”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复合相互依赖”(complex interdependence)的概念。按照基欧汉和约瑟夫·S.奈的观点,复合相互依赖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各社会之间存在多渠道联系,行为体多种多样,并不限于国家;国家间关系的议题包括许多没有明确或固定等级之分的问题;当国家之间普遍存在复合相互依赖时,它们之间就无须动用武力。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S.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第23-24页。(4)理性可以分为经济理性和制度理性,前者为理性的初步发展阶段,后者为高级发展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当市场的盲目性和“公地悲剧”日益严重时,制度理性便开始超越经济理性。(1)世界主要海权国家的崛起模式依次为:西班牙=海权(海军+海洋法律)+殖民扩张;荷兰=海权(海军+海洋法律)+殖民扩张+暴利的商业贸易;英国=海权(海军+海洋法律)+殖民扩张+暴利的商业贸易+工业革命;美国=海权(海军+海洋法+海洋秩序)+殖民扩张+暴利的商业贸易+工业革命+技术革新+软实力。辛向阳:“霸权国家与挑战国家范式分析”,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4期。(2)《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是第一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条约,它的生效不仅标志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诞生,也标志着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诞生。(1)教皇子午线(Inter Caetera)是1493年5月在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仲裁下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殖民地的分界线,它规定以亚速尔群岛和佛德角群岛以西100里格的子午线为分界线,并把该线以西的一切海域都划归西班牙,以东的一切海域划归葡萄牙。(2)“公地悲剧”理论来源于美国著名学者哈丁(Garrett Hardin)的《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哈丁以牧民对草场的过度放牧来阐述该“悲剧”的产生过程:在这里,草地是天然的,因而是公有的,而牛羊则是牧民的私有财产。每一个牧民都力求通过对草地的利用来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成为不毛之地。公地悲剧是一种由微观的趋利行为导致的宏观的不经济后果。(3)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的看法有两种,即“内在的观点”和“外在的观点”。持外在观点的人指的是那些本人并不接受法律规则的观察者,而持内在观点的人则是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前者通过观察发现了偏离规则将遭受敌视反应、谴责或惩罚的规律性,对他们来说,服从法律是为了避免违反规则所带来的不愉快的或惩罚性后果;后者则视自己为行为规则所调整的社会群体的一员,他们对法律的服从态度并不是来自于作为外在的观察者俯视社会全貌而得出的结论,而是视其为游戏的参与者,认为自己应当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参见[英]哈特(H.L.A.Har)t:《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2页。整体而言,法律的内在化与天赋权利的特性相对应,而法律的外在化则与外在权力的特性相对应。(4)See Alfred T.Mahan,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1660-1783,Boston Little Brown,pp.29-89(1890).(1)专门研究WTO宪政的主要著作有:Deborah Z.Cass,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王玉婷的《WTO宪政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也有许多国际法著作的部分章节涉及WTO的宪政研究,例如刘文静的《WTO规则国内实施的行政法问题》,其第一章第二节便专门研究了WTO的“宪政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相关的学术论文有:蔡从燕的“国际法语境中的宪政问题研究:WTO宪政之意蕴”,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左海聪、范笑迎的“WTO宪政化:从‘司法宪法论’到‘贸易民主论’”,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2)http://www.napoleon-series.org/research/government/diplomatic/c_chaumo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07-02。(1)See Shirley V.Scott,International Law,US Power:The United States’Quest for Legal Secur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94-95(2012).(2)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以及塑造国际规则和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都是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软实力使得大国可以通过说服他国服从自己而达到其目标。这种能力较之武力使用花费的成本低,而且可以巧妙地掩盖大国的野心和非法手段,为大国的外交干涉披上合法化的外衣。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反对联合国针对跨国公司而设计的严格规则,而且不断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自由准则。美国还为争取服务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运输业、广告业和咨询业的贸易自由而施压。1985年,美国施压促使OECD成员国实行跨国数据流动的自由化。参见[美]约瑟夫·S.奈:《美国注定领导世界---美国权力性质的变迁》,刘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160-161页。(3)国际法既奠基于国内自然法意义下的法理,也奠基于国际政治,特别是大国政治。这种双重法理的此消彼长决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本质区别,然而国际关系的法制化使大国政治不断地受到了自然国际法的规范。国家主权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际法的双重法理与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紧密相连。参见江河:《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中国的实践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6-300页。(4)See Russell S.Sobel,The League of Nations Covenant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An Analysis of Two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s,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Vol.5 No.2,1994.(1)基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和会员国一律平等的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但是后来发展中国家向海洋大国妥协所达成的执行性协定对公约的平行开发制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中包括取消强制技术转让和具体的财政条款等规定。参见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391页。(2)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S.奈最早明确地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的概念,并使之开始流行起来,成为冷战后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专用名词。在约瑟夫·S.奈看来,一个国家的文化普适性和它决定国际行为规范、规则和制度的能力是这个国家权力的核心资源,而一国无形的“软实力”的强弱程度,是可以通过该国的内聚力、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度以及在创设国际制度过程中的作用来评定。参见[美]约瑟夫·S.奈:《美国注定领导世界?:美国权力性质的变迁》,刘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8页。(3)在国际法的语境中,硬法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而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广泛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包括非条约义务和国际组织决议等,例如《巴塞尔协议》虽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但它是目前关于跨国银行管制的最重要文件。参见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1)尽管美国并未最终批准这些条约,但是它却通过话语霸权、议题设置以及国际程序霸权(包括国际组织的控制)设定了这些条约的许多规则,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通过这种策略,美国间接地为他国设定了许多行为规则,而自身却不受这些规范约束,从而实现了政治上的霸权主义和法律上的例外主义。See Shirley V.Scott,International Law,US Power:The United States’Quest for Legal Secur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74-177(2012).(1)首先,在南沙群岛范围内以具有战略地位的三个岛礁为中心,大力加强军事存在及其相互之间的军事支援能力;其次,以西沙群岛中的永兴岛、中沙群岛中的黄岩岛以及南沙群岛中的永暑岛为中心组成三点一面的军事战略区;最后,大陆、东海和南海之间可以构成最大的相互支援的外围军事战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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