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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阈下国家开发银行职能定位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国际比较视阈下国家开发银行职能定位的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Positioning of China Development Bank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高尔坦; 1: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根据国务院的最新批复,我国国家开发银行的属性由商业性回归开发性。逻辑和历史都证明:做为位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之间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开发性银行,能否按照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发挥其特殊功能,关键取决于它是否有明确的职能定位和具体的业务界分。我国开发银行应该从"政策性职能恒定"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商业化浅尝辄止"的韩国产业银行和"迅速完成商业化转型"的新加坡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及其演变中汲取经验教训,长期坚持政策性主导的职能定位,不宜在短时期内推进商业化转型;应该在坚持政策性主导的前提下采取多元化的业务经营、确立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兼营、商业性项目盈利服务于政策性项目的方针。

关键词(KeyWords): 开发性银行;;职能定位;;政策性;;商业化;;转型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高尔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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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元:《政府与市场之间——开发性金融的中国探索》,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2]贾康,孟艳:“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基本定位的再思考”,载《当代财经》2011年第6期。[3]李志辉,黎维彬:《中国开发性金融理论、政策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4]白钦先,王伟:《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5]王伟、张令骞:《中国政策性金融的异化与回归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6]《国家开发银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国家开发银行史》(1994-2012),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1)《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55号)。(2)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其具体内容为: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进商业化运作,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型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商业银行。(1)《韩国产业银行法》在不同的条款中对韩国产业银行的法律属性、运营目的、业务范围、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做了明确的规定,彰显了其“完全听从政府指令、完全依靠财政补贴”的强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2)参见KDBBank 2015 Annual Report 12-15页。(1)此处所说的“不能”是指客观的制约,主要是指政府财力的不足;“不便”是指意识形态的制约。比如说在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盛行的时期,政府不允许干预市场,其职能越小越好。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在西方兴起,它为政府干预经济、包括创建和运用政策性银行这一经济杠杆提供了理论支持。(1)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补充性原则”指的是:KFW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中立原则”是指KFW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1)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56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154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批复”中被定位为“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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