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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与《商业银行法》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货币、市场与《商业银行法》
席涛; 1: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运用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的研究方法,建构《商业银行法》的一个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探讨《商业银行法》中的银行准入、经营范围、银行与存款人、银行与借款人、银行与综合经营公司、存款保险等重要制度,界定银行信贷业务、银行服务收费业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等不同业务的法律关系和性质,建立银行与个人、企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主体行为规则,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发生和传染。法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方法与法学规范分析方法相结合,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中滞后制度的建议,用法律制度保障银行的安全与效率。

关键词(KeyWords): 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法》;;综合经营;;风险防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北京市重点交叉学科“法律与经济”项目;;北京市教委“法和经济学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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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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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egies Beyond Oversight,Columbia Law Review,Vol.111,No.4,795,pp.802-803(2011).1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该办法没有包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2 James R.Barth,Gerard Caprio Jr.,and Ross Levine,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What Works Best?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Vol.13,pp.205–248(2004).1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4号。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第2号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4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该通知规定了银行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包括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第10号。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2005]第7号。3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4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 1998年11月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5年6月颁布《保险法》;1992年10月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2月颁布《证券法》;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2003年12月颁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个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2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第19页。3 《商业银行法》第3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4 《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2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3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前主席阿代尔?特纳认为,金融危机后,国际上存在三种“分离”监管模式,对应的分别是美国的沃尔克(Volcker)报告、英国的维克斯(Vickers)报告、欧盟的利卡宁(Liikanen)报告。这三个报告提出了对金融体系进行“切分”管理的不同方案。美国的“沃尔克法则”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英国维克斯委员会的“栅栏”原则要求零售银行被隔离,真正独立于母银行的其他部门。欧盟的利卡宁报告则建议,如果交易资产规模超过了1000亿欧元,或者交易账簿的规模相当于其总资产的15%~25%,那么欧洲银行业需要将交易业务进行隔离。参见贾瑛瑛、植凤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要素—访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前主席阿代尔?特纳”,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16期。4 卜祥瑞(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再次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制度创新”,CHINA LAW 2014/02。5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1笔者不同意银行存款定性为物权的观点。如杨留强、马瑞杰主张“将银行存款定位为物权更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银行存款的物权定位中,可以将银行存款账户看做物权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利息看做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优先权看做法定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参见杨留强、马瑞杰:“银行存款权利属性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1美国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储贷协会危机与利率市场化密切相关,1980~1994年15年间,共有1617家小银行和1295家储贷协会破产倒闭或接受援助,这些机构资产规模总额达到9240亿美元。参见盛松成、潘曾云:“为什么存款利率上限放宽会使贷款利率上升”,载《中国金融》2013年第24期。1 《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2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1 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 根据2009年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测算,如果把赔付额上限设定在20万元,则存款保险客户覆盖率为99.2%,受保存款资金占比为37.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看“大而不倒”问题的处置”,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16期。1 有学者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资本金应由政府财政拨款、中央银行认购以及各银行认缴三部分组成,并由国家控股。参见胡忠孝:“关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第4期。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当采用官民合办的模式,即由中央财政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出资组建中国存款保险公司,而且中央财政的出资应当占该公司的出资额的50%。存款保险公司的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法人。参见欧阳仁根:“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载《法学》2003年第9期。2 近年来有较高比例陷入困境的银行得到了中央银行的救助,但救助流动性差的银行代价很高,日本的救助成本达到GDP的30 %,墨西哥为27%,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面临着严重问题。参见艾里克·马斯金、许成钢、王信译:“软预算约束理论:从中央计划到市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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