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二十年:制度回顾与政策反思 戴一飞; 1:教育部考试中心 摘要(Abstract):
回顾法律硕士联考制度二十年的形成与发展,追问这项考试究竟该"考什么"和"怎么考"两大核心问题,揭示出考试内容在自洽性方面的欠缺。基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兼具选拔性、专业性、复合性以及职业性等特征,应当对其采取分类考试和分类命题的做法,(非法学)试卷定位于能力倾向测验,效法LSAT或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考查一般能力,考核内容无涉法律专业知识,(法学)试卷定位于成就测验,采用"司法考试化"的命题路径。法硕联考应力图在制度上形成对我国法学教育中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分类培养的呼应与衔接。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学位;;法律教育;;能力倾向测验;;成就测验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科目的改革与实践”(GFA111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戴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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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教育部考试中心编:《2005年中国教育考试年鉴》,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方流芳:“法律硕士(J.D.)入学考试评析和改革思路”,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3][美]Sandra A.Mclntire&Leslie A.Miller:《心理测量》,骆方、孙晓敏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4]姜朋:“现实与理想: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5]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霍宪丹:“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实践与反思”,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7]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必要——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8]孙园植:“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缘起”,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9]教育部考试中心:《2014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10]教育部考试中心:《2014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11]戴一飞:“法律硕士联考论述题的局限性及其改造”,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增刊。[12]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载《法学》2012年第9期。[13]何勤华:“新时期中国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反思”,载《法学》2002年第9期。[14]李玉虎:“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及其改进途径”,载《法学教育研究》第6卷。[15]教育部考试中心:《2014年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16]“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1 参见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专家指导小组:“全国8所高等院校1996年招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简章”,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9页。2 参见《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2]9号。1 2009年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原先的法律硕士更名为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新增的法律硕士被称为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2 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的意见”,学位办便字第980202号,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3 例如,王健:“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1 参见郑秦:“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借鉴价值”,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页。2 第一批具有招收法律硕士资格的高校全国仅有八所,即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参见《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2]9号。1 以是否有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将题型划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参见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92、2118页。2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2002年法律硕士大纲出版及修订说明》,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7/2005070921075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06-16。1 2013年综合课(非法学)卷第70题论述题可从2013年版《考试分析》第253、254页找到答案依据,2012年综合课(非法学)卷论述题可从2012年版《考试分析》第268-269页找到答案依据,2011年论述题可从2011年版《考试分析》第276-277页找到答案依据,2010年论述题可从2010年版第264页找到答案依据,2009年论述题答案可从2009年版第320页找到答案依据。1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2号。2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2号。3 参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9号。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8号。5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6号。6 参见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7 孙笑侠:“2009新创J.M引起怎样的变革”,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04/08/content_107825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06-16。8 我国的法学硕士尽管按照学术型研究生的路数来培养,但多数法学硕士在毕业时选择从事法律实务,造成在职业方向上与法律硕士高度重合。实践中(尤其是近些年),法律硕士得不到社会应有的认可,难以体现其作为专业学位毕业生的优势和特色,专业学位的教育意义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体现。1 下文对于法硕联考的设计,完全基于目前已经出现法硕类型化这一事实展开。2 从有限的考试数据统计(近三年)来看,法硕联考(法学)试卷的难度普遍低于(非法学)试卷,且就同一道试测题而言,报考法硕(法学)的考生并不比报考法硕(非法学)的考生作答情况更好。3 根据来自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数据,报考2013年法硕联考(法学)的考生为9191人,而2012年的考生为5957人,增长幅度达到55%。1 孙笑侠:“2009新创J.M引起怎样的变革”,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04/08/content_107825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06-16。2 若以此作为法律硕士(法学)出现的依据,恐怕缺少说服力。首先,日、韩的“法科大学院”改革是以美国J.D.模式为蓝本的,是在充分学习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法律教育的革新;其次,日、韩的“法科大学院”改革起步并不比我国早,真正实施改革成果甚至要比我们晚好几年,其改革后的效果还有待观察。第三,日、韩的“法科大学院”改革不仅在招生对象方面、培养机制上做了调整,更重要的是在其司法考试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调整,而在这一点上,我国“学习”的并不彻底,法硕联考及培养制度一直未能与司法考试制度有效地联系起来。如果坚持认为我们在借鉴日韩之经验,那也仅是学得形似而已;第四,即便是我国法硕制度最初学习美国,后又学习日韩,日韩改革仍然是借鉴美国J.D.模式的结果,归根到底,我们还是需要回到原旨,直接效法日韩,多少显得有些舍本逐末了。3 参见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the Official LSAT Handbook,p.4.1这里涉及法律硕士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可以结合司法考试改革通盘考虑,对于法硕联考(法学)而言,尤为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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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二十年:制度回顾与政策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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