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来自语言经济分析的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来自语言经济分析的视角
The Problem of Vagueness in Legislative Languag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nguage 丁建峰; 1: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征已经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沿着语言经济分析的思路研究这一问题,将会揭示"作为制度的法律语言"的若干规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可以分为技术性模糊和策略性模糊,前者是基于立法者有限理性而产生的模糊性,后者则是产生于立法者的策略性逐利行为的有意识的语言模糊。技术性模糊是社会的一种次优选择,而策略性模糊则将有损于社会福祉。故而,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使立法语言的技术性模糊收敛到合适的区间,而应以必要的手段控制策略性模糊,包括控制部门立法、加强立法监督等。

关键词(KeyWords): 立法语言;;技术性模糊;;策略性模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博弈论与社会选择视角下的过程偏好与程序公正”(项目批准号15YJCZH030)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丁建峰;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英]蒂莫西·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姜廷惠:《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研究——兼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语言表述的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5]韦森:“语言的经济学与经济学的语言”,载《东岳论丛》2009年第11期。[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8][英]哈特,L.A.《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9]许章润:“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一个基于近代中国语境的历史法学解释”,载《法学》2010年第11期。[10]于志刚:“口袋罪的时代变迁、当前乱象与消减思路”,载《法学》2013年第3期。[11][美]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其中“重大事项”和“不适当”均属模糊词语。《侵权责任法》之第2条中笼统规定对“权益”的保护,并没有细致区分“权利”和“利益”;第10条规定共同侵权,仅用“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却未言及多个侵权行为是如何结合的。至于“合理注意”、“显失公平”、“不当得利”等基本民法概念,更是包含了相当多的模糊成分。(1)如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载《现代外语(季刊)》2001年第3期;杨书文:“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王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张纯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探析”,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罗士俐:“法律语言本质特征的批判性分析---准确性、模糊性抑或严谨性”,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4期。(2)Marschak,Jacob:Economics of Language.Behavioral Science,1965,10(2),pp.135-40.(3)Smith,Adam.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ers.Oxford Clarendon Press,p.211(1983).(4)Rubinstein,Ariel.Economics and Langua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中译本,[美]鲁宾斯坦:《经济学与语言》,钱勇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Blume,Andreas.Coordination and Learning with a Partial Language.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2000,95(1),pp.1-36.(1)关于此领域的具体进展,可参见张卫国:“语言的经济分析:一个综述”,载《经济评论》2011年第4期。Jager也在《逻辑与语言手册》中详细综述了博弈语用学的成果,参见Jager,G.Game-Theoretical Pragmatics,in J.v.Benthem e.d.,Handbook of Logic and Language.2010,(2)Glazer,Jacob and Rubinstein,Ariel.A Study in the Pragmatics of Persuasion:A Game Theoretical Approach.Theoretical Economics,2006,1(4),pp.395-410.(3)Lipman,B.L.(2006).Why is language vague?Working paper,December 2006,Department of Economics,Boston University.(4)Franke,Michael;Jager,Gerhard and Rooij,Robert van.Vagueness,Signaling and Bounded Rationality.New Frontier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11,6797,pp.45-59.(5)O’Connor,Cailin.The Evolution of Vagueness.Erkenn,2014,79,pp.707-27.(1)本文不讨论立法者自身对世界的认识、或适用法律出现模糊的情形,因此,笔者假设立法者在每类具体的边缘事例发生时,有能力判断它是否合法。当然,在立法的时刻,立法者也许根本没有预期到这类边缘事例的发生。但我们假设立法者在边缘事例发生的时候是有此判断力的。(1)这里的“执行者”是广义的,包括立法者之外所有司法系统在内,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下级法院。(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0/29/content_10272646.htm;全国人大网站。(2)新华网2013年10月17日:“回炉”过期变质食品触目惊心,食品监管法规亟需“升级”完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0/17/c_117764836.htm

相关话题/语言 法律 法学 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