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贞洁与法律的操守——兼论李某某案的中国判断与美国立法经验 王新宇;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国传统道德伦理和法律对女性的关注从来没有脱离女性贞洁。从历史发展来看,女性贞洁作为女性单方义务存在了几千年,女性自身也在父权制之下经历了性从属化和客体化的演变;在大男子伦理之下,贞洁问题实行的是男女不同、女女不同的评价标准。在法制臻于文明的今天,法律应该摆脱旧伦理道德的缠裹,担负起现代使命,去除双标准化,保护女性应有的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女性贞洁;;单方义务;;女性客体化;;法律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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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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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美]梅里·E·威斯纳-汉克斯著:《历史中的性别》,何开松译,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2][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3〗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4〗[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5〗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6][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7][英]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8]朱苏力:“从禁忌到理性——波斯纳《性与理性》译序”,载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9]蒋德海:《伦理文明,还是法治文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①此教授最早的观点是“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接着改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危害性要大”。后对自己的言论公开道歉并删除了相关微博。本文并不是为批驳某教授曾经一时语失而发布的观点,而是认为此教授的观点在当下中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反是具有代表性的,因此才有了本文写作的初衷。详文参考:http://www.7y7.com/yule/23/945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11-20。②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敖的观点。参见李敖评:“陪酒女不是慰安妇”,载《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1/0/1/13214479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11-20。①贞操带,是专门用来防止女子性交的金属或橡皮带,流行于14世纪的意大利,因此别名为“佛罗伦萨带”。②转引自蒋德海著:《伦理文明,还是法治文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2页。①参见新华网新华新闻,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0-06/13/c_12219129_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11-08。①这也是李案在二审阶段笔者担心的问题,辩护人的矛头直接指向让被害人出庭作证,如果被害人出庭,就会出现在辩护人看来是“正常的质证”,但对被害人却是二次伤害。②Kenneth M.Brown,Historical Perspective:Rape Shield Law,New Hampshire Bar Journal,VoL 24:4,July 1983。在我国学界也存在品格证据观点,认为李案中的被害人身份特殊,更容易与李某某达成协议,从而使受害人的证言可信度大打折扣。但是假如嫖娼成立,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品格应该处在同一状态。③Denise Roman,Under the Rape Shield,http://escholarship.org/uc/item/0w62h4dp,最后访问日期:2013-07-30。④State v.Patnaude,438 A.2d 402,140 Vt.361,at 372(1981).①参见Wikipedia:Anti-rape movement,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rape_movement#cite_note-Degnan-Morikone-14#cite_note-Degnan-Morikone-14,最后访问日期:2013-12-02。②引自朱勇教授为笔者所著:《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一书序言第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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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贞洁与法律的操守——兼论李某某案的中国判断与美国立法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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