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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语境中的公共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宪法学语境中的公共参与
魏健馨; 1: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宪法学语境中,公共参与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公共参与是宪政理论中人民主权原则从抽象到具体的现实转换。在公共生活领域,公共参与是启蒙公民性、培育公共精神的民主实践,促使社会成员从个体的自然状态进步到公民的境界。在公共权力领域,公共参与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基础。因此,从宪法学的视角研究公共参与,不仅可以提升对公共参与所具有的宪法价值的认识,也会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公共参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在中国将要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里程的背景下,公共参与深度和广度的拓展不仅可以提升宪法实践的现实水平,同时也能够成为促进法治进步的巨大驱动力量,并对实现社会整体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公共参与;;人民主权;;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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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魏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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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贾西津主编:《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2]张成福、孟庆存:“重建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西方国家的经验”,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3]叶娟丽:“一个关于预算的故事:评预算民主——美国的国家建设和公民权”,载《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3期。[4]常征:“‘公共管理与公众参与’研讨会综述”,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5]祝光耀、沈国舫:《2007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度政策报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6][美]查尔斯·蒂利:《民主》,魏洪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7][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8]郑贤君:《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9]徐文新:“专家、利益集团与公共参与”,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10]刘军宁、王焱编:《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1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魏健馨:《和谐与宽容:宪法学视野下的公民精神》,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公共参与英文表述为public participant,public involvement,public engagement等,这些词汇基本上是互换使用的。经过笔者的检索发现,国内目前已有的相关学术成果中,公共参与更多地被翻译成“公众参与”。本文确定使用“公共参与”一词,旨在突出公共参与的宪法属性,特别是公共参与主体的公民身份。同时在宪法学语境中挖掘公共参与所包含的公民性、公共精神和民主宪政的深刻内涵。2 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奇·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参见黄学贤、齐建东:“试论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保障”,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1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简要列举如下: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1947年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及范围内行使。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惟一源泉。表明成文宪法都以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价值追求。1俞可平教授是国内较早涉足公共参与研究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公共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包括:投票、竞选、公决、结社、请愿、集会、抗议、游行、示威、反抗、宣传、动员、串联、检举、对话、辩论、协商、游说、听证、上访等形式。显然,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都与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科斯定理之一,目的在于揭示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各自主张的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状况。1 2012年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的选举年,几个主要国家都经过了国家领导人的换届选举,包括美国、韩国、日本等。各国选举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情况表明公共参与的集体理性,能够平和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实现宪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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