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市场价格监管权边界的法经济学重构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Boundary of The power of Pric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economics 赵天书; 1: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权存在着边界不清,权力行使方式过于简单的问题。这从根本上源于价格干预理论的缺失,主流宏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粘性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商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可重构我国价格监督检查权。采用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实质审查标准和柔性执法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价格干预的效率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价格监督检查权;;价格粘性;;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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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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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徐丽红:《价格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2]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3]吴易风:《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4]胡代光:《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核心命题、政策含义和对它的评析》,载《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2期。[5]黄树人:《当前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特征》,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6期。[6]吴易风,王健:《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载《经济评论》1995年第2期。[7]唐志军、谌滢:《粘性理论:来自新凯恩斯主义的一个评述》,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8]金雪军、黄滕、祝宇:《中国商品市场名义价格粘性的测度》,载《经济研究》2013年第9期。[9][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6版,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0][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这些法律部门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的案例及讨论见下文“三、政府市场监管权的边界及实施方式(一)价格粘性理论对价格监管权对象的重构”。(2)关于行政处罚作为市场价格监管权的单一实施方式的批判见后文“三、政府市场监管权的边界及实施方式(二)价格粘性理论对价格监管权实施方式的重构”。(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行复字〔2007〕6号)(1)Ditter Grimm,Proportionality in Canadian and Geraman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2007,57(2),p.387.(2)近代政府对经济自由的干预始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在其《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从宏观角度证明了“市场缺陷”的存在,主张政府积极的干预市场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参见周中林:“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理论与实践”,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3)这一命题最开始是以政府的货币政策作为论证角度的,而后被新古典主义一般化了,衍变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无效性。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对政府稳定性政策的批判参见[美]罗伯特·戈登:《宏观经济学》第10版,段鹏飞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在价格粘性理论的发展中,为了分析其成因,经济学家区分了名义价格粘性和实际价格粘性,前者指商品的绝对价格不按需求变动而相应变动,包括菜单成本理论、近似理性理论、折拐需求曲线理论、交错调整价格理论等主要理论;后者指各类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比具有粘性,包括实际价格粘性与名义价格粘性互动理论和几种其他的经济学模型。关于这些理论的产生和论证本文不欲赘述,我国经济学学者早有详细总结,可参见,唐志军,谌滢:“粘性理论:来自新凯恩斯主义的一个述评”,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5)Julio J.Rotemberg,Michael Woodford:Markups and the Business Cycle,Chapter in book:NBER Macroeconomics Annual 1991,Volume 6(1991),p.63-140.(6)Bils,M.,and P.J.Klenow,2004“Some Evidence on the Importance of Sticky Pric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12,947-985.(1)Jahre Preisüberwachungsgesetz Hintergrund Dokumentation für die Jubilumsveranstaltung:Bernhof 2006,S.3.(2)Marco.Toller,Die Preisüberwachung als Mittel der schweizerischen Wettbewerbspolitik,Schulthess Polygraphischer Verlag,1983.S.87.(3)关于新凯恩斯主义对稳定性政策的支持主张,参见黄树人:“当前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特征”,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6期。(4)20 Jahre Preisüberwachungsgesetz Hintergrund Dokumentation für die Jubilumsveranstaltung:Bernhof 2006,S.4.(5)id.,S.5.(6)Lothar Wildmann,Einführung in die Volkswirtschaftslehre,Mikrokonomie und Wettbewerbspolitik,2010 München,S.225.(7)id.,S.226(8)PüGArt.12 Wettbewerbspolitischer Grundsatz:1 Preismissbrauch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kann nur vorliegen,wenn die Preise auf dem betreffenden Markt nicht das Ergebnis wirksamen Wettbewerbs sind.(1)《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4年秋季报告》预计,2014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维持在7 .3%左右,比2013年春季预测下调了0.1个百分点,比2013年回落0.4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经济增长的合理区间。与此同时,报告还对2015年我国经济增速进行了预测,2015年我国GDP增长速度将进一步下降至7 .0%左右。http://iqte.cssn.cn/jjyc/201505/t20150527_201231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8-15。(2)Julio J.Rotemberg,Michael Woodford:Markups and the Business Cycle,Chapter in book:NBER Macroeconomics Annual 1991,Volume 6(1991),p.63-140(3)在边际成本下降到(或)低于零时,增加的销售不会增加(或将降低)企业的总收入。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1)类似观点见,徐丽红:《价格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2)立法合并的典型是澳大利亚,该国于2011年将原《贸易行为法》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合并为《竞争与消费者法》。参见苏华:“澳大利亚竞争法律与政策最新进展”,载《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页。邱本教授也曾提出:市场竞争法框架下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应该被统合起来,构成一部统一的市场竞争法。参见邱本:“论市场竞争法的基础”,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3)价格监管机构的合并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趋势,美国的联邦贸易法委员会(FTC)、加拿大竞争局、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等等都在此列,法国也2008年8月4日通过的《经济现代化法》,将现有的竞争管理委员会改组成为竞争管理机构(Autoritéde la concurrence)。参考美国FTC网站:http://www.usa.gov/directory/federal/federal-trade-commission.shtml,王玉花:“加拿大竞争局的设置、权限及执法特点”,载《面对金融危机: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澳大利亚ACCC网站:http://www.accc.gov.au/;法国竞争管理机构网站:http://www.autoritedelaconcurrence.fr/user/standard.php?id_rub=317。(4)其中《价格监管法》于1986年6月1日生效,《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1988年3月1日生效,《卡特尔法》于1996年7月1日生效。立法的先后顺序也与我国类似。(5)参见赵全新:“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识及治理路径选择”,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6期;吴伟达:“价格垄断及立法规制”,载《政法论坛》2006年7月版;张雁凌、陈朗如:“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及政治对策”,载《价格月刊》2011年第8期;罗泽胜:“价格欺诈法律界定的困惑与厘定”,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7期;(1)然而《价格法》第33条却规定了价格监督检查权干预价格的前提是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这种不统一的用语本身就为价格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带来了混乱的隐患。从文意出发,《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违反《价格法》的,也就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格行为属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呢?就此问题本文不欲展开,而拟将价格监督检查权的干预对象限制在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上进行讨论。(2)Standard Oil Co.v.United States,221 U.S.1;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界同样认为这种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通过协定、决定或共同行为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的行为被称为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参见吴伟达,《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价格竞争》,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3)[美]理查德·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2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垄断行为。第13条第1款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属于垄断协议。在条文的语意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与“协议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是完全等同的。(1)Rolf H.Weber,Preisüberwachungsgesetz(PüG),Kommentar,Bern2009,Art.13 Rz 4 ff.(2)Eidgenssisches Departement für Wirtschaft,Bildung und Forschung WBF,Preisüberwachung PUE,Schweizer Medikamentenmarkt iminternationalen Vergleich–Handlungsbedarfim patentfreien Bereich,Bern,August 2013Tobias Binz,3 ff.(1)Rolf H.Weber,Preisüberwachungsgesetz(PüG),Kommentar,Bern2009,Art.12.(2)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jiagefa/jgfal/113381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7-10。(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jiagefa/jgfal/6704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7-10。(1)Rolf H.Weber,Preisüberwachungsgesetz(PüG),Kommentar,Bern2009,Art.5 Rz 12 und Art.16 Rz 12 ff.(2)如果一个竞争协议明显损害某一市场上围绕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又不具备经济效率方面的正当理由,那么这种限制有效竞争的协议就是不正当的。(1)对欺诈的认定参见,谢晓尧:“欺诈:一种竞争法的理论诠释”,载《现代法学》第25卷第2期。(2)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3)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jiagefa/mmbj/116487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7-10。(1)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2016/8382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9-05。(2)http://www.snyg.gov.cn/Item/6219.aspx,最后访问日期:2015-09-05。(3)这一论证思路参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6版,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118页。曼昆也在论述中给出了,设定价格上限带来严重短缺的OPEC石油价格管制案例。(4)这一经济学推导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1页。(5)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jiagefa/mqbl/6540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9-08。(1)http://www.gov.cn/zhengce/2015-08/02/content_290760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09-30。(1)Einvernehmliche Regelung zwischen Swiss International Air Lines AG und dem Preisüberwacher betreffend Flugpreis auf der Strecke ZRH-BRU und auf der Strecke ZRH-LUX,den 22 August 2013.(2)Wettbewerbskommission:Jarebericht 2014,A2 Jahresbericht des Preisüberwachers,CH-3003 Bern,ISSN 1421-9158,S.874.(3)http://www.preisueberwacher.admin.ch/dokumentation/00073/00084/index.html?lang=de,最后访问日期: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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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市场价格监管权边界的法经济学重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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