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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回应:围绕法律以人为本的法理论辩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质疑与回应:围绕法律以人为本的法理论辩
胡玉鸿; 1: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是指以所有人、一切人为本,简单地说,即以个人为本。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个人的存在是否真实?个人是否为孤立的甚至是反社会的原子?统一的法律如何应对众多的个人?法律虽然以抽象的人作为定规立制的基础,但其背后仍然是真实的人的形象,个人不能被社会所同化,整体只是为个人而存在;对于个人的本质来说,随着"原子论"为"单子论"所取代,人的社会本性为人们所承认,也为法律所吸纳。为了应对社会上各种不同的个人,法律以抽象化、身份化、角色化、个别化的立法和司法技术,完满地解决了法律的普遍性与个人的特殊性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KeyWords): 以人为本;;个人的真实性;;个人的社会性;;法律技术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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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叶汝贤、王征国:《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2]徐显明:“和谐社会与法治和谐”,载徐显明主编:《和谐社会构建与法治国家建设——2005年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康健:《是家乡,不是异乡:个人存在的真实性及其限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4][加拿大]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自我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5]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6][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7][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8]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9][意]布鲁诺·莱奥尼等:《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0][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11]丁茜:“个人主义论析”,载《淄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12][奥]米塞斯:《人的行为》(上),夏道平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13][德]E·卡西勒:《启蒙哲学》,顾伟铭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4][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美]斯蒂芬·L·埃尔金:“宪政主义的继承者”,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16][德]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林荣远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7][美]劳伦斯·傅利曼:《美国法导论——美国法律与司法制度概述》,杨佳陵译,台湾商周出版2004年版。[18]胡玉鸿:“个人社会性的法理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19]吴经熊:“正义与美”,张薇薇译,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20]王伯琦:“德治与法治”,载《王伯琦法学论著集》,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21][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2][英]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1[德]莱布尼茨:《单子论和其他哲学著作集》,转引自周晓亮主编:《西方哲学史(第4卷)·近代: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英国》,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2陈修斋:“莱布尼茨及其哲学简介”,载[德]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上册),陈修斋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译者序言”第22页。1本文中使用的“中人”为孔子语。孔子云:“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论语·雍也》)荀悦在《申鉴》一书中,也使用了“中人”的提法:“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夫中人之伦,则刑礼兼焉。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途。是谓章化。”(《申鉴·政体》)所谓“中人”,即具有中等智力、正常性情的人。《辞源》即径直解为“平常人”。1有关我国现行法上“弱者”的出现及其保护问题,可参见谢立斌:“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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