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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语境论下的宪政情怀及表达——张晋藩先生《中国宪法史》之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历史语境论下的宪政情怀及表达——张晋藩先生《中国宪法史》之评析
方潇;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宪政作为中国近代以来的经典话题,让无数抱有宪政情怀的学者为之殚精竭虑。作为一名法史大家,张晋藩先生的宪政情怀尤令人感怀。这不仅表现在他早在1954年发表第一篇学术论文开始就对中国宪政注入了情怀,更表现在其后一直以来对宪政的关注和思考,尤其是以历史语境论来分析和评价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变迁历史。张先生对中国宪政的情怀和表达集中体现在其专著《中国宪法史》中。对该著作一评析,可让我们理性把握中国宪政的历史认知,更可展示张先生那种历史语境论下的宪政情怀及表达。

关键词(KeyWords): 《中国宪法史》;;张晋藩;;历史语境论;;宪政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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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方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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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2]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王尔敏:“中国近代之自强与求富”,载王尔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4]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载余英时著:《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5]方潇:“‘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天学视域下君权制约和秩序构建的法律意义”,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2辑。[6]康有为:“共和平议”,载《唐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7]何善川:“试论民初‘总统制’到‘内阁制’的转变”,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2期。[8]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9]归东:“《临时约法》的非稳定性研究”,载夏新华等:《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10]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13册,张国福等著:《法律史料考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11]张国福等:《法律史料考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①笔者此处所谓的“舶来品”,并非指宪政就是西方独有的事物,更非指宪政只专属于西方。笔者认为:宪政实际上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治理国家政治的共同价值体现,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只不过从历史进程来看,宪政首先出现在西方而不是东方而已。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近代中国而言,由西而东传入的宪政可说是一个“舶来品”。①如“旧中国宪政运动史话”,载《中国青年》1954年第19期、“批判胡适关于宪法问题的说教”,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4期、“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经验教训”,载《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载《光明日报》1978年4月20日等。②近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宪政进行质疑甚至非议的声音,笔者以为也属正常,并非不可理喻。因为的确,有一些对西方较有倾向性的学者在理解宪政的时候显得有些偏激,甚至偏执,把宪政和西方政治体制等同起来,把宪政归属于西方,而忽略了宪政实质是人类发展到今天进行政治治理的一种共同认知和共同智慧。③鉴于近来思想界对“宪政”一词的敏感,有些学者转而使用“宪治”一词。实际上,除了外延上宪治比宪政要宽泛些外,两者并无根本区别,都是宪法前提和权威下的政治治理,其核心都是权力制约问题。考虑到自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对“宪政”一词的普遍熟知和长期使用,特别是宪政作为一种人类的共同财富,以及目前国家也强调“宪法实施”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我们大可不必回避“宪政”一词,同时也须坚信“宪政建设”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心和核心。④17世纪末英国的一个党派,主张以君主立宪代替王权专制。⑤虽然“历史的辉格解释”曾一度受到批判,但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证明,绝对的反辉格常常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历史解释往往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程度的辉格倾向。反对辉格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削弱进而避免辉格解释的出现,而使历史尽量在本来的面目上展现在我们面前。①陈寅恪先生说:“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最小之一部,欲藉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与对象,始可以真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参见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载陈寅恪著:《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9页。①参见马克思“资产阶级和反革命”一文,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6页。①关于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传统观点的不足,并进行了较为理性的评价。如马岭的“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陈晓枫等的“更新与沉淀——《钦定宪法大纲》颁布百年之际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谢红星的“论《钦定宪法大纲》对君权的限制及其被误读”,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年第4期等。①当然,这些可以商榷之处也并非就是错误之处,而是以笔者的判断为参照,而笔者的判断本身则是可以商榷的。①诚如时任参议员谷钟秀所说:“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13州之联合,因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美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兰西之集权政府,故采法之内阁制。”转引自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②如袁世凯说:“临时约法限制过苛,因而前参议员干涉太甚,即无内忧外患之压迫,必且穹年累月莫为功”。“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见《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一,转引自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8页。③如康有为之前文引说,其他如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1931)、谢振民的《中华民国立法史》(1937)、钱端升的《民国政制史》(1939)等均持限袁设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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