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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董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重建的切入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政府董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重建的切入点
Government Director: the Penetration Point to Reconstruct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肖海军; 1:湖南大学法学院 2:湖南大学商事法与投资法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在国家直接投资情形下,政府董事作为国家股权代表人,由政府直接委任到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中任职,为典型的股东董事和内部董事。通过统一政府董事委任主体、控制委任权限、规范委任流程,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分别对中央、地方国家出资企业的政府董事进行统一任命或分级委派,并把其分设为政府非执行董事和政府执行董事两类,使其相互之间既有适当的分工、配合,又能有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如此,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才能既合乎资本权源逻辑、又可适应现代企业竞争而规范地建立。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出资企业;;政府董事;;国家股权代表;;董事会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化改革研究”(文号:11BFX036)

作者(Author): 肖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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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鲁利玲:“德国国有企业股份化的成功案例——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的考察报告”,载《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第3期。[2]赵旭东:“美国的国有企业——联邦公司”,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3]刘戒骄:“从三个联邦企业看美国的国有经济和垄断行业”,载《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4]郭大鹏、杜亮:“央企董事会革命”,载《中国企业家》2006年第4期。[5]余玉苗等:“聘请退休政府官员背景独立董事给上市公司带来好处了吗?”,载《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6]王树文:“完善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政府董事制度建设的途径”,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1期。[7]冯梅:“国有独资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制度:一种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安排”,载《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3期。[8]胡改蓉:《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9]肖海军:《企业法原论》,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国家出资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5条所创设的新概念,系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表征的是某一企业的国家直接出资背景,与国有企业不是同一概念,只有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范畴。(1)相关论述,参见林喆:“政府背景董事‘空降’四川金顶”,载2009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B1版;余玮:“我国董事的专业性与政府背景分析”,载《华东经济管理》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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